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引導和規範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嚴格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督管理,促進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號)和《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監〔2021〕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級預算部門、各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關於印發〈上海市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滬財發〔2021〕6號)將於2023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為進一步加強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督管理,不斷提高第三方機構參與本市預算績效評價工作質量,市財政局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範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嚴格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督管理,促進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號)和《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監〔2021〕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向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等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主體(以下統稱委託方)提供預算績效評價服務,獨立於委託方和預算績效評價對象的組織,主要包括專業諮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預算績效評價服務是指第三方機構接受委託方委託,對預算績效評價對象進行評價,並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第三方機構接受委託依法依規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不得侵害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財政部門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培訓和指導。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培訓。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力量、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完備,具有規範健全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保密管理、業務培訓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譽,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按照以下原則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
(一)獨立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委託方和被評價對象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和相關資料情況下獨立完成委託事項。
(二)客觀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事項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預算績效評價,不得出具不實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三)規範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必要評價程式,合理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樣本,對原始資料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形成結論並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設立績效評價主評人。績效評價主評人由第三方機構根據以下條件擇優評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學歷、能力;
(三)具備中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評估師、律師、內審師、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諮詢工程師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資質;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從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較強的政策理解、項目管理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或者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期滿逾5年。
第十條 績效評價主評人應當加強對所負責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的控制,全面落實執業規範與流程控制要求,在評前調研、方案制訂、報告撰寫、專家評議、溝通協調等主要環節發揮主導作用。績效評價主評人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按照本市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預算績效評價諮詢服務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範圍,小額零星採購實行框架協定採購,由市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公開徵集,入圍第三方機構納入上海政府採購平台框架協定採購館,由委託方按規定程式從中選擇。不屬於框架協定採購適用情形的預算績效評價諮詢服務項目,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和本市有關要求,通過信息系統錄入機構信息、主評人信息、內部管理制度、不良誠信記錄、主要績效評價業績等信息。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其錄入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了解被評價對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自身勝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獨立性,決定是否接受預算績效評價委託。確定接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書面業務契約,明確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託評價的項目和內容、履行期限、費用、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歸檔責任、違約責任、利益衝突迴避要求、爭議解決的方式等內容,並嚴格按契約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轉包;
(二)未經委託方同意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三)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四)出具本機構未承辦業務、未履行適當評價程式、存在虛假情況或者重大遺漏的評價報告;
(五)以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備條件的相關人員開展業務;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嚴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並有權拒絕項目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評價工作及評價報告涉及的信息資料負有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未經委託方及其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公開評價報告和相關文檔資料。
第三章 流程控制
第十七條 委託方通過上海市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將預算績效評價任務下達給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接受任務,開展預算績效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成立由至少1名主評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的工作組,並在評價過程中保持工作組成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加強與委託方及被評價對象的溝通,在調研、全面了解被評價對象相關情況和委託方意圖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擬訂科學可行的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委託方應當將績效評價意圖、重點關注事項等內容明確告知第三方機構。
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員配置、時間安排、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方法、指標體系、評價標準、樣本確定、調查問卷、資料清單以及工作紀律等要素。涉及成本預算績效分析的,還需包括分析方法、產出和效益水平分析、業務流程最佳化分析、成本核算分析、管理機制最佳化分析等要素。
第二十條 第三方機構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的有效意見完善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第三方機構未組織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的,應當將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報送委託方審核確定。
評議專家組一般應當由委託方代表、第三方機構代表、預算績效評價專家、被評價領域行業專家等共同組成。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開展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整理工作,通過座談、現場調研、問捲髮放等方式,獲取評價工作所需要的有關數據和資料。
在特殊情況下,經委託方同意,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可以採取非現場評價方式進行。
被評價對象應積極配合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需求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委託方應做好第三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的溝通協調工作。
委託方和被評價對象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在完成相關評價工作後,按照規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寫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初稿,力求做到邏輯清晰、內容完整、依據充分、數據詳實、分析透徹、結論準確、建議可行。報告應當重點反映投入的成本、產出和效果、既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預算規模和結構是否需要調整、組織實施方式是否需要完善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初稿撰寫完成後,第三方機構應當書面徵求被評價對象和委託方的意見。委託方或被評價對象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評價報告進行評議,向第三方機構反饋書面意見。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反饋的意見逐一核實,逐條說明採納或不予採納的理由,並根據反饋的有效意見對評價報告初稿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指定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門人員,對修改後的評價報告進行內部審核。經內部審核通過的評價報告,由該項目主評人簽名,加蓋第三方機構公章後,形成正式評價報告,提交委託方。第三方機構及其簽名的主評人應當對所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在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後,應當按照財政部和本市有關要求,通過信息系統上傳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有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和委託方應當根據契約確定的歸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對評價業務資料進行建檔、存放、保管管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三方機構歸檔資料主要包括立項性材料(業務約定書、委託評價業務契約等)、證明性材料(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基礎數據報表、數據核查確認報告、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底稿及附屬檔案、調查問卷等)、結論性材料(評價報告、被評價項目單位和委託方的反饋意見、評價工作組的說明等)、財務性資料(服務費入賬憑證、發票等)。
第三方機構因合併、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應將受託開展預算績效評價相關檔案資料移交存續方管理或移交委託方。
第二十七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預算績效評價事項,委託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規定,合理確定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的具體範圍;涉及商業秘密的,按照商業秘密保護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委託方要求實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委託方和被評價對象認為從事預算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及其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情況;
(二)第三方機構錄入信息的情況;
(三)第三方機構的評價報告信息上傳及檔案管理情況;
(四)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主評人的評定管理情況;
(五)第三方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
(六)第三方機構對分支機構實施管理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定向檢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
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由市財政局或各區財政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定向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對市級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線索實施定向檢查。區財政局負責對區本級及以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線索實施定向檢查。市財政局加強對各區財政局定向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各區財政局實施定向檢查前需向市財政局報備。對同一個違規線索中涉及跨區或跨市區兩級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以及對年度內涉及不同區財政局對同一第三方機構的多個定向檢查任務的,市財政局可協調各區財政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或由市財政局統一開展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對第三方機構的日常監管事項,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各區財政局按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並實行查前公示。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可以對第三方機構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或者將有關材料調到本機關或者檢查人員辦公地點進行核查。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權要求第三方機構和主評人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和核實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延誤、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各區財政局應當將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本區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及時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要求將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本市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及時上報財政部。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有《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監〔2021〕4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處罰。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財政部門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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