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
- 地點:上海市
- 時間: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 發布者: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滬房管權[2010]5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產登記機構: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登記行為,根據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將兩局制定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
為了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登記行為,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1.初始登記
1.1(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1.1.1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人是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中載明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1.1.2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附住房保障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定書(原件);
(四)建設用地批准書(原件);
(五)地籍圖(原件二份);
(六)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原件)。
1.1.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附記欄內註記“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
1.2(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1.2.1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申請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該房屋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1.2.2申請人應當提交《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規定的關於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檔案。
1.2.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附記欄內註記“經濟適用住房”。
2.預購經濟適用住房預告登記
2.1 申請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購房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2.2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選房確認書(原件)
(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契約》(原件);
2.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登記證明附記欄內註明:產權為共同共有、契約載明的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和“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轉讓房屋的,可獲得 %的轉讓總價款”字樣。
3. 轉移登記
3.1(預購房屋轉移登記)
3.1.1經預告登記的預購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預告登記記載的預購人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權利人。
3.1.2申請人應當提交《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規定的關於預購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檔案。
3.2(新建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
3.2.1因新建房屋買賣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
3.2.2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選房確認書》(原件);
(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契約》,或者《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契約》及房屋交接書(原件);
(五)《維修基金交款憑證》(原件);
(六)地籍圖(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八)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3.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附記欄內註明:產權為共同共有、契約載明的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和“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轉讓房屋的,可獲得 %的轉讓總價款”字樣。
3.4 (住房保障機構收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轉移登記)
3.4.1住房保障機構收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人和住房保障機構。
3.4.2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四)住房保障機構收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契約(原件);
(五)地籍圖(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八)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3.4.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附記欄內註記“經濟適用住房”。
3.5 (住房保障機構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轉移登記)
3.5.1住房保障機構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回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
3.5.2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四)住房保障機構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契約(原件);
(五)地籍圖(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七)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3.5.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附記欄內註記“經濟適用住房”。
3.6 (住房保障機構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轉移登記)
3.6.1住房保障機構收購、回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後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出售契約雙方當事人。
3.6.2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選房確認書》(原件);
(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契約》(供住房保障機構 出售使用);
(五)地籍圖(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七)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通過收購再出售的,購房人還應當提交《維修基金交款憑證》(原件)。
通過回購再出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3.6.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附記欄內註明:產權為共同共有、契約載明的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和“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轉讓房屋的,可獲得 %的轉讓總價款”字樣。
3.7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轉移登記)
3.7.1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向住房保障機構以外的他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
3.7.2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四)住房保障機構不予回購的決定書(原件);
(五)《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
(六)房地產權利人向區(縣)財政部門繳付相應價款的證明(原件);
(七)地籍圖(原件二份);
(八)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九)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十)政府管理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原件)。
4.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因婚姻關係、繼承、強制轉移等發生變化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應當由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相關書面意見。
5.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5.1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是抵押契約當事人。
5.2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市政府確定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確認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有關檔案(複印件);
(四)記載建設用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五)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契約(原件);
(六)抵押契約(原件)。
6.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抵押登記
6.1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設立抵押權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是抵押契約當事人。
6.2申請人應當提交《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規定的關於房屋建設工程抵押登記的檔案。
7.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抵押登記
7.1以現購或預購經濟適用住房設立抵押權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是抵押契約當事人。
7.2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中關於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規定的檔案。
8.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契約登記
8.1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契約登記的,申請人是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其中出租人為住房保障機構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承租人為符合租賃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或單身申請人士。
8.2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房地產權證(複印件);
(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契約(原件);
(五)選房確認書(原件)。
8.3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登記證明附記欄內註記“經濟適用住房”。
9.房地產登記機構在受理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登記申請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進行審核。
10.(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