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肯還贖典田案

不肯還贖典田案,發生於南宋理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肯還贖典田案
  • 發生時期:南宋理宗年間
  • 涉及人物:葉雲甫
  • 處理者:知縣和司戶參軍
案件記載
南宋理宗年間,葉雲甫訴吳師淵不肯還贖典田案,經知縣和司戶參軍審理後,吳師淵不服。又訴於臨安府,知府吳恕齋認為知縣與司戶的斷擬,已極公正。吳師淵以葉雲甫所典之田無上手赤契證明為己產作為拒絕還贖的理由是沒有任何道理,既要上手赤契,為何不在嘉熙年間典買交易時索要,葉雲甫雖無上手赤契,但當初交易時,經官投印,分書登載,已經是以證明產業確係葉氏業產了。吳師淵見此說不通,又雲葉雲甫所典田系先典得人者,今業主已亡,不應取贖,又將典契上的“置到”二字私自塗改為“置典”二字。吳恕齋指出雖然法律規定“諸理訴田地,而契要不明,過二十年,錢主或業主死者,不得受理”,但“葉見系出典田主,即非亡歿,契約契要即無不明,縱是葉先典他人者,亦只合聽葉取贖,況所立契約契內但曰典到且系分受之產,又何疑乎?”經驗對,吳師淵揩改文書,遷延占據,二罪俱犯,本當依法杖一百,如能悔過,卻與免決,將契約文約給還葉雲甫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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