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上海市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1987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87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上海市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87-09-25
  • 生效日期:1988-03-01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09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25
【生效日期】1988-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本市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和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各類職前的高等、中等、初等職業技術教育。
技術師範學院、技術專科學校、高級職業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等屬高等職業技術教育。
中等專業學校、中級技工學校、中級職業學校等屬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初級職業班、學習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初級職業技術培訓屬初等職業技術教育。
第三條 職業技術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就業人員素質、發展社會生產力的必要手段。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積極創造條件,在全市範圍內逐步形成從初等到高等、結構合理、專業配套的職業技術教育體系。
第四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可以由一個單位自辦職業技術學校或培訓班;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辦或與教育行政部門聯辦職業技術學校或培訓班;還可以委託學校開辦職業班。
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職業技術學校、職業班和職業技術培訓班。
企業、事業單位應為職業技術教育提供實習條件,接受學生實習。
第五條 職業技術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本專業,掌握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職業技能,有較強實際工作能力的各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其他從業人員。
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培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等;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培養中級或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中級技術工人等;初等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初級技術工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積極貫徹“先培訓,後就業”和“經過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並根據國家要求改革學徒工制度。
各單位招收人員時,應優先錄用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前的公民,未經職業技術培訓的,不得從事技術性、專業性工作。
第二章 學校的開辦、調整和撤銷
第七條 開辦職業技術學校,必須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校長、教師和管理人員,具備辦學所必需的校舍、設備、實驗實習場所,以及與培養目標相適應的教育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等條件。
第八條 高級職業技術學校的開辦、調整和撤銷,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中等專業學校和培養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中級職業學校的開辦、調整和撤銷,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中級技工學校的開辦、調整和撤銷,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勞動部門審批。
培養技術工人的中級職業學校的開辦、調整和撤銷,須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初級職業班和職業技術培訓班的開辦、調整和撤銷,按教育行政管轄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三章 校長
第十一條 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職業技術教育事業,有教育工作經歷,熟悉專業,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論,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高級、中級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或相應的學力。
第十二條 職業技術學校校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各科教師和教學、行政幹部;擬訂和組織實施學校工作計畫;抓好師資隊伍建設;抓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合理使用辦學經費,改善辦學條件;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第十三條 職業技術學校校長的任免,按幹部任免許可權的規定辦理。
高級、中級職業技術學校校長的調動,應按學校的教育行政管轄,徵得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市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四章 教師
第十四條 職業技術學校教師應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熱愛職業技術教育事業,受過教育理論的培訓。
高級職業技術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培養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中級職業學校的文化和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中級技工學校、培養中級技術工人的中級職業學校的文化和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專業教師還應有本專業的生產、業務實踐經歷。
實驗指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和實驗室工作能力。
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中級職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水平或相應的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教育計畫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完成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任務;指導學生課內外學習;考核學生學習成績,開展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六條 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配備和補充,應通過多渠道解決。
學校的主管部門,要有計畫地配備各科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補充和調劑;學校也可直接向社會招聘教師,包括聘請能工巧匠擔任兼職教師。
學校聘請兼職教師,應事先與被聘教師所在單位協商,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
第十七條 職業技術學校師資的培養應列入本市高等院校招生計畫。高等院校應承擔職業技術學校現有師資培訓的任務。
職業技術學校師資的補充應納入本市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計畫;對分配到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十八條 建立教師考核制度。從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只有具備規定的學歷和相應的業務能力,或者經過考核取得合格證書的教師才能任教。
第五章 學生
第十九條 報考職業技術學校的考生,都必須參加全市統一招生考試,經錄取註冊後,始取得學籍。除某些對考生性別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職業技術學校招生時,應按同一條件錄取男女考生。
第二十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完教育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承認其學歷;培養目標為技術工人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技術等級考核合格後,同時發給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技術等級證書。
中等專業學校、中級技工學校和中級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學歷屬同一層次。
初級職業班的學生,修完教育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由主辦單位發給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職業技術培訓班的學員,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教育行政管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參加實習勞動,應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第二十二條 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職業技術學校優秀畢業生,按學校的教育行政管轄,分別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市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優秀畢業生證書。獲得優秀畢業生證書,見習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確屬優秀的,其工資待遇可以高於同屆其他畢業生。
第二十三條 除承擔全部培養費用的自費生外,凡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在學習期間無正當理由退學、畢業後不服從統一分配或不按照契約接受安排的,應向學校償付培養費用。
應償付的培養費用標準,按學校的教育行政管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通過辦學主管部門自籌、社會資助、學校創收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術教育的事業經費,採取綜合定額加專項撥款的辦法,根據年度招生計畫,由市財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核撥,學校包乾使用。
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的增長,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年增長。
職業技術學校的基本建設經費,由辦學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學校規模逐年安排落實。
第二十六條 本市城市教育費附加撥給職業技術教育的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比例統一平衡後下達,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七條 聯辦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經費,由聯辦各方分別承擔。
第二十八條 委託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學生的用人單位,應向學校繳納培養費。職業技術學校收取的培養費,應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七章 辦學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職業技術學校根據其歸屬,分別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業務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幾個單位聯辦的學校,其主管部門由聯辦各方通過協定確定。
第三十條 辦學主管部門的權利:
(一)制定所屬學校的招生計畫,按照勞動用人指標安排或推薦畢業生;
(二)審核所屬學校的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和基本建設項目;
(三)檢查、評估所屬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四)對學生進行考核;
(五)領導和管理所屬學校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辦學主管部門的義務:
(一)根據招生規模和學校設定標準,為所屬學校提供辦學條件;
(二)提供或籌集辦學所必需的經費;
(三)配備各學科師資,提高教師業務水平;
(四)根據教學大綱組織教材的編寫和審定;
(五)提供學生實習場所;
(六)完成規定招生計畫後,積極為其他部門培養人才。
第三十二條 與教育行政部門聯辦職業技術教育或委託學校培養學生的業務部門有優先錄用畢業生的權利,同時負有向其他單位推薦畢業生的義務。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三條 對職業技術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下列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上級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成績優異者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於職守,為提高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質量作出顯著成績的校長和學校工作人員;
(二)熱愛職業技術教育,為人師表,為提高教學質量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兼職教師;
(三)積極為職業技術學校輸送、培養師資,提供、資助經費和設備,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為職業技術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四)為維護職業技術學校的合法權益作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工作人員;
(五)經檢查評估,辦學水平、社會效益顯著的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學校的教育行政管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辦的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一)侵占學校校舍和場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應會同土地、房產等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並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將學校的校舍和場地出租、出讓移作非教育之用的,所得的收入予以沒收。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職業技術學校、職業班和職業技術培訓班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沒收其非法所得,其所發的學歷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不予承認。
(三)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撤銷職業技術學校、職業班和職業技術培訓班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恢復,並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四)不履行聯合辦學或委託培養協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繼續履行協定;拒不履行的,處以罰款;由此造成的損失,違反協定的一方應負責賠償。
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發出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對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拒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職業技術學校辦學基本條件、經費綜合定額、教師考核標準、優秀畢業生標準、獎勵和懲罰辦法,按照學校的教育行政管轄,分別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高級職業技術學校的有關標準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職業技術教育檔案、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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