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和規範公務支出管理,進一步深化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公務卡制度優勢,提高公務卡使用率,嚴格控制現金支付而出台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上海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公務支出管理,進一步深化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公務卡制度優勢,提高公務卡使用率,嚴格控制現金支付,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關於本市進一步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財政局會同市監察局依據本市公務卡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對市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落實本單位公務卡制度改革情況實施的考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所有的,可以用於本單位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個人信用卡。
第四條公務卡用於公務支出的報銷範圍包括辦公用品、差旅費、培訓費、會議費、招待費和5萬元以下的零星購買支出等各預算單位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公務支出,應嚴格按《上海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再使用現金結算。
第五條預算單位應嚴格執行本市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管理辦法、設計考核指標,實施公務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並會同市監察局定期向市級預算主管部門通報考核結果。
第八條市監察局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有關要求,對公務卡制度實行情況進行監督,將公務卡使用考核結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內容;對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對公務卡使用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第九條預算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公務卡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全面指導、推進和監督本部門所屬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門、本單位公務卡管理工作規程,對公務卡制度改革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向市財政局反饋。
第十條預算單位應嚴格執行本市各項公務卡管理制度規定,科學制定本單位公務卡使用管理規定和報銷工作流程,嚴格控制單位現金支出,確保財政資金公開、透明、規範運行。
第三章 考核指標
第十一條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指標主要包括開卡率、報銷率和現金率等。
第十二條開卡率主要用於考核預算單位公務卡開卡覆蓋率(開卡率=預算單位開卡人數/預算單位在職人數)。根據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預算單位原則上應為本單位辦理公務業務的在職員工每人辦理一張公務卡。
第十三條報銷率主要用於考核預算單位實行公務卡制度改革後,公務支出採用公務卡報銷的比率〔報銷率=預算單位年度公用經費中公務卡報銷總額/預算單位年度公用經費總額-年度公用經費轉賬總額〕,以反映預算單位公用經費採用公務卡結算的情況。
第十四條現金率主要用於考核預算單位實行公務卡制度改革後,公務支出中現金提取和使用的比率〔現金率=現金提取總額/(現金提取總額+公務卡報銷總額)〕,以反映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經費中現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指標值由財政業務處理平台根據預算單位當年預算執行數據和設定的考核期間自動生成。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六條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採取預算單位考核和主管部門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將開卡率、報銷率和現金率按部門和按單位分別排序的方式實施考核。
第十七條預算單位考核是指分部門將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開卡率、報銷率和現金率按從高到低順序排列,並分別與本部門開卡率、報銷率和現金率的平均數進行比較。
第十八條預算主管部門考核是指將市級所有預算主管部門的開卡率、報銷率和現金率按從高到低順序排列,並與市級所有預算主管部門的開卡率、報銷率和現金率的平均數進行比較。
第五章 考核結果管理
第十九條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結果實施定期反饋和年底通報制度。
第二十條預算年度期間,市財政局定期(按季或按半年)將按部門、按單位生成的公務卡使用考核情況反饋給各部門。對於考核指標數低於市級平均數(或部門平均數)的部門(或單位),由各部門、各單位認真總結、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進一步推進本部門、本單位公務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年度終了,市財政局會同市監察局將年度公務卡使用考核情況向各部門實施通報。對於年度考核指標數低於市級平均數的部門,應由相關部門提出完善措施報市財政局和市監察局。
第二十四條公務卡使用考核管理中發現的預算單位未按本市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定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及違反相關財經紀律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考核情況納入本市懲防體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作為重要指標進行考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和上海市監察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各區縣財政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管理要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公務卡管理考核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