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

不動產稅

不動產稅是財產課稅的一種。以不動產為課稅對象的稅收,是財產課稅的較早形式。早期的不動產稅以土地、牲畜為主要課稅對象,現代不動產稅的對象主要是土地、房屋及機動車輛等固定財產。其納稅人包括不動產所有者和不動產使用者;課徵方法有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稅率多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西方一些經濟已開發國家將不動產稅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財產合併徵收的不動產稅;一種是對機動車輛、飛機、船舶等徵收的不動產稅。

基本介紹

不動產稅概念,不動產稅性質,物業稅的名詞,

不動產稅概念

不動產稅(物業稅
各國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如奧地利、波蘭、荷屬安的列斯;有的稱“財產稅”,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稅”或“差餉”,如紐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稅”。雖然名稱不同,但內容基本一致:一是房產、土地合一,適用統一的不動產稅;二是徵稅範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三是按評估價值徵稅。

不動產稅性質

不動產稅屬於持有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付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在不同國家、地區不動產稅的名稱不盡相同,徵稅範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按評估價值徵稅。
不動產稅和所得稅增值稅一起被稱為國際通行的三大主力稅種。不動產稅主要為地方稅,所得稅和增值稅是以中央稅為主的共享稅。不動產稅可考慮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要由中央政府統一立法,按生產經營用房和居住用房實行不同的稅率,規定稅率幅度。地方政府可在統一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確定當地具體適用稅率。

物業稅的名詞

物業稅的名詞源於國外,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物業幾乎等同於房產。世界各國對房地產的課稅主要有三種情況,有的國家只徵收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稅,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有的國家對保有房地產課稅,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計稅依據;有的國家對轉讓房地產的收益課稅,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計稅依據。
就我國而言,我們所說的物業稅應該屬於第二種情況。
具體詳見: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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