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罰事後行為

不可罰事後行為又稱“事後不可罰行為”。基本罪的基本實施行為(或稱主行為)以後的行為。例如,毀壞通過盜竊所得的財物。基本罪的基本實施行為之後的行為本身也是獨立的罪名,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罪的基本行為以後,又進而實施了這些行為,那么基本實施行為後的這些行為就不再獨立定罪處罰。

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本身也是一種獨立之罪,實施了盜竊行為以後,又進而將盜竊來的財物故意加以毀壞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不再獨立定罪處罰。所謂不可罰是指該行為被吸收在主行為中和基本實施行為一併概括處罰,不再獨立定罪處罰,並不是實際上的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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