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

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英文縮寫:SHVCA)成立於2000年12月18日,為本市創業投資、投資管理、諮詢服務及金融證券機構、學術機構、創業行業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
  • 外文名稱:SHVCA
  • 總部地點:上海
  • 成立時間:2000
  • 經營範圍:創業投資、投資管理、諮詢服務及金融證券機構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70家。協會宗旨:依據國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規,促進上海創業投資事業健康發展。協會定期發行內部資料《創業投資通訊》(月刊)。不定期為會員單位舉辦各類主題沙龍、講座、論壇和培訓班,為行業內外的交流提供條件。
[會長] 王品高
[秘書長] 曹渭清
[聯繫人] 李忠湖
[地址] 南丹東路60號5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縮寫SVC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由從事創業投資,投資管理,諮詢服務企業及與創業投資相關的金融證券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創業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人為本,以服務為己任,積極開展業務活動,促進國內外創業投資界的合作與交流,落實上海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管理,推進創業投資行為規範化,促進上海創業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積極為我國的創業投資事業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等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駐地: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搭建國內外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等領域的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間的合作交流多維平台。
(二)認真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或接受政府的委託,開展業內調研、調查統計工作,負責行業風險救助專項基金管理;積極向政府建言,協助政府制定促進創業投資事業的政策法規。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項目、退出渠道、基金募集、合作夥伴等方面信息的服務,幫助會員單位的業務發展;開展業內從業人員資質培訓,為業內機構提供諮詢服務。
(四)提高服務效率與質量,積極吸收業內新會員,不斷壯大協會會員隊伍,擴大創業投資行業的社會影響。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協調,交流合作,中介、諮詢,學術研究,專業培訓,媒體宣傳等行業性服務工作。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以人為本,服務第一,誠信第一。以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為前提開展活動,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三)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商活動;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盈虧自負、管理自律。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直接從事創業投資行業的投資、融資、管理等業務,或間接從事為創業投資服務的法律、會計、諮詢等服務的單位,以及從事金融證券、學術研究等相關業務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推薦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建議權;
(三)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四)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有免費獲取協會主辦的各類刊物和研究報告的權利;
(六)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
(二) 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六) 向協會提供有關創業投資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經同意,將發布公告、通知除名。會員連續二年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名譽職位的設定和授予;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協會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協會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模範履行第十二條闡述的會員義務。
(六)最高任職年齡通常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為主體。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通過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協會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實行定期向理事會、會員大會報告制度。社會捐贈、資助的,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應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6日第三屆換屆的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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