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險介紹
簡介
但無論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發生多大的變化,保險人對於標的所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均不得超過契約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在不易用市場價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契約。
特點
不定值保險的特點在於,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通常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是,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何變化,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都不得超過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僅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例如,某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造成了全部損失,若該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前的市場價格已低於訂立保險時約定的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有權按該標的的全部實際損失(即該標的發生事故前的實際價值,低於保險金額)支付賠償;若該標的當時的市場價格高於約定的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賠償。
不定值保險與定值保險
區別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契約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業內人士把上述規定中的前者稱為定值保險,後者稱為不定值保險。按照上述規定,訂立任何一個保險契約,當事人都可以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可以選擇定值保險,也可以選擇不定值保險。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只有貨物運輸保險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險;其他險種只能是不定值保險。
我國企業財產保險常用的險種有四個: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保險、財產一切險。
財產保險和財產一切險的格式條款對於保險價值,按照不定值保險,確定為“損失當時的市價”,即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條款》和《財產一切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
基本險和綜合險的格式條款對於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則按照定值保險,確定為“出險時重置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這在實踐中發生很大的問題。
假定某企業有一台機器,購置時價值是100萬元,投保時經多年折舊,實際價值為20萬元,投保基本險或綜合險,如果被保險人按機器的實際價值投保,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一旦發生部分損失,假定損失2萬元,保險人按不足額比例賠付,只賠4千元;但如果被保險人要足額投保,保險金額為1O0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要賠100萬元。這如何是好?還是上例,如果投保財產保險或財產一切險,就不會發生麻煩。
可見,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不能隨意約定,只能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其他險種,如船舶保險、汽車保險,都一樣。
那么,貨物運輸保險為什麼是定值保險呢?因為投保時貨物的實際價值,即市場價格,不能確定。貨物的市價在起運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樣的。如果價格一樣,商人就要做賠本買賣。所以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但這個約定不是沒有約束的,一定要保險在合理的範圍內約定。
還舉上例,假定有一台舊機器,要從甲地運往乙地,重置價值100萬元,投保時起運地市價20萬元,運費4.98萬元,保費0.02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把保險價值定為貨價加運費和保費,為25萬元。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定為25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賠25萬元,被保險人並沒有額外得益。如果被保險人要提高保險價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沒有約束,其合理的範圍是在30% 以內。上例中,被保險人可以把保險價值提高10 ,為27.5萬元;也可以提高20 ,為30萬元;還可以提高30 ,為32.5萬元。再多就不行了。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相應提高27.5、30或者32.5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賠付相應的保險金額。賠付金額中超過25萬元的那部分,涵蓋了被保險人的其他商業費用和部分商業利潤。
總之,定值保險適用於貨物運輸保險;不定值保險適用於非貨物運輸保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家庭投資保障型的家庭財產保險中,金銀、珠寶、玉器、鑽石及製品、首飾等貴重物品是屬於定值保險,這是因不同險種的特徵而定的,不是隨意的。《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
辯證理解定值保險
1、保險金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它是保險契約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保險價值則是指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
不定值保險契約是指在訂立契約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並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契約。定值保險契約是指契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契約當中的保險契約。
2、在保險標的全部損失的情況下,如果是定值保險契約,不論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賠付。而在不定值保險中,即使標的發生全損,賠償金額仍將受很多因素的制約:(1)是否足額投保。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的是足額保險,保險人將據實賠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是不足額保險,保險人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投保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契約無效。(2)是否有免賠額或自負比例的限制。如果契約約定了絕對免賠額或要求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則即使是足額投保,保險人也不可能足額賠償。
3、本案中,馮某的車輛構成超額投保,其要求按保險金額全額賠付是沒有依據的;但保險人簡單地以發票額來確定標的實際價值也是沒有依據的。當事人的購買交易,有等價、低價、高價等不同情況,如果買方願意以象徵性價格將價值10萬元的財產以1萬元賣與好友,能說該財產的價值只有1萬元嗎?馮某的車輛價值如何,應參考該類車輛的市場價格、折舊因素並通過合理的估價程式才能確定。同時,因超額投保的部分無效,保險人應向馮某返還超額投保部分的保險費。
不足額投保將導致保障不足,超額投保並不能獲得超額賠償,根據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才是最合理的投保全排,這是我們要提醒投保人特別注意的問題。
不定值保險契約
不定值保險契約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契約。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契約。在實踐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契約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險契約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進行估算的,而在保險契約成立至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其價值可能發生變化,這就出現了保險價值的確定標準問題。在保險實踐中,通常以市場價格為標準來確定保險價值。保險人的賠償金最高額以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準。在不易用市場價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但在不定值保險契約中亦明確保險金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所定的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額,在其範圍內對保險標的進行估價確定損失以確定賠償實際支付金額。換句話說損失高於定額的,以定額為限;低於定額的,以實際損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