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於2017年6月19日印發。本辦法共五章十五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印發時間:2017年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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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17〕6號
市屬各高等學校: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教科〔2016〕41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獎助標準的通知》(財教科〔2017〕5號)精神,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制定了《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修訂本單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於2017年7月20日之前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6月1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調動青年高端人才積極性,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教科〔2016〕41號)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獎助標準的通知》(財教科〔2017〕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上海市地方高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第二章 資 助 標 準
第四條地方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上海市財政局將會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章 預算下達和調整
第六條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地方財政承擔部分所需資金納入市級財政教育資金,在市教委部門預算中安排。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每年按規定程式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至地方高校。
第七條地方高校根據符合條件學生人數編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預算,並按相關程式撥付。如根據有關規定確需調整的,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調整年度預算。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地方高校應按月、足額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髮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九條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十條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各地方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相關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高校(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上海地方科研機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解讀

適用對象

在本市地方高校就讀的,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資助標準

地方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發放比例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髮放比例為在校生的100%。覆蓋所有符合第一問中適用對象條件的在校學生。

發放流程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每年按規定規程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至地方高校。地方高校根據符合條件學生編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預算,並按相關程式撥付。

經費管理

各地方高校要切實加強助學金經費的管理,對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截留、擠占和挪用;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強化內部監管,同時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其他政策

獲得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享受其他各類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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