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7日,四川省建設廳印發《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不良行為記錄的建立、公布,不良行為記錄的套用,附則4章18條,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06年7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月1日
- 單位:四川省建設廳
- 對象: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通知,暫行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通知
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建立健全我省建築市場的管理體系,規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從事建築及相關活動的行為,強化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省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為建立健全我省建築市場的管理體系,規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從事建築及相關活動的行為,強化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省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建設廳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省建築市場的管理體系,規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及相關活動的行為,強化我省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是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檢測試驗等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其中,建設單位是指項目投資主體或者代建單位等在工程建設期間履行業主職責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系指對建築市場責任主體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從事建築及相關活動等不良行為的記錄。
第三條 凡在本省開展建築及相關活動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必須在本省建立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是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行市場準入動態管理和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是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檢測試驗等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其中,建設單位是指項目投資主體或者代建單位等在工程建設期間履行業主職責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系指對建築市場責任主體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從事建築及相關活動等不良行為的記錄。
第三條 凡在本省開展建築及相關活動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必須在本省建立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是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行市場準入動態管理和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不良行為記錄的建立、公布
第四條 凡在本省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都必須通過誠信檔案系統資料庫建立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條 省外入川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在本省從事建築及相關活動必須在四川省建設廳備案,一併通過誠信檔案系統資料庫建立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不良行為的調查、確認、扣分、記錄、備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實施。
第七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區域相關單位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報省建設廳備案。凡在本省開展建築及相關活動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統一在網上公布。
第八條 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布保留時間為12個月,時間自該不良記錄公布之日起計。
第九條 省建設廳將建立不良記錄信息修正維護機制,保證信息準確。不良記錄修正維護機制是指對發布的錯誤信息進行修正,或對已公布不良行為的單位視其整改情況,限期進行調整。經省建設廳審核認可後,可縮短其信息發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經省建設廳審核認可後,可延長公布保留期限。
第五條 省外入川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在本省從事建築及相關活動必須在四川省建設廳備案,一併通過誠信檔案系統資料庫建立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不良行為的調查、確認、扣分、記錄、備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實施。
第七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區域相關單位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報省建設廳備案。凡在本省開展建築及相關活動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統一在網上公布。
第八條 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布保留時間為12個月,時間自該不良記錄公布之日起計。
第九條 省建設廳將建立不良記錄信息修正維護機制,保證信息準確。不良記錄修正維護機制是指對發布的錯誤信息進行修正,或對已公布不良行為的單位視其整改情況,限期進行調整。經省建設廳審核認可後,可縮短其信息發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經省建設廳審核認可後,可延長公布保留期限。
第三章 不良行為記錄的套用
第十條 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按《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實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及註冊執業(從業)人員的誠信基準值總分為100分。其不良行為記錄一經公布,按每發生一次(件)扣減相關條款分值。
第十二條 當建築市場責任主體發生不良行為並經確認記錄後,其誠信分值隨即扣減,當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滿,其誠信分值自行修復。
第十三條 企業誠信分值大於90分時,該企業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綠色”;當誠信分值低於90分(含90分),該企業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黃色”,該企業自動被列入重點監督企業名單;當誠信分值低於75分(含75分),該企業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紅色”,按行政許可許可權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市場準入條件進行重新監督審查。
第十四條 當同一企業分別以多個責任主體從事建築活動的,其不良行為記錄扣分分值將累減。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31日為執業(從業)人員誠信分值計算日,當執業(從業)人員的誠信分值低於90分(含90分)時,需經再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恢復執業。執業(從業)人員誠信分值低於80分(含80分)時,暫停在四川省範圍內從事職業活動,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是否許可重新執業。
第十六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投標活動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評標和比選時必須查驗投標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及註冊執業(從業)人員的誠信基準值總分為100分。其不良行為記錄一經公布,按每發生一次(件)扣減相關條款分值。
第十二條 當建築市場責任主體發生不良行為並經確認記錄後,其誠信分值隨即扣減,當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滿,其誠信分值自行修復。
第十三條 企業誠信分值大於90分時,該企業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綠色”;當誠信分值低於90分(含90分),該企業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黃色”,該企業自動被列入重點監督企業名單;當誠信分值低於75分(含75分),該企業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紅色”,按行政許可許可權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市場準入條件進行重新監督審查。
第十四條 當同一企業分別以多個責任主體從事建築活動的,其不良行為記錄扣分分值將累減。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31日為執業(從業)人員誠信分值計算日,當執業(從業)人員的誠信分值低於90分(含90分)時,需經再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恢復執業。執業(從業)人員誠信分值低於80分(含80分)時,暫停在四川省範圍內從事職業活動,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是否許可重新執業。
第十六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投標活動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評標和比選時必須查驗投標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扣分不替代其它處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1、《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2、《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項目管理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3、《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勘察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4、《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設計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5、《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施工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6、《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監理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7、《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招標代理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8、《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9、《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10、《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執業、從業人員)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2、《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項目管理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3、《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勘察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4、《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設計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5、《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施工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6、《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監理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7、《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招標代理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8、《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9、《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10、《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執業、從業人員)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附屬檔案二:《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確認扣分表》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
1、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A1-1建設程式 | A1-1-01 | 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 扣4分 | |
A1-1-02 | 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不按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 | 扣3分 | ||
A1-1-03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 | 扣10分 | ||
A1-1-04 |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 | 扣2分 | ||
A1-1-05 | 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 扣5分 | ||
A1-1-06 |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要求施工單位施工。 | 扣3分 | ||
A1-1-07 |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採用虛假證明檔案騙取施工許可證的;偽造、塗改施工許可證的。 | 扣5分 | ||
A1-1-08 | 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或採用虛假證明檔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 扣6分 | ||
A1-1-09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 扣1分 | ||
A1-2招標發包 | A1-2-01 |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 扣3分 | |
A1-2-02 | 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 | 扣3分 | ||
A1-2-03 | 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 扣2分 | ||
A1-2-04 | 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勘察、設計、貨物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 扣3分 | ||
A1-2-05 | 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 扣2分 | ||
A1-2-06 | 自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於五個工作日。 | 扣1分 | ||
A1-2-07 | 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終止招標的。 | 扣1分 | ||
A1-2-08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 扣3分 | ||
A1-2-09 | 資格預審或者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 扣2分 | ||
A1-2-10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 | 扣5分 | ||
A1-2-11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泄露標底的。 | 扣5分 | ||
A1-2-12 |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少於二十日的。 | 扣2分 | ||
A1-2-13 |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檔案的。 | 扣2分 | ||
A1-2-14 | 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 扣2分 | ||
A1-2-15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扣2分 | ||
A1-2-16 | 不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 扣2分 | ||
A1-2-17 | 應當迴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 扣1分 | ||
A1-2-18 | 使用招標檔案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 扣1分 | ||
A1-2-19 | 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 扣3分 | ||
A1-2-20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 扣3分 | ||
A1-2-21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 扣2分 | ||
A1-2-22 | 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 | 扣1分 | ||
A1-2-23 | 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 | 扣1分 | ||
A1-2-24 |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的。 | 扣2分 | ||
A1-2-25 | 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的。 | 扣2分 | ||
A1-2-26 | 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資的。 | 扣5分 | ||
A1-2-27 | 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 | 扣5分 | ||
A1-2-28 | 在簽訂契約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契約實質性內容的。 | 扣1分 | ||
A1-2-29 | 在工程發包中索賄、受賄。 | 扣8分 | ||
A1-2-30 | 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 | 扣8分 | ||
A1-2-31 | 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 扣8分 | ||
A1-2-32 | 委託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 扣8分 | ||
A1-2-33 | 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 | 扣3分 | ||
A1-3質量安全 | A1-3-01 | 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 | 扣5分 | |
A1-3-02 | 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 扣5分 | ||
A1-3-03 | 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託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檔案,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 | 扣5分 | ||
A1-3-04 | 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契約約定工期的。 | 扣5分 | ||
A1-3-05 | 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要求施工單位施工。 | 扣5分 | ||
A1-3-06 | 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 扣10分 | ||
A1-3-07 |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 扣8分 | ||
A1-4其他 | A1-4-01 | 不按契約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檢測試驗等費用,或違規收取費用。 | 扣5分 | |
A1-4-02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A1-4-03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A1-4-04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A1-4-05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2、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項目管理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 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A2-1 建設 程式 | A2-1-01 | 接到《中標通知書》後30天未能或拒絕簽訂契約。 | 扣2分 | |
A2-1-02 | 簽訂契約後15天內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提供項目管理大綱。 | 扣1分 | ||
A2-1-03 | 不按契約約定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報建、施工許可等國家法定手續和消防、環保、人防、衛生、降水、綠地、排水、排污、占道、停車、破路及其它有關配套手續。 | 扣1分 | ||
A2-1-04 | 未按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 扣1分 | ||
A2-1-05 | 未按契約約定組織施工圖預算編制上報及施工圖預算評審;未按契約約定編制年度用款計畫。 | 扣1分 | ||
A2-1-06 |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 | 扣2分 | ||
A2-1-07 |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和其他有關手續擅自施工,偽造塗改施工許可的。 | 扣5分 | ||
A2-1-08 | 不按規定許可權簽定變更手續。 | 扣2分 | ||
A2-1-09 | 不按契約規定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的。 | 扣1分 | ||
A2-1-10 | 不及時協調處理工程建設問題的。 | 扣1分 | ||
A2-1-11 |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 扣1分 | ||
A2-1-13 | 竣工驗收合格後2個月內不辦理竣工結算的。 | 扣2分 | ||
A2-1-14 | 竣工驗收合格後擅自將工程移交使用單位的。 | 扣2分 | ||
A2-1-15 |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不移交工程檔案的。 | 扣2分 | ||
A2-1-18 |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未提交項目後評價報告;工程保修期內不組織工程保修的。 | 扣2分 | ||
A2-2 資質 | A2-2-01 | 無資質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 扣4分 | |
A2-2-03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 | 扣2分 | ||
A2-2-04 | 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 扣2分 | ||
A2-3 承攬 業務 | A2-3-01 | 互相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 扣4分 | |
A2-3-02 | 與項目施工、招標、監理、原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它利益關係的。 | 扣2分 | ||
A2-3-03 | 在項目中直接或間接承擔施工、監理、原材料、設備供應的。 | 扣2分 | ||
A2-3-04 | 全部轉讓管理業務或將其承擔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 | 扣3分 | ||
A2-3-05 | 未經批准擅自更改項目管理負責人,或管理人員超過2天不在崗的。 | 扣1分 | ||
A2-3-06 | 不按簽訂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 扣2分 | ||
A2-3-07 | 省外管理企業在我省承攬管理業務未到省和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 扣1分 | ||
A2-4 投資 質量 安全 工期 | A2-4-01 | 不按施工圖預算控制投資,不進行分部分項核算,超過投資預算控制的。 | 扣4分 | |
A2-4-02 | 不制定投資目標控制,不按月進行投資完成情況分析的。 | 扣1分 | ||
A2-4-03 | 挪用、截留建設資金的。 | 扣4分 | ||
A2-4-04 | 以建設資金作為資信證明貸款,為自己謀取利益的。 | 扣4分 | ||
A2-4-05 | 與有關單位串通,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 扣2分 | ||
A2-4-06 | 與有關單位串通,擅自增加變更的。與有關單位串通,擅自降低建設標準,減少建設內容的。 | 扣4分 | ||
A2-4-07 | 故意不簽字確認撥付建設資金的。 | 扣1分 | ||
A2-4-08 | 借工程管理收取中標單位費用的。 | 扣2分 | ||
A2-4-09 | 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其它好處,行賄的。 | 扣4分 | ||
A2-4-10 | 隨意簽證工程技術、經濟變更,不對變更內容進行合理性、科學性分析或專題報告的。 | 扣2分 | ||
A2-4-11 | 不制定工程質量控制目標或不按目標控制進行質量管理的。 | 扣3分 | ||
A2-4-12 | 不按規範要求、施工圖檔案組織管理施工,造成質量問題,影響使用功能的。 | 扣2分 | ||
A2-4-13 | 不制定工期計畫目標或不按工期計畫目標,造成工期延誤的。 | 扣3分 | ||
A2-4-14 | 暗示或明示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 扣2分 | ||
A2-4-15 | 指定契約內容內,由施工單位採購的設備、材料的。 | 扣3分 | ||
A2-4-16 | 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契約約定工期的。 | 扣2分 | ||
A2-4-17 | 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 扣2分 | ||
A2-4-18 | 發現質量安全事故隱患危機,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或向上報告的。 | 扣3分 | ||
A2-4-19 | 因管理責任而發生三級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對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 扣4分 | ||
A2-4-20 | 因管理責任導致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現場文明差,聚眾鬧事,並受相關部門處罰的。 | 扣2分 | ||
A2-4-21 | 對突發事件沒有處置預案的。 | 扣1分 | ||
A2-5其它 | A2-5-01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A2-5-02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A2-5-03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A2-5-04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3、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勘察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B1-1資質 | B1-1-01 |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B1-1-02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B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B1-1-04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B1-1-05 | 拉用外單位人員進行勘察的。 | 扣5分 | ||
B1-2承攬業務 | B1-2-01 | 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的。 | 扣5分 | |
B1-2-02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 扣6分 | ||
B1-2-03 | 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檔案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 扣7分 | ||
B1-2-04 |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又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同一個標的。 | 扣6分 | ||
B1-2-05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 扣5分 | ||
B1-2-06 | 將承攬的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 扣6分 | ||
B1-2-07 | 省外企業在我省承攬項目未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 扣3分 | ||
B1-3質量安全 | B1-3-01 |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 扣10分 | |
B1-3-02 | 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 | 扣10分 | ||
B1-3-03 | 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 扣5分 | ||
B1-3-04 | 勘察檔案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 扣5分 | ||
B1-3-05 | 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 扣4分 | ||
B1-3-06 | 項目完成後,勘察檔案不歸檔保存的。 | 扣2分 | ||
B1-4其它 | B1-4-01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B1-4-02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B1-4-03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B1-4-04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4、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設計單位)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C1-1資質 | C1-1-01 |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C1-1-02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C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C1-1-04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C1-1-04 | 拉用外單位人員進行設計的。 | 扣6分 | ||
C1-2承攬業務 | C1-2-01 | 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的。 | 扣5分 | |
C1-2-02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 扣6分 | ||
C1-2-03 | 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檔案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 扣8分 | ||
C1-2-04 |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又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同一個標的。 | 扣6分 | ||
C1-2-05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 扣6分 | ||
C1-2-06 | 將承攬的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 扣8分 | ||
C1-2-07 | 省外企業在我省承攬業務未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 扣3分 | ||
C1-3質量安全 | C1-3-01 |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 扣10分 | |
C1-3-02 | 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 扣8分 | ||
C1-3-03 | 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 扣7分 | ||
C1-3-04 |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 扣6分 | ||
C1-4其它 | C1-4-01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C1-4-02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C1-4-03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C1-4-04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5、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施工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D1-1資質 | D1-1-01 |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 扣10分 | |
D1-1-02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 扣5分 | ||
D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 扣6分 | ||
D1-1-04 |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 扣1分 | ||
D1-2承攬業務 | D1-2-01 | 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的。 | 扣10分 | |
D1-2-02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 扣10分 | ||
D1-2-03 |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 扣10分 | ||
D1-2-04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 扣8分 | ||
D1-2-05 |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 扣10分 | ||
D1-2-06 | 應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以其他方式承接,被通知停工後,拒絕停工的。 | 扣5分 | ||
D1-2-07 | 以低於工程成本報價惡性競爭,造成惡劣影響的。 | 扣10分 | ||
D1-2-08 | 項目中標後,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契約備案的;專業分包契約和勞務分包契約未按規定備案的。 | 扣4分 | ||
D1-2-09 | 省外企業在我省承接工程項目未到省和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 扣3分 | ||
D1-3工程質量 | D1-3-01 | 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示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 扣5分 | |
D1-3-02 | 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 扣5分 | ||
D1-3-03 | 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 扣3分 | ||
D1-3-04 | 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 | 扣2分 | ||
D1-3-05 | 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 扣3分 | ||
D1-3-06 |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標準,施工質量達不到勘察設計和相關質量規範、規定要求的。 | 扣6分 | ||
D1-3-07 | 因施工質量事故造成停工或惡劣影響的。 | 扣6分 | ||
D1-4工程安全 | D1-4-01 | 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之後或者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 扣10分 | |
D1-4-02 | 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扣2分 | ||
D1-4-03 | 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 扣2分 | ||
D1-4-04 |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 扣1分 | ||
D1-4-05 | 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 扣1分 | ||
D1-4-06 |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 扣1分 | ||
D1-4-07 | 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 扣1分 | ||
D1-4-08 |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扣1分 | ||
D1-4-09 | 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 扣1分 | ||
D1-4-10 | 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 扣1分 | ||
D1-4-11 | 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 扣1分 | ||
D1-4-12 | 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 扣1分 | ||
D1-4-13 |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扣1分 | ||
D1-4-14 | 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 扣2分 | ||
D1-4-15 |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扣2分 | ||
D1-4-16 |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 扣2分 | ||
D1-4-17 | 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 扣2分 | ||
D1-4-18 |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 扣2分 | ||
D1-4-19 |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 扣2分 | ||
D1-4-20 |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 扣2分 | ||
D1-4-21 |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扣10分 | ||
D1-4-22 |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 扣8分 | ||
D1-4-23 |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 扣1分 | ||
D1-4-24 | 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接受轉讓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 扣10分 | ||
D1-4-25 | 發生三級以上質量安全事故。 | 扣10分 | ||
D1-5其他 | D1-5-01 | 惡意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 | 扣2分 | |
D1-5-02 | 項目經理部不服從管理,經有關部門指出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 扣1分 | ||
D1-5-03 | 違反建築市場廉潔準入規定的。 | 扣2分 | ||
D1-5-04 | 在突發事件中不服從管理或工作失職的。 | 扣5分 | ||
D1-5-05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D1-5-06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D1-5-07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D1-5-08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6、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監理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E1-1資質 | E1-1-01 |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 扣6分 | |
E1-1-02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 | 扣10分 | ||
E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 扣4分 | ||
E1-2承攬業務 | E1-2-01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 扣7分 | |
E1-2-02 |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 扣6分 | ||
E1-2-03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 扣4分 | ||
E1-2-04 | 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 扣4分 | ||
E1-2-05 | 省外監理企業在我省承攬監理業務未到省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 扣3分 | ||
E1-3質量安全 | E1-3-01 |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 扣5分 | |
E1-3-02 |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 扣8分 | ||
E1-3-03 | 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 | 扣3分 | ||
E1-3-04 |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轉向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 扣3分 | ||
E1-3-05 |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危機時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 扣3分 | ||
E1-3-06 |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 扣3分 | ||
E1-3-07 |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 扣2分 | ||
E1-3-08 | 因監理責任而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 | 扣8分 | ||
E1-3-09 | 監理企業未按《建設工程監理規範》要求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監理人員的。 | 扣4分 | ||
E1-3-10 |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不按規定到位的;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不按規定實施旁站監理。 | 扣6分 | ||
E1-3-11 | 不按規定實施見證取樣制度的。 | 扣4分 | ||
E1-3-12 | 不按規定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質量問題整改結果不複查,以及不按設計和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實施質量驗收。 | 扣4分 | ||
E1-4其他 | E1-4-01 | 不執行我省監理企業自律公約。 | 扣5分 | |
E1-4-02 | 違反建築市場廉潔準入規定的。 | 扣6分 | ||
E1-4-03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10分 | ||
E1-4-04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E1-4-05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E1-4-06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7、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招標代理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F1-1資格 | F1-1-01 | 未取得資格認定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 扣5分 | |
F1-1-02 | 超越規定範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 扣5分 | ||
F1-1-03 | 在申請資格認定或者資格複審、升級時弄虛作假的。 | 扣10分 | ||
F1-1-04 | 出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的。 | 扣5分 | ||
F1-1-05 | 轉讓、轉包招標代理業務。 | 扣5分 | ||
F1-1-06 | 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註冊地以外設定分支機構。 | 扣4分 | ||
F1-1-07 | 具有相應造價諮詢資格,無正當理由拒絕編制代理項目工程量清單。 | 扣4分 | ||
F1-2招標代理 | F1-2-01 | 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 扣10分 | |
F1-2-02 | 使用非本單位註冊人員辦理招標代理事宜的。 | 扣4分 | ||
F1-2-03 | 依法應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資料未予備案或擅自更改備案後資料的。 | 扣4分 | ||
F1-2-04 | 所代理項目招標的活動未接受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的。 | 扣4分 | ||
F1-2-05 | 降低國家標準收取代理費用或違反規定向招標人、投標人(申請人)收取其它費用的。 | 扣3分 | ||
F1-2-06 | 不按招標代理契約約定內容為委託方實施服務。 | 扣3分 | ||
F1-2-07 | 制定的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的。 | 扣5分 | ||
F1-2-08 | 未按招標投標法定程式或法定時間進行招標活動的。 | 扣5分 | ||
F1-2-09 | 招標代理項目應在指定媒介發布公告而未發布的。 | 扣4分 | ||
F1-2-10 | 招標代理活動有效期過後,無正當理由拒不退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的。 | 扣3分 | ||
F1-2-11 | 因招標代理機構工作失誤,造成招標工作失敗或相關手續不能辦理的。 | 扣4分 | ||
F1-2-12 | 未妥善保存招投標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檔案、資料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閱時拒絕提供的。 | 扣6分 | ||
F1-3其他 | F1-3-01 | 招標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 扣2分 | |
F1-3-02 | 違反建築市場廉潔準入規定的。 | 扣6分 | ||
F1-3-03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F1-3-04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F1-3-05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F1-3-06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8、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G1-1 資質 | G1-1-01 | 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 扣5分 | |
G1-1-02 | 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 扣5分 | ||
G1-1-04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 | 扣10分 | ||
G1-1-05 | 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 扣2分 | ||
G1-1-06 | 在資質就位、年檢、升級、行業內組織的評比和對外宣傳活動中誇大本企業執業人員數量、職稱、辦公設施、軟硬條件、資質等級、註冊資金、諮詢業績等情況的。 | 扣4分 | ||
G1-2承攬 業務 | G1-2-01 | 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 扣3分 | |
G1-2-02 | 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 扣3分 | ||
G1-2-03 | 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以低於收費標準最低限80%以下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 扣4分 | ||
G1-2-04 | 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 扣4分 | ||
G1-2-05 | 以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謀取工程造價業務。 | 扣5分 | ||
G1-2-06 | 在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競標活動中與招標人或諮詢企業之間串通招標的。 | 扣5分 | ||
G1-2-07 | 在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競標活動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弄虛作假的。 | 扣5分 | ||
G1-2-08 | 接受已被另一造價諮詢企業承擔的工程造價業務的。 | 扣3分 | ||
G1-2-09 | 與委託人對同一委託業務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內容相互矛盾,或諮詢收費標準不同的契約的。 | 扣3分 | ||
G1-3契約 履行 | G1-3-01 | 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 | 扣5分 | |
G1-3-02 | 工程造價諮詢契約未按規定進行契約備案的。 | 扣2分 | ||
G1-3-03 | 不按照工程計價規定計價,並拒不改正的。 | 扣3分 | ||
G1-3-04 | 在工程竣工結算核對活動中故意拖延時間的。 | 扣2分 | ||
G1-3-05 | 在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中不按施工契約約定進行工作的。 | 扣2分 | ||
G1-3-06 | 在工程造價活動中,對甲、乙雙方簽定的經濟簽證不予認可的。 | 扣2分 | ||
G1-3-07 | 泄露客戶或相關當事人技術和商務秘密的。 | 扣2分 | ||
G1-3-08 | 違反執業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 扣4分 | ||
G1-4契約 履行 | G1-4-01 | 在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聘用無造價資格人員或非本企業註冊造價人員進行執業的。 | 扣2分 | |
G1-4-02 | 違背客觀實際,對其他造價諮詢企業捏造事實或無中生有進行誣告,損害同行名譽的。 | 扣3分 | ||
G1-4-03 | 不按勞動契約約定或勞動契約期滿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拒絕辦理本企業註冊造價人員變更註冊關係的。 | 扣2分 | ||
G1-5 其它 | G1-5-01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G1-5-02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G1-5-03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G1-5-04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9、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H1-1資質 | H1-1-01 |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承擔的檢測業務的。 | 扣6分 | |
H1-1-02 | 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 扣4分 | ||
H1-1-04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 扣10分 | ||
H1-1-05 |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 扣4分 | ||
H1-2承攬業務 | H1-2-01 | 轉包檢測業務的。 | 扣4分 | |
H1-2-02 | 檢測機構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 | 扣4分 | ||
H1-2-03 | 省外檢測機構在我省承攬檢測業務未到省和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 扣4分 | ||
H1-3契約履行 | H1-3-01 | 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 扣3分 | |
H1-3-02 | 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籤字蓋章的。 | 扣4分 | ||
H1-3-03 | 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 扣4分 | ||
H1-3-04 |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 扣4分 | ||
H1-3-05 | 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 扣6分 | ||
H1-3-06 | 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鑑定結論的。 | 扣10分 | ||
H1-3-07 | 檢測機構超越檢測資質許可的參數出具檢測報告的。 | 扣4分 | ||
H1-3-08 | 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與原始記錄不相符或原始記錄主要信息不全。 | 扣4分 | ||
H1-4其他 | H1-4-01 |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不重視人員的安全保護,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員死亡的安全事故。 | 扣10分 | 同一事件不重複計分,按最高分值扣分。 |
H1-4-02 |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不重視人員的安全保護,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員重傷的安全事故。 | 扣5分 | ||
H1-4-03 |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不重視人員的安全保護,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員輕傷的安全事故。 | 扣1分 | ||
H1-4-04 | 檢測機構因拖欠檢測人員工資經投訴調查屬實的。 | 扣2分 | ||
H1-4-05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H1-4-06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H1-4-07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H1-4-08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10、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執業、從業人員)應予記錄的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
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 | 扣分標準 | 備註 |
J1-1資質 | J1-1-01 | 應當辦理變更註冊,未辦理變更註冊進行執業的。 | 扣2分 | |
J1-1-02 |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 扣3分 | ||
J1-1-03 | 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 扣3分 | ||
J1-1-04 | 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 | 扣5分 | ||
J1-1-05 | 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 扣10分 | ||
J1-2承攬業務 | J1-2-01 | 項目經理或建造師違反規定同時承攬多個工程的。 | 扣3分 | |
J1-2-02 | 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 扣2分 | ||
J1-2-03 | 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和竣工結算中,和有關單位和人員串通、弄虛作假的。 | 扣5分 | ||
J1-2-04 | 在招投標、比選或者其他活動中,有偽造業績或者偽造其他檔案的行為的。 | 扣4分 | ||
J1-2-05 | 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和竣工結算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從業人員負有個人責任的。 | 扣3分 | ||
J1-3質量安全 | J1-3-01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失職,造成工程發生三級以上質量安全事故。 | 扣8分 | 同一事件造成的事故不重複計分,按最高分值扣分 |
J1-3-02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失職,造成工程發生四級質量安全事故。 | 扣4分 | ||
J1-3-03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失職,造成工程重傷、一般事故頻率超過控制指標的。 | 扣2分 | ||
J1-3-04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失職,造成工程因質量安全問題被暫停施工的。 | 扣2分 | ||
J1-3-05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失職,造成工程在質量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 扣2分 | ||
J1-3-06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 扣4分 | ||
J1-3-07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未及時上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 扣2分 | ||
J1-3-08 | 項目經理(建造師) 、監理人員對質量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 扣3分 | ||
J1-4其它 | J1-4-01 |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 | 扣4分 | |
J1-4-02 | 威脅、恐嚇、毆打建設執法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扣10分 | ||
J1-4-03 |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扣10分 | ||
J1-4-04 | 無正當理由,規避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責任各方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附屬檔案二
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確認扣分表
被記錄單位(人) | ||||
被記錄相關信息 | 項 目 名 稱 | |||
實 施 階 段 | ||||
責任主體類別 | ||||
不良行為事實 | ||||
扣 分 依 據 | 扣分分值 | |||
分 | ||||
取證、調查人 | 日 期 | |||
年 月 日 | ||||
確認複審人 | 日 期 | |||
年 月 日 | ||||
扣分公布日期 | 年 月 日 | |||
被記錄單位(人) 簽 字 | 年 月 日 | |||
記錄扣分單位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