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泉州商會

上海泉州商會

上海市泉州商會是2011年由泉州市委統戰部批覆成立的,是泉州市駐滬企業和泉籍企業家的經濟總部,是聯結滬泉兩地經濟和政企溝通的橋樑紐帶。目前商會聯繫泉州鯉城、豐澤、晉江、南安、惠安泉港、安溪、永春等等地區商會,同時設有律師顧問團、經濟顧問團、健康顧問團等專業團隊。商會會址設在,上海市楊浦區閘殷路800泉商會館。內設有會議大廳、辦公室、茶館、餐廳等辦公、休閒會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在滬企業協會泉州企業聯絡委員會
  • 外文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 簡稱:上海泉州商會
  • 縮寫:QCCS
  • 註冊登記:2011.11.26
  • 商會宗旨:敢擔當,創未來
商會簡介,組織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辦公室,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改革開放後,泉州人民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抓住機遇、愛拼敢贏、大膽實踐,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經濟發展之路。不少泉州人紛紛到上海投資發展,尤其是上世紀80年代後,泉州人將自創的“泉州模式”帶到上海發揚光大。這些泉州人秉承特有的“愛拼才會贏”的創業精神,以其超常的理念、超人的膽識、艱苦奮鬥的毅力,一步一步地在上海紮根落戶,建立起屬於自己的事業。
泉州商人將上海和泉州的經濟發展緊密聯繫在一起。目前,在滬從業人員達十多萬人,涉及製造業、房地產業、紡織業、服裝鞋帽業、鋼材業、建築裝潢業、物流貿易業、餐飲業、休閒娛樂業和茶葉業等十多個行業和領域,在上海的經濟發展中有著較大的影響力。據不完全統計,在一千多家企業中註冊資金在上千萬以上的,具有一定規模與實力的泉商有三十多家,其中有為數可觀的海內外上司公司和上百家行業龍頭企業。泉州商人用自己的雙手和辛勤的汗水鑄造了一座座豐碑。崛起於上海灘的福建閩商中,泉商占了相當的比例,而且形成了一個以泉商為主的群體,打響了泉商的品牌,受到各界的矚目,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截止2010年7月,泉州市累計境內外上市企業達55家,上市公司數量居全省首位,全國地級市前列,其中境內A股8家,境外47家,募集資金折合人民幣達292億元。這些上市公司涵括了服裝類、運動類、食品類、生活類和陶瓷類等等。獲得中國名牌產品33個,商標總量近3.3萬件,約占全國1.2%,擁有中國馳名商標68件,居全國地級市首位。
上海泉州商會立足於上海,希望能夠回報家鄉泉州,融入海峽西岸經濟區,不斷加強自身發展建設,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通過發展會員、服務會員,不斷增強內部凝聚力、擴大外部影響力,為推動滬泉兩地經濟社會發展、深化兩地交流合作做出貢獻。上海泉州商會本著“和諧共榮、抱團發展、資源同享、互利雙贏”的宗旨,立足國內、邁向國際,以全球化視角擴大各方合作領域;以“有事找商會”為理念,全力打造中國商會第一個“400免費熱線”呼叫中心,組建職業化客服團隊,及時為會員解決問題,提供各方面的幫助,做到真正想會員所想,急會員所急;圍繞“大泉州、大格局、大團結;大上海、大舞台、大發展”的方針,全方位打造精英運營團隊,組成顧問智囊團,為理事會員提供高端的專業化服務,打造屬於泉州商人的文化品牌,並積極打造 “以商養會,以會促商”的良好運營模式,加強與全國各地泉州商會以及海內外泉商的交流合作。努力把上海市泉州商會建設成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商會和享譽海內外的國際品牌之一。
商會地址
上海市楊浦區閘殷路800號泉商會館
上海市楊浦區閘殷路800號泉商會館

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秘書處

辦公室

上海泉州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是“福建省在滬企業協會泉州企業聯絡委員會”(簡稱“上海泉州商會”),英文名稱為“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QCCS”。
第二條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有關規定,由來自泉州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註冊(或登記)設立的企業志願發起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在上海的泉商會員,以本會作為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加強交流互助,攜手拼搏,眾籌發展,在努力促進泉商企業發展的同時,促進上海、泉州兩地的經濟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為兩地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泉州市委統戰部、泉州市工商聯合會、上海市福建商會、泉州市政府駐滬聯絡處等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上海市,地址:楊浦區閘殷路800號泉商會館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促進會員交流,服務會員需求,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加強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一)協調商會在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引導會員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三)組織會員積極參與上海的經濟建設,同時,反哺家鄉,鼓勵回鄉投資興業,為上海泉州兩地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上海、泉州兩地經貿往來、經濟協作和科教文衛等領域的合作。
(四)協助會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切實協助會員解決經營及生活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整合資源、互通信息、協調發展。
(五)組織會員企業參與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造福社會。
(六)協助會員單位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搞活商品流通。
(七)組織“泉商講壇”,開展專業培訓,聘請有關領導、知名專家、教授講課。辦好商會內部刊物和《上海泉商網》,不斷提高會員政治理論思想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
(八)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為會員提供經濟、商貿信息、法律法規、健康衛生等援助。
(九)組織商務考察,學習兄弟商會經驗,互利雙贏,促進企業發展。
(十)承辦政府和相關部門委託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閩滬經濟、科技、文教、衛生等領域的協作,開展信息交流、培訓和諮詢服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紀守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自主辦會。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是指由泉州籍以及曾在泉州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上海投資,依法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
個人會員是指泉州籍以及曾在泉州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上海從事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工商業從業者、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等。
團體會員是指泉州籍人士在滬成立的其它商會等社會團體。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有社會責任感,熱心商會工作。
(三)有加入本會意願,自願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入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審核;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入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等行為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監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數量超過300家的,可以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決定。但會員代表數量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30%,且會員代表數量應當在200家以上。會員代表大會的每屆任期可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及通過商會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或罷免商會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名譽會長、執行會長、會長;
(四)選舉或罷免商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聘請高級顧問、顧問、榮譽會長;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決定商會、更名、終止重大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最長為4年,應與會員大會的屆期一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理事人數不得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如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補選秘書長、執行會長、會長,增補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名譽會長;決定聘任各榮譽職位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起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監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提出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候選人人選;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的,不列入此條,表述為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八)根據會長(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九)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十)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二)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至少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此款適用於秘書長不是理事會成員的。】
理事會須在會長辦公會決定後,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會員數量在300家以上的,理事數量超過100家的,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不設常務理事會的,無需擬定二十六、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此款適用於秘書長不是常務理事會成員的】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確定需要提交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
(四)決定會員除名或勸其退會。
(五)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確定補選秘書長和增補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名譽會長(待下次理事會確認)。
(六)領導商會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舉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常務理事會)當場審閱、簽名。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按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是執行、落實、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有關決議,研究本會重大事項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各一人,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任期3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的任期應與理事會屆期一致。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的數量不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如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數量不超過常務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理事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熱愛社團工作,有自願服務社團的精神,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 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在本市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可以從商會的實際出發,由會長(理事長)擔任,也可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擔任,但不得由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以商會名義對外進行的各種活動進行審核及批准。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條中的第三項為商會法定代表人職權,如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會長(理事長)擔任的,則本條中的第四項不作表述,應當另寫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授權主持商會工作,主持及處理商會日常事務;
(三)由會長授權,代表商會簽署有關協定和檔案。
第三十三條 首屆會長離任後,自然成為創會會長。商會可聘請榮譽會長、特邀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若干名。榮譽會長從德高望重的商界知名人士中產生;特邀名譽會長從上海市以外有影響的泉州籍商界人士中產生;高級顧問、顧問,從關心泉州各項事業發展、熱心支持本商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中產生。
榮譽會長、特邀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候選人應由理事會成員推薦,並徵得本人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由會長聘請。榮譽會長、特邀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享有與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人選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內設會員服務部、事業發展部、對外聯絡部、財務部等),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商會應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具體內容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分支機構一般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一般稱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可連選連任。監事人選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於和善於提出意見。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不足3人的可不設監事會,但要載明監事的任期、要求等。】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名譽會長、執行會長、會長執行商會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提出改正意見及要求,對上述人員的行為嚴重損害本會利益且拒不糾正的,則提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罷免相關人員。
(六)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主持召開,監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監事會成員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監事會成員有共同遵照執行的義務。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職責。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經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會制度和財務法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會預算內項目的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核定,報會長或執行會長審批,預算外項目開支及重大項目開支由會長辦公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五十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八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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