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上海市力學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力學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學會積極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楊“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團結廣大力學科技工作者,促進力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力學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力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力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建設上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貢獻。
主要任務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反對迷信,反對偽科學。
三、出版學術刊物,科普讀物和科技資料。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五、 積極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六、對國家和上海市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論證和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七、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出版物
《力學季刊》 《力學季刊》(原名《上海力學》)屬全國性雜誌,於1980年創辦並公開發行。該刊自1993年起連續被選為國家科委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選為核心期刊。
《力學季刊》是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和上海力學學會主辦的工程力學學科的學術刊物。其宗旨是反映中國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工程技術單位的前沿力學研究的成果和動態,報導力學在解決中國重大工程設計和技術問題中的進展和作用。主要刊登理論研究、實驗研究、計算研究和套用研究等的學術論文及簡報,以及國際力學研究新方向的綜述和展望。同時適當刊登學術討論、新書評介和 教學研究。該刊重視力學研究的創新和力學研究與工程套用的結合,以促進中國力學學科的發展,並為中國經濟建設服務。
《上海力學動態》小報
《上海力學動態 》小報是由上海市力學學會辦公室主辦的信息小報。及時向廣大會員和上海市力學工作者反映學會工作動態,交流該市力學工作者在科研、教學、生產中所取得的成果和經驗,介紹國內外力學發展動態,國內外學術會議信息,以達到加強學會和會員之間的聯繫;加強力學各分支學科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力學和其他學科的合作和滲透,促進力學更好地為工程、產品服務、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理事會
第一屆
理事長: 李國豪
副理事長:趙明 金愨
秘書長: 趙明(兼)
第二屆
理事長:李國豪
副理事長:魏幼農 金 愨
秘書長: 江可宗
第三屆
理事長: 李國豪
副理事長:羅祖道 葉敬棠
秘書長: 江可宗
副秘書長:徐植信 凌樹森
常務理事:
王以進 葉敬棠 史聯芳 江可宗 朱頤齡 李國豪 吳 鎮 陳維新 陸兆康 楊傑 羅祖道 俞載道 徐植信 唐 軍 凌樹森 梅家福 章紀川
第四屆
理事長: 范緒箕
副理事長:徐植信 葉敬棠
秘書長: 何友聲
副秘書長:梅家福
常務理事:王以進 王文亮 葉敬棠 沈燮昌 何友聲 陳月林 陳守吉 毆陽鬯 范緒箕
羅祖道 徐植信唐軍 唐偉楓 凌樹森 梅家福
第五屆
理事長: 何友聲
副理事長: 徐植信 趙學瑞
秘書長: 何福保
副秘書長: 梅家福 葉其琪(女)
常務理事: 馬文華 王鐵夢 江可宗 劉人懷 何友聲 何福保 趙學瑞 徐植信 梅家福
第六屆
理事長: 何友聲
副理事長:方如華(女) 柳兆榮
秘書長: 何福保
副秘書長:陳月林 葉其琪(女)
常務理事:何友聲 方如華 柳兆榮 何福保 陳月林 李百齊 沈克揚 張聖坤 嵇醒
第七屆
理事長: 方如華
副理事長: 劉正興 陳康民 柳兆榮
秘書長: 何福保
副秘書長: 張若京 葉其琪(女)
常務理事: 方如華 劉正興 陳康民 柳兆榮 何福保 王懷忠 李百齊 張熹 姚念亮
嵇醒 繆國平
第八屆
理事長: 沈為平
副理事長:陳康民 吳世明 劉正興 朱德祥
秘書長: 劉正興(兼)
副秘書長:張若京 葉其琪(女)
常務理事:王孔藩 王懷忠 劉正興 馮 偉 朱德祥 沈為平 陳康民 吳世明 張文
張熹 張若京 洪嘉振 胡可一 黃紹銘 繆國平
第九屆
理事長: 沈為平 副理事長: 朱德祥 張若京 陳康民
秘書長: 劉樺 副秘書長: 周文波 葉其琪(女)
常務理事: 沈為平 朱德祥 張若京 陳康民 劉樺 周文波 賀鵬飛 丁光宏 王懷忠
王孔藩 王衛東 張熹 孫慶(女) 翁培奮 繆國平
第十屆
理事長: 劉樺 副理事長: 丁光宏 朱德祥 仲政 周文波
秘書長: 仲政(兼) 副秘書長: 翁培奮 陶偉忠 葉國強
常務理事: 丁光宏 孫慶(女) 朱德祥 朱雷 許金泉 劉樺 仲政 陸鵬 賀鵬飛 高承勇 顧倩燕(女) 周文波 蔣東紅 戴韌 戴世強
第十一屆
理事長: 仲政 副理事長: 丁光宏 葉國強 翁培奮 薛雷平
秘書長: 徐鑒 常務副秘書長: 吳慧玲(女)
常務理事: 丁光宏、馬崢、王懷忠、葉國強、孫慶(女)、朱雷、仲政、陳迎春、陸鵬、高承勇、顧倩燕(女)、翁培奮、徐鑒、薛雷平、戴韌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上海市力學學會
英 文 名: Shanghai Society of Mechanics縮寫(SSM)
第二條 上海市力學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力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民眾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學會宗旨:在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反對學術不端行為;積極貫徹科學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創新為動力,與時俱進。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建設上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貢獻。
第五條 上海市力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團登記管理局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力學學會的工作指導和支持。
第六條 本學會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學會的工作任務
(一) 促進力學學科的繁榮和發展
(二) 促進力學科學的普及和推廣
(三) 促進力學人才的培養和提高
(四) 促進力學學科為經濟建設服務
(五) 維護力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 做好力學工作者和黨聯繫的橋樑
第八條 業務範圍:學術交流,科學普及,人才培訓,技術諮詢,出版期刊,科技展覽,成果鑑定,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九條 活動原則
(一) 本團體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本團體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學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學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學會的章程
(二) 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會員。
(1) 個人會員:
(a) 具有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和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
(b)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取得較好成績的科技人員
(c)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在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並有較高學術水平者的科技
人員和工農革新家。
(d)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工作的領導幹部。
(2) 團體會員:
為加強橫向聯繫和科技信息交流,凡從事與力學有關並在上海地區註冊的科研、教育、生產、套用、服務單位,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並支持我會工作,承認學會章程,均可吸收為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式
個人會員:入會需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所在工作單位推薦或本會個人會員二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由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入會需單位提出申請,提交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由學會辦公室發給團體會員證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優先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 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四) 有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學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原則上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退回會員證。會員凡無特殊理由,連續二年不履行義務者,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行為或者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籍。會員如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會員觸犯刑律或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失去會籍,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九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人數應為會員總數的8-15%,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 制定會費標準(按市科協要求:每人每年30元)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討論和決定學會的終止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定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領導成員。
(四) 制定、審查學會工作計畫。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定和撤消、決定或批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出席和表決,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採取等額或差額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應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常務理事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出席和表決,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是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原則上應由本門學科中的專家擔任。理事長任期一屆,但隔屆可以重新當選。本學會的法定代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條 理事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隔屆仍可當選。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一名常務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學會日常工作。曾任學會理事長或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由學會理事會授予榮譽稱號。為了使力學學科的發展能夠得到更廣泛的社會支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特邀理事若干名任期一屆。
第二十九條 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各種工作委員會。各種工作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並報市科協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學會理事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可酌情設立各種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和開展對本專業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其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或由該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成立應報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局登記方可進行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包括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學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學會設司庫一人,專門負責學會財務管理工作。學會要建立年度財務報告制度,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四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學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如遇特殊情況,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學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