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糧食市場監測管理辦法

《上海市糧食市場監測管理辦法》為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的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市場監測工作,提高本市糧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糧食市場監測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各監測點開展的糧食市場監測工作。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監測點包括國家監測點和本市監測點。其中,國家監測點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市核定。監測點類型包括批發市場、加工企業、超市總部、零售網點(大賣場、超市、便利店、標準化菜場)、電商等。
監測點上報的監測信息包含商品價格、購進量、銷售量和庫存量。
第四條 工作原則
糧食市場監測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及時、協同配合、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工作職責
(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本市糧食市場監測工作,牽頭匯總、分析本市糧食市場監測信息。
1.負責本市糧食市場監測管理制度建設,負責確定糧食市場監測點數量以及監測品種、價格、頻率等,對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市場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培訓。做好對批發市場、加工企業、超市總部等監測點數據上報工作的培訓和指導。
2.做好本市糧食市場信息監測報表及分析工作,定期對外發布本市糧食市場信息。
3.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獲取監測數據,定期召開監測工作會議。
(二)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市場監測工作。
1.建立糧食市場監測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轄區內糧食市場信息的採集、審核、上報、分析等相關工作。
2.按照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監測點數量,科學合理選定有關零售網點,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監測點,更新監測點相關信息。
3.指導轄區內監測點開展監測工作,負責對監測零售網點上報數據的催報和審核,承擔對各監測點的指導、培訓等工作。
4.通過區級信息平台定期發布糧食市場監測信息。
5.加強市場巡查,核實相關商品價格信息,及時了解市場供求情況。
6.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轄區內有關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
(三)各監測點
1.配合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糧食市場監測工作,如實採集、報送所需的相關資料。
2.建立糧食市場監測的內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監測點糧食市場信息的採集和上報工作,確保上報信息及時、準確、完整。
3.及時上報糧食市場的突發情況。
第六條 監測點選取及調整
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銷售正常、合法經營的骨幹糧油經營企業納入作為監測點。各監測點選取要注重區域布局,選點覆蓋不同類型糧食銷售主體,滿足監測工作需要。
對因停業或其他因素不適宜繼續承擔監測工作的監測點,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做好調整和遞補工作。
第七條 監測品種及指標
(一)監測品種、規格和品牌
根據國家糧食市場監測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居民消費習慣和消費結構以及影響糧食市場行情的糧油品種等特點,本市監測的糧油品種為:大米、麵粉、稻穀、小麥、食用植物油等。監測規格和品牌注重選擇有代表性的規格和品牌。
(二)監測指標
1.進貨量:指監測點購進的糧食商品數量。
2.銷售量:指監測點銷售成交的糧食商品數量。
3.庫存量:指監測點存放在倉庫、貨場、轉運站等地方,糧權屬於企業的糧食商品數量。
4.價格:指監測點進行交易的糧食商品成交價格。
第八條 監測信息報送
(一)報送時點
本市監測點中加工企業、超市總部、零售網點以及國家監測點採取周報制,每周一為價格採集時間,周二網路報送,逢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批發市場採取日報制。
在糧食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或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各監測點須按有關要求調整報送頻次。
(二)報送渠道
國家監測點通過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上報採集信息。本市監測點通過上海市糧食流通數據中心上報數據信息。
(三)報送時效
各監測點報送的數據信息必須及時、準確,價格環比波動超過5%的,須註明原因。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須當期完成有關數據信息審核。
(四)保密義務
各監測點報送數據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監測經費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落實保障糧食市場監測工作開展必要的經費,確保監測經費專款專用。
(一)監測經費來源
1.國家糧食市場監測經費。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每年度以中央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的形式直接撥付至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2.市、區監測專項經費。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年度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結合下年度工作計畫,編報監測經費項目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監測經費使用範圍
1.監測點監測信息採集費用。其中,各零售網點費用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撥付各區,各區根據轄區內各零售網點監測工作情況安排撥付。其他類型監測點費用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直接撥付至企業。
2.本市監測工作有關人員諮詢等費用。
3.購買第三方監測數據、分析報告或其他服務。
4.其他涉及糧食市場監測工作的費用支出。
(三)監測經費支付
1.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測點信息上報情況和實際預算支付監測費用。對於同時承擔國家監測和本市監測任務的監測點,監測經費分別計算支付。
2.本市監測工作有關人員諮詢費用按有關要求支付。
3.第三方信息服務購買費用按雙方簽訂契約內容執行。
4.年度預算內結餘監測經費按本市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條 工作考核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底對各區上報的信息質量、數量以及實效性等進行考核,並把各區糧食市場監測工作開展情況作為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原《上海糧食市場監測管理辦法》(滬糧規〔2018〕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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