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一個以上海商業企業為會員主體的從事企業管理和質量管理的專業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為上海商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協會的業務有:商業策劃、規劃設計、企業管理、評優表彰、品牌推廣、職業培訓、學術研究、諮詢服務、編輯、出版、發行《商業企業》雜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 所在地區:上海市
  • 成立於:1985年
  • 前身:財貿企業管理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原財貿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5年,由本市商業、糧食、水產、供銷、石油等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單位自願組成,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隸屬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目前,協會會員有包括國有、民營和中外合資的企業近400家,基本涵蓋了上海市的各種商業業態和類型,如百貨商店、購物中心、超市賣場、奧特萊斯、專業專賣、品牌代理、電子商務、電視直銷、市場管理、大宗貿易、物流配送、物業管理、諮詢策劃、食品生產、餐飲服務等。
協會以各種形式搭建資源共享平台為會員單位服務,每年通過評選表彰、走進企業、業務交流、專業培訓、講座論壇、商務考察等活動,為會員單位開闊視野,創新思路,廣交朋友,提升管理能力和拓展經營渠道提供幫助。
協會的工作任務:
1、發揮企業與政府、社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建立溝通交流平台,完善協調工作機制;
2、研討和傳播現代企業經營理念、管理知識,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
3、開展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培訓,提高商貿企業員工隊伍的素質;
4、推進企業經營業務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有關經營管理和商業信息等諮詢服務;
5、開展評選和表彰優秀企業、優秀經營者以及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等活動;
6、編輯出版《商業企業》雜誌,宣傳優秀企業家事跡,推廣先進企業經營管理經驗;
7、參與上海經濟和商貿流通領域的改革和創新,舉辦有關講座和專題研討會,組織會員國內外考察和交流;
8、密切區(縣)商業企協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的聯絡,加強業務合作與配合。
協會會長及日常辦事機構:
2011年1月14日,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召開第五屆會員大會暨五屆一次理事會,按法定程式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大會選舉賀濤先生為新一屆理事會會長,王志剛先生為常務副會長。協會秘書長為盛小洪,副秘書長為江之琳。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內設辦公室、會員部、財務部、《商業企業》編輯部。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大田路105號三樓,郵編:20004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商業、糧食、供銷、水產、石油等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人單位和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以促進企業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為宗旨,從而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上海經濟和社會發展作貢獻,維護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引導和推動企業、企業家守法和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的關係。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
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法定住所地是上海市北京東路356號815室;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研討、傳播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交流現代企業管理實踐經驗,促進企業“向管理要效益”,大力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完善企業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
(二)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參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工會的“三方機制”和勞動關係的協調工作,反映企業的意見,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
(三)推動商業企業員工隊伍的建設,培訓商業企業管理人才,提高企業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商業經營者隊伍的成長。
(四)提供商業(商辦工業)經營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和商業信息等諮詢服務。
(五)圍繞商業企業的熱點、難點等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決策,提供參考材料,為企業加強經營(生產)與管理提出建議。
(六)開展評選優秀企業、優秀經營者和優秀質量成果等活動,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個人,推廣優秀事績。
(七)積極參與對商業經濟改革的研究,努力完成有關部門或市場需要的各項任務。
(八)組織和促進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友好合作與業務交流,發展與國內外有關協會的友好往來。
(九)編輯出版商業企業經營管理、商業改革等書籍刊物。
(十)密切區(縣)商業企協聯繫,加強工作上的合作與配合。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商業策劃、規劃設計、品牌管理、質量標準、評選優秀、幹部培訓、編印刊物等。
第九條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本會活動自主、自立、自強,遵循科學發展觀。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本市商業、糧食、供銷、水產、石油等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人單位和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法人單位;
(三)承認本會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1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常務副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另訂管理辦法,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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