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要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要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要義》是2021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為了針對不同的讀者群做出不同的側重設計,本書分為如下三個部分:一部分∶《民法典》總則編與編纂對象對照表;第二部分∶《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對照、條文釋義和關聯法規;第三部分∶編纂對象反查《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對照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要義
  • 作者:王竹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30131905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為了針對不同的讀者群做出不同的側重設計,本書分為如下三個部分:
一部分∶《民法典》總則編與編纂對象對照表
本部分將《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和與其對應的《民法通則》等編纂對象條文進行對照整理,涵蓋了《民法通則》等總計24部規範性法律檔案。
第二部分∶《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對照、條文釋義和關聯法規
本部分將《民法典》總則編每個條文所直接對應的編纂對象精確到條、款、項以表格形式列出,並撰寫了簡潔明了的“條文釋義”,再列出每個條文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的“關聯法規”條文,全面涵蓋251部(含《民法典》實施後)規範性法律檔案。
第三部分∶編纂對象反查《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對照表
本部分以一部分“《民法典》總則編與編纂對象對照表”中的《民法通則》等24部編纂對象相關條文為索引製作反查對照表,以便讀者反查對應的《民法典》總則編具體條文。

圖書目錄

目錄
部分《民法典》總則編與編纂對象對照表
第二部分《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對照、條文釋義和關聯法規
章基本規定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意思自治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生態文明原則】
第十條【民法法源及順序】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
第十二條【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
第十六條【胎兒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七條【成年時間】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心智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心智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三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第三十條【協定監護】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式】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及臨時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與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第四十二條【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請求的競合】
第四十八條【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後婚姻關係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後子女被收養的效力】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與賠償責任】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兩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法人
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法人的責任財產】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的公示義務】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分立後的權利義務承擔】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條【清算義務人】
第七十一條【法人清算的法律適用】
第七十二條【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條【法人的破產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濫用關聯關係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出資人對瑕疵決議的撤銷權】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治理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治理依據與治理機構】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據與治理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百條【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百零一條【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成立】
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參照適用規定】
第五章民事權利
百零九條【一般人格權】
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
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權】
百一十二條【身份權】
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
百一十四條【物權的概念】
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
百一十七條【物的徵收與徵用】
百一十八條【債權的概念】
百一十九條【契約之債】
百二十條【侵權責任之債】
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之債】
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之債】
百二十三條【智慧財產權及其客體】
百二十四條【繼承權及其客體】
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
百二十七條【對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百二十八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
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條【權利行使的自願原則】
百三十一條【權利人的義務履行】
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節一般規定
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二節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條【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形式】
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百四十八條【欺詐】
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百五十條【脅迫】
百五十一條【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
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
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不發生效力的法律
後果】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
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
節一般規定
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範圍】
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
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百六十四條【不當代理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委託代理
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的形式要求】
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責任承擔】
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禁止雙方代理】
百六十九條【轉委託代理】
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百七十三條【委託代理的終止】
百七十四條【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百七十六條【民事義務的履行和民事責任的承擔】
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百八十三條【見義勇為的侵權責任和補償責任】
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
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先】
第九章訴訟時效
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
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
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
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
起算】
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
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引的當事人主義】
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的準用】
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到期日的確定】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計算的特殊規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計算方法的例外】
第三部分編纂對象反查《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對照表
一、《民法通則》
二、《民通意見》
三、其他法律法規
附錄《民法典》總則編與編纂對象、關聯法規簡全稱對照表
疫情突發莫等閒、正是收心讀書時(代後記)

作者簡介

王竹(1981— ),男,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大學市場經濟法治研究所所長,"天府萬人計畫"天府社科菁英,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法治大數據研究所所長。1999—2009年相繼在中國人民大學獲得管理學學士、民商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先後赴我國台灣地區東吳大學、美國康奈爾大學和耶魯大學求學,2015—2016年赴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部訪學。
主持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2項、教育部基地重大項目1項、法務部項目2項。在《法學研究》、TEL、 CKLR等雜誌發表論文160餘篇,其中多篇被《新華文摘》、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轉載。獨著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ompiling a Civil Code of China、《侵權責任分擔論》《編纂民法典的合憲性思考》《侵權責任法疑難問題專題研究》,主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編纂建議稿)附立法理由書》《慕課的製作與運行指南》,總主編《民法典關聯法規與權威案例提要叢書》《法律大數據·案由法條關聯叢書》,合寫專著11部、教材4部,編著若干。
主持“首批國家精品線上開放課程”和“國家虛擬仿真實驗教學項目”各1門。榮獲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獎、三等獎,四川省社科優秀成果獎三等獎2次和教學成果獎三等獎,寶鋼優秀教師獎等學術、教學成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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