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舊住房成套改造暫行規定

《上海市舊住房成套改造暫行規定》是1995年上海市建設委員會頒布的地方規章,自1995年9月1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舊住房成套改造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9月1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規定全文

上海市舊住房成套改造暫行規定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5年9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快本市舊住房成套改造,提高住房成套率,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舊住房成套改造,是指在保留舊住房原有建築特色和結構前提下,通過調整布局,改善設施,增加設備,使之獨立成套的城市房屋修繕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區各類質量較好、城市規劃予以保留的舊住房成套改造。
第四條 舊住房成套改造應遵循從實際出發,成片改造,配套建設的原則,在不降低原有建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質量和環境質量。具體實施應在城市規劃指導下,結合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的改造及年度實事工程計畫進行。
第五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負責編制全市舊住房成套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核定專項資金貸款額度,對各區舊住房成套改造計畫實施情況進行協調、指導、監督。
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轄區舊住房成套改造計畫的編制和項目審批、協調,區房產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房地局根據舊住房成套改造年度計畫匯總配套計畫,送市住宅發展核定後,列入市住宅配套年度計畫。市住宅配套年度計畫報市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規劃、公用、市政、環衛、郵電、電力等部門,對本市舊住房成套改造應予配合和支持。
第八條 舊住房成套改造配套費用按下列方式承擔:
(一)自來水、雨污水、煤氣、電力、通訊、環衛等配套項目,已列入有關部門實事工程和更新改造項目計畫的舊住宅成套改造地塊,按原計畫渠道投資,配套費用不計入改造項目成本,擴容費用按實計入改造項目成本。
(二)其它地塊因改造而發生的配套管線拆、移、復接和擴容費用,按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合理分攤,計入改造項目成本。
第九條 凡列入舊住房成套改造計畫的項目,根據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要求,由區政府審批,報市地局備案,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凡舊住房成套改造項目範圍內的系統房屋、私有房屋的產權人,應服從規劃,按本辦法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舊住房成套改造需對原建築調整布局和加固結構的,其規劃、設計、工程技術指標,參照各專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合理調整。
第十二條 舊住房成套改造實行原地有償安置和異地相結合,以原地有償安置為主。
第十三條 居住在亭子間、灶間、閣樓、曬台搭建房的住戶、不願購房的住戶,應予以現房異地安置。
第十四條 異地安置標準參照《上海市房屋拆遷管理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舊住房成套改造所需的安置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各區的舊區改造用地計畫,有區政府負責協調核定。
第十六條 原地安置的住戶原則上實行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不超過1年。超過1年的,實施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市房地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原地安置的住戶實行有償安置。每戶購買面積不超過原建築面積部分以成本價購房或參照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規定購房;超過原建築面積又在8平方米(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平均購房;再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房。
第十八條 原地安置購房時可使用本戶成員及其直系親屬積累的公積金;不足部分,可由戶主按本市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申請抵押貸款。
第十九條 原地安置戶按上述標準所構房屋擁有產權,5年後可以上市。
第二十條 市、區兩級政府應建立舊住房成套改造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資金可從下列渠道籌措:
(一)向原地安置居民售房的房價款;
(二)公房租金中用於房屋大修的部分資金;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區政府所得的部分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一條 舊住房成套改造啟動資金需要貸款的可從出售公房回收資金中提供。具體貸款辦法由市房地局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舊住房成立改造按國家房屋修繕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三條 本市郊區城鎮舊住房改造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由市房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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