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03
【生效日期】1987-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上海市婚前健康檢查暫行辦法
(1987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為實施優生監督,提高人口素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範圍內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遵守本辦法。
各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應協助衛生、民政部門做好婚前健康檢查工作。
第三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應持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包括雙方是否具有血緣關係的說明),在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經檢查取得《婚前體檢證明》後,方可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男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在外地作婚前健康檢查的,需憑當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體檢證明》;未在外地作過婚前健康檢查的,須在本市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接受檢查,經檢查取得《婚前體檢證明》後,方可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對男女雙方持有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並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婚前體檢證明》由市衛生局統一印製。
第五條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療保健單位,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並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非經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不得擅自承擔婚前健康檢查。
第六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接受婚前健康檢查時,應如實回答醫務人員的詢問,主動提供有關情況,配合檢查。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生,應給受檢者以婚育指導,並將檢查給果和能否結婚、生育的意見填寫在《婚前體檢證明》上,然後加蓋單位公章。
婚前健康檢查的內容、方法、要求、標準,按照衛生部制定的《婚姻保謹常規》和《分類指導標準》執行。
第七條承擔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生需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在取得合格證明後,方能從事此項工作。
從事婚前檢查的醫生應尊重受檢者的人格,為其保守秘密。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市和區、縣衛生部門應分別設立婚前健康檢查技術鑑定委員會,負責對能否結婚的疑難病例進行鑑定。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當事人如不服檢查單位所作的結論,可向所在地的區、縣婚前健康檢查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復檢;對區、縣婚前健康檢查技術鑑定委員會的復檢結論不服的,可向市婚前健康檢查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復檢或鑑定,由市婚前健康檢查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最終裁決。
第九條婚前健康檢查的費用,由本人自理。
婚前健康檢查的收費標準,由市衛生局統一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並會同市民政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