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4月,《上海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以應對地震和颱風災害為主,兼顧其他災害事故,配置避難設備、設施和物資,建設或改造用於民眾轉移安置的安全場所。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按建築與場地空間類別,分為室內型(含室內室外兼具型)應急避難場所和室外型應急避難場所。
第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統籌規劃、平災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行業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護和使用所需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第六條 鼓勵有場地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採取協定、合作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商務、教育、文化旅遊、體育、綠化市容等行業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含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各項工作。
(一)各區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市級部門直接管理的除外)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資金保障工作;制定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實施細則,明確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二)市應急局:統籌協調指導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護和使用工作,制定本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專項規劃、相關標準、預案,建設信息系統,監督檢查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會同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做好市級救災物資的協調保障。
(三)市發展改革委: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納入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內容,按照規劃要求,將應急避難場所納入審批項目內容。
(四)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協調應急避難場所的電力供應,支持應急避難場所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五)市商務委:指導利用市屬會展場館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各區政府、管理單位做好會展場館、商場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使用。
(六)市教委:指導利用市屬學校並協調部屬高校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各區政府、管理單位做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使用。
(七)市公安局:組織協調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應急避難場所的治安維護。
(八)市財政局: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協調、檢查及市級應急避難場所相關資金保障。
(九)市規劃資源局: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納入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內容,配合做好全市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編制,指導完善落實區域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求納入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
(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把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內容納入新建、改建和舊區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的建設管理流程。
(十一)市交通委:負責協調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十二)市水務局:負責指導應急避難場所供水、排水保障工作。
(十三)市文化旅遊局:指導利用市屬文旅設施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各區政府、管理單位做好本行業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使用。
(十四)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醫療救治工作。
(十五)市市場監管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標準化建設,協助指導本市應急避難場所各項標準修訂。
(十六)市體育局:指導利用市屬體育場館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各區政府、管理單位做好體育場館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使用。
(十七)市綠化市容局:指導利用市屬公園綠地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各區政府、管理單位做好公園綠地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使用。
(十八)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組織實施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
(十九)市消防救援總隊: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地震局: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指導做好相關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護、使用。
(二十一)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電信企業配合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通信網路建設工作,並在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二十二)市疾控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十三)市電力公司:負責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供電保障。
(二十四)城投集團:負責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供水保障。
(二十五)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當產權單位與實際經營、管理的單位不一致時,實際經營、管理的單位即為“管理單位”),在區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和功能維護。
第三章 規 劃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將應急避難場所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風險、防災減災需求和應急避難資源調查評估,將其結果作為應急避難場所規劃設計的前提條件。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人口數量、建築密度、災害類型等因素,兼顧人口分布、地理環境特點,充分利用已建或規劃新建的會展場館、商場、學校、文旅設施、體育場館、公園綠地等場地場所,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類型、數量、用地面積、總體規模和規劃布局,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備的應急避難場所體系。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項目,應當作為應急避難場所配建應急設施,新建應急避難場所與項目主體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規劃資源部門辦理上述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徵求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應急避難場所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須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在滿足該區域應急避難場所布局規劃要求前提下重新規劃應急避難場所。規劃修改後的應急避難場所未建成投用前,原應急避難場所不得拆除或另作他用。
第十三條 規劃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場地,其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用作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通過適用性、安全性評估,掌握轄區內大型廠房、倉庫、園區和防汛安置點等臨時性應急避難場所資源,作為現有應急避難場所備份。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根據類別,合理選擇設定基本生活、指揮辦公、醫療救治、防疫隔離、物資儲備、垃圾儲運等功能分區,科學配置供電、供水、供暖、通信、消防、視頻監控、應急廣播與信息發布、排污等功能設施,具備條件的應急避難場所還應配置文化娛樂、心理撫慰、科普宣傳、停車場、直升機停機坪等功能設施,相關功能指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及本市標準規定。
第十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內、外及周邊要規範設定指示標誌等指引,標明避難路線圖、功能分區圖和相關責任人等必要信息。
第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完成後,其管理單位應及時將避難場所的名稱、位置、面積及可容納人數、配套設施、功能區劃分平面圖、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和設計方案、應急啟用預案等有關材料報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應急避難場所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
第十八條 已建成投用的應急避難場所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應當在滿足該區域應急避難場所布局規劃要求前提下規劃新增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新增的應急避難場所未建成投用前,原應急避難場所擬局部調整部分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匯聚共享和信息化、清單化、動態化管理,滿足公眾查詢等服務需要,並對接“一網統管”平台。
第五章 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在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和維護制度;
(二)安排專人負責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的日常巡查;
(三)確保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暢通,不得占用或堵塞;
(四)固定式標誌指示方向應準確,不得移動、損毀,移動式標誌應就近集中存放並做好維護保養;
(五)負責應急避難場所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
(六)每年組織開展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綜合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建立相關台賬;
(七)按照“一場所一預案”,建立避難場所啟用預案並適時開展應急演練。
(八)配合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管理單位應急啟用預案的編制、演練和宣傳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對管理單位的應急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情況、出入口通暢情況、標誌維護情況進行督查。
(三)定期組織應急避難場所開展有民眾參與的轉移安置聯合演練;
(四)定期對應急避難場所標準情況、保障能力開展安全評估,確保應急避難場所可用實用。
第二十二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按照部門和屬地歸口管理的原則,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保障,報市、區財政部門審核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落實安排。
第二十三條 可採取購買服務、授權委託等方式依法按程式委託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託應急避難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救災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 應急啟用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突發事件預警預報,各類市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本市人員轉移安置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作出應急避難場所啟用決定。
各區政府組織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單位,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受災民眾轉移、應急物資保障以及場所現場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安置人員的服務和安全管理,並確保應急避難場所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根據轉移安置實際需要,各區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協調指定或向社會徵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八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組織轉移安置人員撤離,恢復應急避難場所常態,依照本市應急徵用補償辦法實施應急徵用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具體解釋。
第三十條 各區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草案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