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辦法

2012年12月5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5日
基本信息,考核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深入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落實目標責任制,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

考核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落實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人民團體。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科學合理、逐級考核的原則,發揮評價、監督和導向的作用。
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本級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及組織所屬公共機構開展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負責對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本級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及組織所屬公共機構開展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對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目標完成情況和組織管理、制度建設、宣傳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標準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實際工作情況適時調整。
第八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以下程式,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節約能源資源工作進行考核:
(一)單位自查。每年3月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標準,對上一年度本部門及組織所屬公共機構開展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自查,自查報告按系統分別報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
(二)現場核查。每年5月底前,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組成考核小組,通過現場核查、重點抽查等方式,按系統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進行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考核報告。
(三)公布考核結果。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考核結果。
第九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對考核結果等次為“優秀”的部門和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等次為“不合格”的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考核結果等次為“不合格”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按系統分別報送國管局或中直管理局。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將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複查。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全部檢查或重點抽查等方式,於每年3月底前組織對所屬公共機構上一年度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按系統報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
考核結果可以作為對所屬公共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一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節約能源資源考核有關材料,真實反映本部門、本單位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對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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