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實施辦法

《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實施辦法》是為規範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的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委《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21號)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民規〔2017〕5號)等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實施辦法
  • 出台時間:2022年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民規〔2022〕12 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9月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本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的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委《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21號)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民規〔2017〕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戶籍的亡故居民,其喪事承辦人在本市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或者通過海葬服務機構選擇節地生態葬式予以補貼的辦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節地生態葬式)
本辦法所稱的節地生態葬式,主要包括:
節地葬式:指壁葬、廊葬、亭葬、室內葬等將骨灰長期安放於骨灰格位中的立體葬式,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將骨灰藏納於土、不樹碑的安葬方式,以及家庭成員合葬的方式。
本款所稱的家庭成員合葬,是指在新購墓穴(占地面積不超過0.6㎡)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員骨灰,或者經契約雙方協商一致,在原有墓穴增加契約約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員骨灰的安葬方式。
(一)生態葬式:指將骨灰撒散、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環使用的安葬方式。
(二)海葬:指將骨灰撒散到指定海域的安葬方式。
第四條(節地生態葬式公布)
市民政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每年對本市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的節地生態葬式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提供節地生態葬式的單位和葬式目錄。
第五條(補貼標準)
本市戶籍人員過世後,喪事承辦人在本市經營性公墓和經營性骨灰堂選擇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態葬式,以及樹葬、花壇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亭葬、室內葬)和家庭成員合葬等節地葬式,每具補貼標準為1000元。
本市戶籍人員過世後,喪事承辦人選擇通過海葬服務機構辦理海葬,每份骨灰撒海補貼標準為4600元。其中3000元直接補貼給家屬,1600元用於為家屬提供乘坐骨灰撒海活動的車船票、保險費等服務費用(不超過六人)。
第六條(補貼次〔具〕數規定)
符合補貼條件的每具骨灰僅給予一次節地生態安葬補貼。享受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後,再採用非節地生態葬式安葬的,喪事承辦人應當退還有關補貼。
選擇家庭成員合葬方式,在新購墓穴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員骨灰的,從第3具骨灰開始給予補貼;在原有墓穴增加契約約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員骨灰的,對增加的骨灰給予補貼。
第七條(補貼登記)
(一)節地或生態安葬。對本市戶籍的亡故居民,其喪事承辦人在公布目錄範圍內的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選擇節地或生態安葬的,可以在辦理落葬後通過“一網通辦”平台或者到辦理落葬的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提交下列有關材料,辦理補貼登記:
1.喪事承辦人身份證件;
2.亡故居民戶籍證明材料;
3.墓穴(格位)證書;
4.火化證明;
5.墓穴(格位)購銷契約;
6.《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登記表》;
7.喪事承辦人銀行卡。
(二)海葬。對本市戶籍的亡故居民,其喪事承辦人選擇海葬的,可以通過“海葬服務專線”或者向海葬服務機構預約參加海葬活動,並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或者向海葬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辦理補貼登記:
1.喪事承辦人身份證件;
2.亡故居民戶籍證明材料;
3.火化證明;
4.《上海市民海葬補貼申請表》;
5.喪事承辦人銀行卡。
第八條(審核發放)
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於每月20日前將補貼登記相關材料匯總報送所在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在收到相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補貼要求的相關材料及時報送市民政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告知喪事承辦人。
海葬服務機構於每月20日前將海葬補貼登記相關材料匯總報送市民政部門。
市民政部門對區民政部門、海葬服務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要求的,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託上海市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台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將補貼資金髮放至經辦人銀行賬戶。
第九條(部門職責與監管)
市民政部門應加強節地生態安葬補貼政策的宣傳,做好節地生態葬式認定和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加強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安排資金,做好節地生態安葬補貼資金的保障工作。
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開展節地生態安葬工作的指導,配合做好節地生態葬式認定和初審工作。
第十條(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海葬服務機構責任)
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海葬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節地生態安葬業務辦理過程的相關材料進行歸檔,實行一具一檔,並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登記材料匯總報送等工作。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責任)
各級民政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補貼辦理和監督管理職責,對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民規〔2017〕9號)、《上海市民政局關於調整骨灰撒海補貼標準的通知》(滬民規〔2017〕13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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