不許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以特別規定禁止當事人附加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民法原則上允許當事人依其意志對法律行為附設期限,但在某些情況下則禁止當事人作此類約定,以保障公共秩序和社會交易安全。此類特別規定與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大體相同。參見“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許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 出處:法學大辭典
不許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以特別規定禁止當事人附加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民法原則上允許當事人依其意志對法律行為附設期限,但在某些情況下則禁止當事人作此類約定,以保障公共秩序和社會交易安全。此類特別規定與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大體相同。參見“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許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以特別規定禁止當事人附加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民法原則上允許當事人依其意志對法律行為附設期限,但在某些情況下則禁止當事人作此類約定,以保障公共秩序和社會交易安全。此類特別規定與...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並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或者消滅前提的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限制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期限與條件的區別在於:用作期限的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而用作條件的事實是不一定會發生的(即既有可能發生,但又不肯定發生,事先無從...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發生的事實的發生與否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從行為成立到所附條件成就這段期間內其權利、義務並不生效,但這段期間內該...
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七章代理 節一般規定 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範圍】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百六十四條【不當代理的民事責任】第二節委託代理 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的形式要求】百...
附條件契約,契約類型,是指當事人在契約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契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