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

《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經市政府同意,市機管局制訂,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6月21日轉發,共十五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
  • 轉發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轉發時間:2018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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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滬府辦規〔2018〕1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機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機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
為提高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規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考評主體)
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為考核評價責任主體,組織指導協調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以下簡稱“節能”)考核炒龍慨評價工作。具體考核評價工作,由市機管局組織實施。
第二條(考評原則)
本市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工作,遵循“統一標準、分類指導、科學合理、激勵引導”的原則。
第三條(考評組織)
市機管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相關監督部門、節能專業機構等組成考核組,考核評價市級公共機構和區機管局推進節能工作情況。
各區機管局在市機管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考核評價本區域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機管局指雄牛頁希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負責考核評價各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各公共機構負責考核評價所屬單位節能工作。
實施考評前,由市機管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考評方案,進行工作部署。
考評結束後,市機管局匯總考評結果,葛記歸經聯席會議審核後,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條(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包括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和節能工作措施落實情況。
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情況主要指能耗總量、人均能耗量、單位建築面積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標完成情況。
節能工作措施落實情況主要指管理架構建立、節能管理崗位設定、節能制度標準制定、能耗統計、分項計量、能源審計、垃圾分類、水資源利用、宣傳培訓、節能產品採購、節能改造、節能產品技術推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契約能源管理推進、新能源公務車配置使用情況、新能源車充電樁建設、分時租賃推進、節能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節約(水)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創建等。
第五條(考評標準)
市機管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全市公共機構考核評價標準。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可結合本系統節能工作特點,制定本系統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標準。考核評價標準可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實際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考評方式)
考核評價工作採用書面考核評價和現場考核評價兩種方式。
書面考核評價是指被考核評價公共機境充膠求構按照要求,填報書面材料(電子或紙質),並及時上報考核組核查的考核評估。
現場考核評價是指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按照要求,接受考核組現場踏勘、座談交流、查閱資料的考核評估。
第七條(考評類型)
考核評價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全面考核評價、重點考核評價、專項考核評價三種類型。其中,全面考核評價以書面考核評價方式為主,重點考核評價和專項考核評價以現場考核評價方式為主。
第八條(考評程式)
根據節能工作要求,市機管局會同相關單位原則上於每年10月-12月組織開展全面考核評價。
(一)市、區兩級機關於每年10月30日前,閥騙根捉槓烏據考核評價標準完成對其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工作;於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區機管局。
(二)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於每年10月30日前,根據考核評價標準,完成對各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機構考核評價工作;於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區機管局。
(三)區機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開展本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機管局。
(四)市機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各考核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部分市級公共機構和區機管局進行重點考核評價或專項考核評價,於每年12月5日前,確定考核評價結果,並反饋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其中,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噸標準煤(含500噸漏海說標準煤)的市級公共機構按照5%以上比例、小於500噸標準煤的市級公共機構按照1%以上比例,區機管局按照50%以上比例,組織現場考核評價。
第九條(考評等次)
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採用百分制評分法,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綜合評價90分以上為優秀(含90分),70分至90分為良好(含70分),60分至70分為合格(含60分),低於60分為不合格。
第十條(結果套用)
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考核評價結果以通報等形式予以公布,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相關部門,作為區政府年度節能降碳考核評價、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含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文明單位評選、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等的參考依據。
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公共機構,按照規定予以通報表揚,並作為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先進集體評選依據。對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機構,列為下一年度節能重點監督對象,由市節能監察中心等單位不定期對該公共機構節能情況進行檢查。
區機管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上述做法。
第十一條(考評免除)
公共機構遇有機構調整、辦公場所變動等特殊情況或實施重要建設項目時,應向同級機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經考核組批准,可免除考核評價,但其當年用能情況仍按照規定按時上報。
第十二條(考評配合)
公共機構應積極配合考核評價工作,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數據,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阻礙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考評監督)
公共機構應主動接受全社會對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監督,市、區機管局接到相關舉報後應及時調查處理,查實後的有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依據。
第十四條(結果複查)
公共機構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考核評價結果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同級機管局申請複查。市、區機管局應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對考核通知書、考核評價表、考核結果告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告知相關公共機構。
第十五條(附則)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辦法解讀

修訂必要性

(一)完善公共機構節能制度體系的需要
依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的相關規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納入對公共機構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體系。2016年12月頒布施行的《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進一步強調“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能源審計、能耗定額管理和節能監察等方式,對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因此,《辦法》作為本市公共機構節能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本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形勢發展要求,結合新出台的相關制度規定予以修訂完善。
(二)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機制的需要
本市公共機構量大面廣,涉及主管單位較多、業務類型複雜。在實際工作推進中,用能數據報送時效性較差,能源統計計量口徑不一致,能源管理崗位設定、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區公共機構節能體制機制尚未理順,節能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效果不理想等問題依舊存在。為此,需要繼續加強考核評價工作,強化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監督力度,通過考核評價,特別是考評結果的套用,促進本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加強節約型公共機構建設的需要
《暫行辦法》實施兩年多來,市機管局會同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節能專業機構,對市區兩級公共機構開展了兩輪的年度考核評價工作,在完善節能管理制度,落實節能管理措施,增強能源消費憂患意識,營造良好節能氛圍,推進節約型公共機構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降低能耗、物耗,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學校等行動的目標要求。須進一步強化考核評價工作,發揮公共機構節能在推動全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全面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持續推進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創建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依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規程》《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上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

修訂過程

調研階段:綜合《暫行辦法》施行兩年多實際情況,聽取各區機管局對近兩年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的建議,並借鑑市發改委對區政府節能降碳工作考核評價的開展情況,研究主要修訂條款。
起草階段:根據前期調研情況,草擬了《辦法》修訂稿初稿,並在徵求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各區機管局意見後,對《辦法》修訂稿進行初步完善。
修改階段:多次召開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和區機管局節能工作座談會,專題研討《辦法》修訂條款。根據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
審議階段:2018年3月16日,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市政府秘書長湯志平同志召集召開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原則通過。

修訂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包括考評主體、考評組織、考評內容、考評標準、考評方式、考評程式、結果套用等內容。主要修訂條款有七條,分別是第三條(考評組織)、第四條(考評內容)、第五條(考評標準)、第八條(考評程式)、第十條(結果套用)、第十一條(考評免除)、第十四條(結果複查)。現將相關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第三條(考評組織)
為進一步強化監督評價職能,明確將紀律監督、責任審計等相關部門人員納入考核組組成範圍,共同參與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工作。同時,按照各司其職、分類分級的原則,明確了市區兩級不同類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考核主體,以及考評前後的組織工作安排。
(二)第四條(考評內容)
根據本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形勢發展要求,明確考評內容包括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和節能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兩類指標,並描述了兩類指標的考評內容。
(三)第五條(考評標準)
為提升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針對性,明確由市教科文衛體等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可結合本系統節能工作特點,細化完善各自系統的考核評價標準。並且,明確要求相關考核評價標準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實際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確保了考評標準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四)第八條(考評程式)
為強化考評結果套用,將考評時間調整為當年度的10月-12月,並對各考評環節的時間節點做相應調整。為進一步加強對重點用能公共機構和區機管局節能工作推進的監督力度,明確了需要採用現場考核評價方式進行重點考核評價或專項考核評價公共機構的範疇和抽查比例。
(五)第十條(結果套用)
明確將考評結果報送市相關部門,作為區政府年度節能降碳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含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文明單位評選、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等的參考依據。
同時,為鼓勵先進,明確將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作為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先進集體評選依據;為鞭策後進,明確將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機構,列為下一年度節能重點監督對象,由市節能監察中心等單位不定期對該公共機構節能情況進行檢查。
(六)第十一條(考評免除)
明確了公共機構在遇有機構調整、辦公場所變動、實施重要建設項目等重大情況時,可申請考評免除。
(七)第十四條(結果複查)
明確了公共機構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結果複查。規定了市、區機管局在收到公共機構考核評價結果複查申請後,應複查的具體內容。
書面考核評價是指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按照要求,填報書面材料(電子或紙質),並及時上報考核組核查的考核評估。
現場考核評價是指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按照要求,接受考核組現場踏勘、座談交流、查閱資料的考核評估。
第七條(考評類型)
考核評價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全面考核評價、重點考核評價、專項考核評價三種類型。其中,全面考核評價以書面考核評價方式為主,重點考核評價和專項考核評價以現場考核評價方式為主。
第八條(考評程式)
根據節能工作要求,市機管局會同相關單位原則上於每年10月-12月組織開展全面考核評價。
(一)市、區兩級機關於每年10月30日前,根據考核評價標準完成對其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工作;於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區機管局。
(二)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於每年10月30日前,根據考核評價標準,完成對各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機構考核評價工作;於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區機管局。
(三)區機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開展本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機管局。
(四)市機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各考核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部分市級公共機構和區機管局進行重點考核評價或專項考核評價,於每年12月5日前,確定考核評價結果,並反饋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其中,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噸標準煤(含500噸標準煤)的市級公共機構按照5%以上比例、小於500噸標準煤的市級公共機構按照1%以上比例,區機管局按照50%以上比例,組織現場考核評價。
第九條(考評等次)
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採用百分制評分法,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綜合評價90分以上為優秀(含90分),70分至90分為良好(含70分),60分至70分為合格(含60分),低於60分為不合格。
第十條(結果套用)
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考核評價結果以通報等形式予以公布,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相關部門,作為區政府年度節能降碳考核評價、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含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文明單位評選、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等的參考依據。
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公共機構,按照規定予以通報表揚,並作為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先進集體評選依據。對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機構,列為下一年度節能重點監督對象,由市節能監察中心等單位不定期對該公共機構節能情況進行檢查。
區機管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上述做法。
第十一條(考評免除)
公共機構遇有機構調整、辦公場所變動等特殊情況或實施重要建設項目時,應向同級機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經考核組批准,可免除考核評價,但其當年用能情況仍按照規定按時上報。
第十二條(考評配合)
公共機構應積極配合考核評價工作,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數據,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阻礙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考評監督)
公共機構應主動接受全社會對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監督,市、區機管局接到相關舉報後應及時調查處理,查實後的有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依據。
第十四條(結果複查)
公共機構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考核評價結果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同級機管局申請複查。市、區機管局應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對考核通知書、考核評價表、考核結果告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告知相關公共機構。
第十五條(附則)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辦法解讀

修訂必要性

(一)完善公共機構節能制度體系的需要
依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的相關規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納入對公共機構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體系。2016年12月頒布施行的《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進一步強調“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能源審計、能耗定額管理和節能監察等方式,對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因此,《辦法》作為本市公共機構節能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本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形勢發展要求,結合新出台的相關制度規定予以修訂完善。
(二)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機制的需要
本市公共機構量大面廣,涉及主管單位較多、業務類型複雜。在實際工作推進中,用能數據報送時效性較差,能源統計計量口徑不一致,能源管理崗位設定、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區公共機構節能體制機制尚未理順,節能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效果不理想等問題依舊存在。為此,需要繼續加強考核評價工作,強化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監督力度,通過考核評價,特別是考評結果的套用,促進本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加強節約型公共機構建設的需要
《暫行辦法》實施兩年多來,市機管局會同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節能專業機構,對市區兩級公共機構開展了兩輪的年度考核評價工作,在完善節能管理制度,落實節能管理措施,增強能源消費憂患意識,營造良好節能氛圍,推進節約型公共機構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降低能耗、物耗,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學校等行動的目標要求。須進一步強化考核評價工作,發揮公共機構節能在推動全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全面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持續推進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創建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依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規程》《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上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

修訂過程

調研階段:綜合《暫行辦法》施行兩年多實際情況,聽取各區機管局對近兩年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的建議,並借鑑市發改委對區政府節能降碳工作考核評價的開展情況,研究主要修訂條款。
起草階段:根據前期調研情況,草擬了《辦法》修訂稿初稿,並在徵求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各區機管局意見後,對《辦法》修訂稿進行初步完善。
修改階段:多次召開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和區機管局節能工作座談會,專題研討《辦法》修訂條款。根據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
審議階段:2018年3月16日,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市政府秘書長湯志平同志召集召開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原則通過。

修訂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包括考評主體、考評組織、考評內容、考評標準、考評方式、考評程式、結果套用等內容。主要修訂條款有七條,分別是第三條(考評組織)、第四條(考評內容)、第五條(考評標準)、第八條(考評程式)、第十條(結果套用)、第十一條(考評免除)、第十四條(結果複查)。現將相關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第三條(考評組織)
為進一步強化監督評價職能,明確將紀律監督、責任審計等相關部門人員納入考核組組成範圍,共同參與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工作。同時,按照各司其職、分類分級的原則,明確了市區兩級不同類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考核主體,以及考評前後的組織工作安排。
(二)第四條(考評內容)
根據本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形勢發展要求,明確考評內容包括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和節能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兩類指標,並描述了兩類指標的考評內容。
(三)第五條(考評標準)
為提升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針對性,明確由市教科文衛體等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可結合本系統節能工作特點,細化完善各自系統的考核評價標準。並且,明確要求相關考核評價標準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實際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確保了考評標準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四)第八條(考評程式)
為強化考評結果套用,將考評時間調整為當年度的10月-12月,並對各考評環節的時間節點做相應調整。為進一步加強對重點用能公共機構和區機管局節能工作推進的監督力度,明確了需要採用現場考核評價方式進行重點考核評價或專項考核評價公共機構的範疇和抽查比例。
(五)第十條(結果套用)
明確將考評結果報送市相關部門,作為區政府年度節能降碳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含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文明單位評選、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等的參考依據。
同時,為鼓勵先進,明確將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作為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先進集體評選依據;為鞭策後進,明確將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機構,列為下一年度節能重點監督對象,由市節能監察中心等單位不定期對該公共機構節能情況進行檢查。
(六)第十一條(考評免除)
明確了公共機構在遇有機構調整、辦公場所變動、實施重要建設項目等重大情況時,可申請考評免除。
(七)第十四條(結果複查)
明確了公共機構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結果複查。規定了市、區機管局在收到公共機構考核評價結果複查申請後,應複查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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