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若干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2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
內容介紹
第一條為了推進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浦東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推進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及其相關的管理、服務活動。
本規定所稱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是指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予以認定並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記制度。
第三條實施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應當遵循尊重意思自治、貫徹形式審查、全程公開透明、智慧便捷高效的要求,賦予市場主體更大的經營自主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申請人應當實名申請登記,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登記。
第四條市場主體的設立登記實行行政確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登記機關確認其主體資格,並分別登記為相應類型的市場主體,簽發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
第五條市場主體名稱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以自主申報、事先承諾的方式辦理名稱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申請人申報的名稱是否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進行自動比對,實時導出比對結果,及時提示申請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六條市場主體自主確定經營範圍,並記載於章程(合夥協定)。
市場主體僅需將主營項目、許可項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項目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按照經營項目分類標準予以確認並登記。
市場主體超越登記的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登記機關不予處罰;未經許可開展許可類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許可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推進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改革。市場主體需要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備案多個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也可以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第八條市場主體之間有控制關係、有共同投資方或者隸屬於同一集團的,可以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登記。
符合住所託管要求的市場主體,可以將指定的場所登記為住所。
第九條市場主體應當置備股東(合伙人、投資人)名冊。股權(財產份額、出資額)轉讓的,應當書面通知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應當及時變更名冊並申請變更登記,免於向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定等材料。
第十條推進市場主體備案事項改為自主公示。市場主體應當在設立時或者下列事項變動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一網通辦”平台向社會公示: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
(三)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檔案送達接受人。
市場主體公示前款規定的材料和事項應當合法、準確、完整。公示虛假信息的,應當將其違法失信行為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結合市場主體信用和風險狀況,開展針對市場主體自主公示事項和留存檔案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並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和自主公示信息,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或者經抽查發現異常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核查。核查期間,登記機關可以對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作出標註。
第十二條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和有關行業協會等的共治功能,推進市場主體託管機制創新。
託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登記機關要求建立託管服務工作檯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主體履行相關義務。
市場主體可以根據約定以託管服務機構的住所申請住所登記。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活動的,應當向託管服務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登記服務體系,實現登記工作的標準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登記機關應當最佳化登記流程,推行材料清單標準化、辦理流程電子化、登記服務智慧型化,便利市場主體通過“一網通辦”平台全程線上辦理登記。除登記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外,登記機關不再收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任免職檔案等材料。
第十四條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載體,歸集各類電子許可證信息,實現電子證照“一照通用”和市場主體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精簡化。營業執照記載項目包括市場主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住所(主要經營場所)、註冊資本(出資額)、登記機關等。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違反本規定,未及時公示有關材料和事項或者公示的信息違法、虛假、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實施信用懲戒。
託管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依法撤銷登記。
第十六條本市有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支持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建立與其相適應的評價、考核制度。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確認登記中依據本規定和相關制度盡責履職、未牟取私利,但因現有科學技術、監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的,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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