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本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二OO四年九月四日
  • 所屬部門: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
規定內容,施行日期,

規定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設有中途站的線路上採用不配備售票員,由乘客按規定自行支付車費的方式營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簡稱無人售票車)。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無人售票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公共運輸客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公交管理處)依照本規定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行無人售票線路的標準)以下線路不得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
(一)機場線和旅遊線;
(二)起訖站設立在火車站、客運碼頭的公交日線
(三)實行多級票價的線路。
(四)其他客流量較大的線路
第五條(備案手續)
經營者對第四條規定以外的線路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應當在實施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到市公交管理處備案,並辦理線路經營權變更和車輛營運證換髮手續。
經營者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供線路客流量、配車數、配車車型等相關資料及線路行車作業計畫表。
第六條(營運車輛的要求)
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車輛除應當符合《上海市城市客車通用技術要求》和《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車輛服務設施和標誌管理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身長≥10米,發動機後置,前門淨寬度≥0.85米,後門淨寬度≥1米的單層車;
(二)車廂地板高度距地面≤0.75米;
(三)分別設定上客車門和下客車門;
(四)裝置無人售票投幣箱、電子讀卡機等配套設施;
(五)車廂通道兩側安裝單排座椅,上、下客車門之間乘客區通道為沒有台階的單一平面區域,通道寬度≥0.6米;
(六)安裝嵌入式電子報站設施、車輛動態顯示屏、後車門安全監視器;
(七)車廂內固定的公告欄內設定乘客流向標誌、線路走向示意圖、《乘坐規則》;
(八)車門旁應當分別標明“上客車門”、“下客車門”;在上客車門一側規定位置標明“無人售票車”字樣。
第七條(電子報站設備)
電子報站設備報話用語應當規範,除報清路別、方向、站名外,還應當有“本線無人售票,上車請自覺投幣,不設零找”等服務用語。
第八條(站牌)
無人售票線路站牌應當按統一規格、顏色設定,並標明“本線無人售票”和“請自備零錢,不設零找”等提示用語。
第九條(運能配備)
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行車作業計畫,使線路客流與運能相符,並報市公交管理處備案。
因線路客流量增加超過規定範圍,經營者應當在市公交管理處規定的期限內,增加相應數量的營運車輛和班次。
第十條(票務)
經營者應當在營運車輛車廂內規定的位置張貼線路營運收費標準,並在投幣箱旁備有車票憑證。
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線路起訖站點設立預售車票代售點,拆零銷售,方便乘客。
第十一條(線路經營權評議考核)
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准的線路經營權證書中規定的營運服務方式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營運。經營者的無人售票營運服務規範納入線路經營權的評議考核。
第十二條(稽查和處罰)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對無人售票線路客運的監督和檢查。
經營者採用無人售票營運違反本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要求的,市公交管理處依照《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二OO四年九月四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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