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為(行為概念)

不良行為(行為概念)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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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為是一個行為概念,指不道德,不規範的行為,不良行為的基本特徵是與人們公認並且遵守的社會規範相對立,具有擾亂行為準則、擾亂是非觀念、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公共安全的潛在危害性和現實危害性。

從概念上講,嚴重不良行為與不良行為在反社會規範這一點上沒有區別,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別。而程度上的差別又可能改變行為的性質,使對嚴重不良行為的處理由家庭或學校的干預擴大到司法機關的干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良行為
  • 外文名:Bad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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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概念

不良行為的基本特徵是與人們公認並且遵守的社會規範相對立,不受社會規範的約束並試圖打破這種約束,具有擾亂行為準則、擾亂是非觀念、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公共安全的潛在危害性和現實危害性,成為犯罪的先兆和基礎。因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預防不良行為開始。
不良表現
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損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收聽,觀看色情,淫穢的音響製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嚴重不良

嚴重表現
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讀物或音響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
註: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的差別主要在:次數與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

不良特點

(一)違反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有關行為規範
(二)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生活
(三)對社會、他人和本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四)由青少年實施 (青少年不良行為與犯罪有根本的區別)

相關法律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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