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為落實上海市委市府提出的“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迫在眉睫,現代服務業發展決定上海未來”、服務長三角地區經濟發展的要求,架起企業與政府交流的橋樑,為會員單位構建了與兄弟省市企業交流的平台,取得積極的成果。協會堅持以行業服務為主要職能,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反映會員單位與諮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大型諮詢論壇、青年諮詢論壇和諮詢理論與實踐研討會;編撰行業發展報告,提供行業信息服務;組織專業或多學科諮詢服務;評審上海市信譽諮詢企業(機構)和上海青年諮詢精英;評審上海市註冊諮詢專家,編寫《上海市註冊諮詢師培訓教材》並組織培訓。受市人事局、市科委委託,接受上海市註冊諮詢師培訓、註冊登記;組織國際交流和組團出訪;完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等會議制度,推行行業規範,促進行業自律,堅持民主辦會,勤儉辦會。
協會擁有內部期刊《上海諮詢信息》
協會會長:張 祥 秘書長:陳積芳
協會地址:上海市南昌路47號2號樓2407室 郵編:200020
協會章程
上海市諮詢業行業協會章程
(2004年4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諮詢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C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是由本市諮詢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提供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從事行業協調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推動諮詢行業健康發展,為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為上海的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諮詢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研究探討上海諮詢業發展方向、方針,參與諮詢業發展與改革以及與諮詢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制訂上海諮詢業行業管理規章、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擬定上海諮詢業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上海諮詢業健康發展。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諮詢人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對本市諮詢人員和諮詢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和信譽評價,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從事諮詢業行業協調管理。
(六)組織開展高層次、多學科、跨行業的諮詢研究,為領導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七)開展諮詢學術交流,宣傳普及諮詢知識,編輯出版諮詢刊物,培訓諮詢人才,加強諮詢機構之間的聯繫和交流,促進會員之間的協作與互補。
(八)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建立行業信息庫,發布行業信息,編制行業年報,出具公信證明,進行價格協調等。
(九)定期開展對會員單位和諮詢人員的考核和評審,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先進會員單位和諮詢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服務標準,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致使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開除會籍;對於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十)加強與國內外諮詢業協會、諮詢企業(機構)和諮詢專家的交流合作。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諮詢企業(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一名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為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
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參與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4年 4月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