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女贖父田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開禧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孤女贖父田案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俞百六娘
案件經過
南宋寧宗開禧二年,俞梁將田九畝三步典與戴士壬,計錢八十七貫。紹定二年俞梁死,留下一女俞百六娘,贅陳應龍為夫,嘉熙二年(1238)二月,陳應龍夫婦經縣陳訴取贖,而戴士壬稱於紹定元年(1228)內,俞梁又將上件田產作四十五貫價錢,已經斷賣,堅決不肯退贖。雙方展轉五年,互訴於縣,經縣兩次判決,都謂戴士壬有典賣契字為證,陳應龍不應取贖,陳不服又訴於臨安府。知府吳恕齋令幕僚仔細盤問雙方,對俞梁先典後賣的契據詳加審查,經書鋪當廳辨驗,俞梁典和賣的書押,筆跡顯然不同,典契是真,賣契是假。嘉熙二年二月俞百六娘訴取贖,三年十二月戴士壬經官投印賣契,同年三月曾以錢誘陳應龍立契斷賣四畝,為俞百六娘不從,牙保人駱元圭曾將其錢獻於官,這一事實亦可證明戴士壬因阿俞要取贖,便偽造契字,以昏賴欺罔。宋法律“諸婦人隨嫁資及承戶絕財產,並同夫為主”。“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而歸宗女減半”。吳恕齋斷:俞梁身後無其他兒女,僅有阿俞一人,在家招贅陳應龍,又無別的財產可承,此田當聽應龍夫婦照契取法,方合理法,所有假偽賣契,當官毀抹。因田價提高,錢價下跌,令陳應龍當官備十八界官會八十七貫,還戴士壬。俞梁既無子孫,此田贖回後,作為祭祀之用,為此當官責狀,永不賣與外人。如應龍出賣,許士壬陳首,即與拘籍入官。如此判決,既可杜絕陳應龍賤贖貴賣之謀,又可平息戴士壬失掉多年耕作肥田沃土的憤嫉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