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政府經常發起一個信任動議作為對不信任動議的回答,按照盎格魯-撒克遜議會程式,信任動議優先於不信任動議,因此取代不信任動議的表決。在總統制中,有時立法機關會通過不信任動議,比如1950年代針對美國國務卿迪安·歌德拉姆·艾奇遜,但這樣的不信任動議只有象徵意義。
起源
世界上最早的不信任動議發生於1782年3月,美國獨立戰爭時英軍在
約克敦戰役戰敗後,大不列顛王國議會表決通過“對首相無法信任”案。當時的首相
諾斯勳爵向
喬治三世提出辭職書。這次表決並未成為一個憲法慣例,但在19世紀初,首相試圖在沒有議會多數的情況下工作的嘗試被證明是失敗的,19世紀中,在英國正式產生了通過不信任動議來中止一個政府的方法。
後果
一般,假如議會表決通過不信任動議,或無法通過信任動議,政府只有兩個可能:
1.辭職
2.解散議會並進行大選。
這一程式或者被正式列在憲法慣例中,如英國,或者被顯式地在憲法中指出,如德國。
當政府失去責任議院(即直接選舉的下院,但在某些國家議會兩院都是有責任的)信任後,國家元首也可以拒絕進行新的大選,從而迫使政府成員立即辭職。
這一程式有一些差異。例如,在德國,反對黨在發動不信任動議的同時需要提出一個總理候選人。這樣的不信任動議同時也需要是對新候選人的一個信任動議。目的是為了使總理職不空位,而避免國家危機。與英國制度不同,在德國總理失去議會信任後不是自己辭職,而是被聯邦總統罷免。(見建設性不信任動議)
不信任動議可以針對整個政府或針對政府中的一員(包括首相)。有時即使一個不信任動議沒有通過的可能性,它依然被提出,其目的要么是對政府施加壓力,要么是窘迫政府的批評人,有時出於政治原因這些批評人雖然批評政府但不敢表決不信任政府。在許多議會民主制國家裡不信任動議的次數是有限的,比如每四、五或六個月可以提出一次。因此何時提出不信任動議也是一個政治考慮,假如因不重要的事就提出不信任動議的話,那么在短期內發生重大事務後就無法提出不信任動議了。
在現代的兩黨制民主國家中不信任動議通過是很少見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黨內紀律足以保證多數派的政黨擊敗不信任動議。如果政府政黨可能變節,政府一般會改變其政策來保證不失去議會信任。通過不信任動議的情況通常是,政府政黨的微弱,多數被補選或變節消除。
重要的議案充當不信任動議
這可用來避免議會的不同政見成員投票反對政府。有時政府可能在投票中失敗,因為反對派過早地結束辯論,這時太多政府政黨的成員還在別處做生意,娛樂或午餐;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首相較少辭職或要求大選。
在
威斯特敏斯特體系中,假如預算法案不被議會通過的話,政府也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很象不信任動議,因為一個無法花錢的政府是一個無法工作的政府。
缺點與解決辦法
在多黨派的國家中多個黨派必須聯合組成聯合政府,因此不信任動議更加經常發生。這個結構可以導致小黨派顛覆政府而新政府無法組成的情況,因此可以導致政府的上任時間非常短暫。許多人認為這是
法蘭西第四共和國和德國
魏瑪共和國不穩定的原因。
義大利從1950年代到1990年代、
以色列和
日本近年來也面臨類似問題。
為了對付這個狀況,法國將許多行政權力移交給總統,對總統無法提交不信任動議。
德國戰後為了避免通過多個不信任動議,使用阻礙小黨的選舉規則,在建設性不信任動議的憲法條款中規定反對黨必須在提交不信任動議的同時建議一個總理候選人來防止無政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