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農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華中農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是華中農業大學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農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華中農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 相關單位:華中農業大學
  • 性質:管理辦法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學校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規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根據《財政部教育部 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華中農業大學研究生教育收費及獎助體系改革方案》(校發[2014] 10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資助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年限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月1000元,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月500元。
第四條學術型碩士研究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年限不超過3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年限不超過2年,公開招考博士研究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年限不超過3年。
第五條碩博連讀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從學校發文轉入博士研究生階段當年9月1日起開始享受博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累計時間不超過3年;此前享受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三章 發放與管理
第六條學校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髮放給符合條件的學生,按每年12個月發放。
第七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髮放在下列情況下作出相應調整:
(一)未經學校批准同意,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未繳納學費或未完成註冊手續的,停發欠費期間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二)研究生因故退學、轉學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學業者,從註銷或轉出學籍之日起停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三)研究生休學期間,停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復學後恢復發放;
(四)非定向就業研究生所轉檔案不符合學校招生管理規定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不予發放,自全部檔案轉入學校之日起開始發放;
(五)採取偽造檔案及相關材料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國家助學金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國家助學金,並追繳已發國家助學金,且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研究生在讀期間由非定向就業培養轉為定向就業培養的,自批准轉換之日起停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七)研究生因違法違規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自受處分之日起,視情節輕重,停發國家助學金6-12個月。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經費使用嚴格遵守國家和財務紀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新老生按統一標準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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