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後,人們認識到為培育有效率的金融市場,仍需要一些社會性的、非市場的要素去支持它。不完全競爭市場論就是其中之一,其基本框架是:開發中國家的金融市場不是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尤其是貸款一方(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情況根本無法充分掌握(不完全信息),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就可能無法培育出一個社會所需要的金融市場。為了補救市場的失效部分,有必要採用諸如政府適當介入金融市場以及借款人的組織化等非市場要素。
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又為政府介入農村金融市場提供了理論基礎,但顯然它不是農業信貸補貼論的翻版。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認為,儘管農村金融市場可能存在的市場缺陷要求政府和提供貸款的機構介入其中,但必須認識到,任何形式的介入,如果要能夠有效地克服由於市場缺陷所帶來的問題,都必須要求具有完善的體制結構。因此,對開發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的非市場要素介入,首先應該關注改革和加強農村金融機構,排除阻礙農村金融市場有效運行的障礙。
這包括消除獲得政府優惠貸款方面的壟斷局面,隨著逐步取消補貼而越來越使優惠貸款集中面向小農戶,以及放開利率後使農村金融機構可以完全補償成本。儘管外部資金對於改革金融機構並幫助其起步是必需的,但政府和提供貸款的單位所提供的資金首先套用於機構建設的目的,這包括培訓管理人員、監督人員和貸款人員,以及建立完善的會計、審計和管理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