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協會

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協會

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協會( 縮寫:SCSTA),成立於2005年6月,為本市從事信用服務的同業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有會員單位49家,業務範圍涵蓋了信用管理諮詢和培訓、信用調查、資信評估、商帳追收、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保理等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CREDIT SERVICES TRAD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8年12月18日
  • 宗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協會工作,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行業調研規劃、標準制定、學術研究、信息交流、諮詢服務、培訓及從業人員資質認定。協會通過網際網路站、《工作簡報》等形式與社會各界溝通聯繫、發布信息。

協會工作

協會成立做了一系列工作:包括2005年與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代表本市38家行業協會向全市行業協會發出“共建行業誠信、開創協會工作新局面”的四點倡議;與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共同舉辦了“創業投資與信用管理”沙龍活動;與市徵信辦、上海緊缺人才服務中心共同開展了由公開講座、培訓、諮詢等形式組成的有關信用管理知識的系列宣傳活動,並於2006年7月舉行信用管理系列公開講座; 遴選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參與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開展的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活動;參與《上海信用服務行業統計指標體系》、《上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白皮書》、《行業發展綱要研究》、《行業規範和自律研究》、《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認證研究》、《企業集團評價基準性標準研究》等多項課題的調研;並研究制定了《商業徵信準則》、作為上海市聯合企業標準予以正式發布;協會秘書處注意積極走訪業內機構,了解基本狀況,掌握業內動態,協助解決問題;通過會員大會的決議落實《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自律公約(試行)》、《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試行)》並向社會進行公示; 在市人事局、市徵信辦的指導下,開展了上海市信用師專業技術水平認證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Credit Services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CS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從事信用服務業的同業企業以及其他有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家法律和發展信用服務業的政策,履行行業代表、服務、自律和協調職能,完成政府授權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引導行業規範經營,保障行業公平競爭,關心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努力為會員服務,促進信用服務業共同進步,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政府關於信用服務行業的方針、政策、法令、規定,組織訂立行規行約,自治、自律、共同遵守,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
(二)開展對本行業的基礎資料和市場狀況的調查、蒐集、統計、整理和交流工作,積極向政府反映涉及行業權益的事項,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涉及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參與相應活動;
(三)作好信息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情況、市場趨勢、經濟運行預測等信息,作好政策導向、信息導向、市場導向工作;
(四)開展信用服務工作成果和經驗的交流、推廣、套用工作,組織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和其他專業出版物,進行協會網站建設與維護,推進行業宣傳和自律工作;
(五)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有關從業人員專業資格培訓和資質的認定工作,根據行業發展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制定本行業的執業標準;
(六)收集和反饋本行業服務和質量的信息,對行業服務質量進行診斷和諮詢,協助政府進行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和監督,積極參加社會監督活動;
(七)組織業內專家對本行業的業務工作進行專業諮詢,並組織相關的經驗交流、有償轉讓、科技攻關等活動;
(八)對本行業的稅收、服務價格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並做好與業務主管部門及價格管理部門的溝通,制定並發布本市信用服務收費參考依據及標準;
(九)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助同行業間和不同行業之間的經營合作、技術交流,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提高行業專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十)與國內外同行業的行業組織加強聯繫和合作,參加相應的國內國際行業、專業組織,平等、互惠、加強交流和合作,促進我國和國際信用服務業的聯繫和發展;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協調行業之間的關係;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規劃、標準制定、學術研究、信息交流、諮詢服務、培訓及從業人員資質認定。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五)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充分發揮企業在行業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人數應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行規行約;
(五)制定會費標準;
(六)根據行業發展形勢,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審議、決定協會的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決定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65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助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基金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和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1月16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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