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1995-09-05
  • 生效時間:1995-11-01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號
【發布日期】1995-09-05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十四號令發布)
第一條 (依據)
根據《上海市演出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從事營業演出活動及其相關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主管部門)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演出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演出市場的管理工作。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演出市場的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營業演出活動實行巨觀調控、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
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從事營業演出活動。
第五條 (申請設立藝術表演團體的條件)
申請設立從事營業演出活動的藝術表演團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備高等以上學歷或者取得高級藝術職稱的負責人和具備中等以上學歷或者取得中級藝術職稱的管理人員;
(二)有具備一定藝術質量的演出劇(節)目和從事表演、伴奏、舞美等的基本專職人員;
(三)有組織章程和藝術生產、演出、財務、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相對穩定的排練場所,以及演出所必備的燈光、音響等器材、設備;
(五)有不少於100000元的資金。
第六條 (個人申請營業演出的條件)
個人審請營業演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具有從事藝術表演的資歷證明或者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表演藝術合格證書。
藝術表演團體的在職人員申請營業演出,應當出具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
第七條 (申請設立營業演出場所的條件)
申請設立營業演出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備中等以上學歷並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上崗資格考核合格的負責人和具備中等以上學歷並熟悉演出業務的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章程和完備的演出、財務、人事、統計、票務、服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劇場建築規範和演出場地和燈光、音響、幕布、吊桿等器材設備;
(四)建築結構安全合理,消防設施齊全有效;
(五)通風、衛生等設施符合規定標準。
第八條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條件)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備中等以上學歷並具有管理能力的負責人和3名以上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演出經紀人;
(二)有組織章程以及經營、財務、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與核定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設施;
(四)有不少於100000元的資金。
第九條 (申請演出經紀機構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組織章程或者合夥協定;
(三)經紀機構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或者合伙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
(四)金融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十條 (申請成為演出經紀人的條件)
申請成為演出經紀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3年內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具有中等以上學歷證明並有從事營業演出活動3年以上的經歷證明;
(四)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演出經紀人資格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演出經紀人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成為演出經紀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的戶籍證明或本市的身份證明;
(二)本人學歷證明和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三)3年內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證文書;
(四)其他必要的證書或者材料。
第十二條 (非營業演出單位臨時性演出)
非營業演出單位在舉辦各種節慶、紀念、比賽等活動中需組織臨時性營業演出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跨區、縣的組台組團演出,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領取《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十三條 (統計)
從事營業演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填報營業演出業務統計表和其他有關報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