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

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是由上海市內從事呼叫中心、無線尋呼、電話信息服務及相關業務,並為社會提供公共或專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是具有行業特點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
  • 總部:上海
  • 性質:有行業特點的社團組織
  • 從事:呼叫中心、無線尋呼及相關業務
協會簡介,會員管理,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協會的宗旨是“指導、服務,自律,協作”。即團結和教育全體會員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誠信守約,公平競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溝通與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努力協調業內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係;服務社會,服務會員,服務用戶,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協作、中介服務、諮詢培訓、技術推廣、會展交流、承辦政府委託的事項。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和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其主要的工作任務和具體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促進行業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的監督和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單位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的發展;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三)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四)代表行業進行反不正當競爭的調查,配合執法部門開展查處侵害行業利益的違法經營活動;
(五)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標準,服務規範,不斷提高行業的服務和經營水平;
(六)參與地方或者國家組織的有關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的制定;
(七)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八)建立行業的自律機制,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誠信守約,公平競爭;
(九)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要求,協調溝通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協助調解有關的投訴和經濟糾紛;
(十)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辦公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號28樓 郵編:200080

會員管理

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會員管理守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進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規範協會在會員的發展,管理和服務方面的工作,保障和支持會員正確行使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確保協會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關於加強社團組織管理的法規及本協會的章程,制定本管理守則。
第二條 會員單位享有本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會員權利,應履行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守則適用於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以下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與會籍
第四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營業執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呼叫中心、無線尋呼、電話信息服務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非經營性的,提供呼叫中心等專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 承認協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 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入會的單位應當在協會秘書處進行登記註冊,同時提交以下檔案:
(一) 填寫並申報本協會的《會員登記表》;
(二) 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三) 經營單位須向協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
第七條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對申請入會單位所提交的有關檔案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秘書處向該單位發出同意入會並交納會費的通知。秘書處收到會費後,開出財政局監製的專用收據,通知該單位領取《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會員證書》,申請入會單位即成為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費收繳標準:
會員單位每年人民幣2000元,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
第九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除外。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 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其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立的聯合體繼承;
(二) 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機構的,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餘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 申請退會的;
(二) 發生符合《章程》第十條(一)的情形;
(三) 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 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五) 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原會員所持《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會員證書》,並在媒體上公告。
第三章 理事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協會設理事單位若干,其中呼叫中心專業理事單位占所有理事單位的比例應大於60%。
第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候選人自理事單位中產生,其中理事長應產生自呼叫中心專業理事單位。
第十四條 理事單位職責:
(一) 理事長單位:
1、 儘可能提供協會所需的辦公環境及相關辦公條件;
2、 每年主辦不少於一次的協會活動。
(二) 副理事長單位:
(1) 積極協助協會秘書處做好各項日常工作;
(2) 每兩年主辦不少於一次的協會活動;
(3) 積極提供行業相關咨訊。
(三) 其他理事單位
(1) 積極配合協會秘書處做好各重大事件的審議工作
(2) 在一屆任期中主辦不少於一次的協會團體活動;
(3) 積極提供行業相關咨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繫人制度,會員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繫人,並提供真實完整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十六條 會員應根據協會規定的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應在發生該情形生效之前書面告知協會:
(一) 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 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聯絡員;
(三) 變更營業範圍、註冊資本;
(四) 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 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十八條 對為協會工作和行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情形給予下列獎勵:
(一) 內部通報表揚;
(二) 媒體公開表彰;
(三) 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形式的獎勵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九條 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秘書處提出獎勵意見,理事會按照《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式作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協會可採取談話提醒、質詢等形式,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會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協會對會員的處分形式包括:
(一) 內部通報批評;
(二) 媒體公開譴責;
(三) 暫停會員的部分權利;
(四) 暫停會員資格;
(五) 取消會員資格。
前款所列的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二十二條 協會依據《章程》和其他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會員對所受的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複議。複議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受本守則第二十一條第四、五項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 處分程式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協會建立會員誠信記錄檔案制度。會員受到本守則第五章規定的獎勵或處分均記入誠信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守則由理事會負責修改、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守則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上海市呼叫中心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上海市內從事呼叫中心、無線尋呼、聲訊服務及相關業務,並為社會提供公共或專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
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引導、協作、服務、自律”。即團結和
教育全體會員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誠信守約,公平競爭;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溝通與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努力協調業內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係,服務社會,服務會員,服務用戶,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專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和社會團體
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中介服務、諮詢培訓、技術推廣、會展交流、承辦政府委託的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以協調服務,合作自律,促進發展為基本職能,其主要的工作任務和具體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促進本專業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實施監督和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其持續健康的發展;
(二)組織業務技能培訓、開展諮詢服務、技術業務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三)配合執法部門開展查處侵害從業單位利益的違法經營活動;
(四)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訂服務規範、質量標準,不斷提高從業單位的服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參與地方或者國家組織的有關產品和服務標準的制定;
(六)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開展調查統計、公信證明、價格協調及業務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建立自律機制,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誠信守約,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協會形象受損的會員,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八)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專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要求,協調溝通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專業內非會員,會員與
其它行業經營者的關係;協調本協會與其他社團組織的關係;協助調解有關的投訴和經濟糾紛;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
執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呼叫中心、無線尋呼、聲訊電話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非經營性的,提供呼叫中心等專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增進協會和會員之間的團結協作,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六)及時如實地提供本單位與協會開展工作有關的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或損害本協會名譽的行為
,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協會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並形成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制訂協會的工作方針、主要任務和活動內容;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決定會員單位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名譽會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
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會由會員單位中推選的代表組成。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的工作。理事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其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人員,在秘書長的領導下組織開展
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專業事務兩年以上,熟悉本專業的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刑事犯罪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60周
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單位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可受其委託代理理事長處理指定事務。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擬定並組
織實施經會員大會批准的年度工作計畫;向理事會推薦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負責本協會會刊、各種資料的編輯和發行工作;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開辦經濟實體上交的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的用途:
(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三)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費用及聘用人員的費用等;
(四)本協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活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
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
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年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
體登記管理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
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
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
主管單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再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
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
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
團體登記管理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單位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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