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6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11日
正文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菸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菸場所吸菸。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菸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菸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運輸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菸區域。
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菸點。
吸菸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定吸菸點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菸點設定吸菸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菸灰、菸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菸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菸的志願者;
(二)做好禁菸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定任何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願離開禁止吸菸場所的吸菸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菸者停止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要求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菸義務,並可以對不履行禁菸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菸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菸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開展控煙諮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菸者提供戒菸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三)承擔機場、鐵路執法工作的機構以及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運輸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情況設定的室內吸菸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修改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條例施行6年多來,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據統計,2010年至2015年,全市共開展檢查2001407次,對單位處罰971例,罰款金額1838540元,對個人處罰482例,罰款金額32700元。但原條例的規定仍無法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如餐飲場所、娛樂場所、旅館等部分公共場所可以設定吸菸區或吸菸室,工作場所禁菸也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共用工作場所。近年來,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多次提出進一步推進本市控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今年11月,全球健康促進大會將在本市召開,也對本市控煙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此,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以進一步推進健康城市建設,提升國際化大都市形象,維護公眾健康。
二、 《修正案(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2年,原市衛生局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立法研究所等單位開展了原條例實施情況評估課題研究,形成了相應的課題研究報告,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五年立法規劃將修改原條例列入預備項目。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原條例作為正式項目列入立法計畫後,市人大常委會鐘燕群副主任、市政府翁鐵慧副市長共同出席了控煙立法聯合調研啟動會。市衛生計生委通過組織開展專家研討、實地調研考察等多種方式,全面論證修改原條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組織召開了多場座談會聽取意見,並赴部分重點執法部門開展調研,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區縣政府意見。在此基礎上,市衛生計生委於4月上旬完成了《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
收到市衛生計生委報送的《修正案(草案)》後,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徵求了市教委、市文廣影視局、市體育局、市旅遊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交通委等28個相關單位,部分區縣政府,市政協、市高級法院、市律協等有關方面,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通過座談會聽取了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同時,市政府法制辦與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衛生計生委聯合召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方面的座談會和有關的專家論證會,並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針對立法中的難點問題,市政府領導專門與國家衛生計生委進行了溝通。在此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最終形成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三、 《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 擴大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範圍
《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規定部分室內公共場所禁菸的基礎上,明確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與原條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將室內禁菸區域從特定的室內公共場所擴大到所有的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其中,特別是在以下幾類場所作了擴大:
一是旅館。原條例規定星級旅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可以劃定吸菸區或者設定吸菸室,旅館的樓層或者客房分為吸菸或者非吸菸兩種;按照《修正案(草案)》,旅館的室內區域實現全面禁菸。
二是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原條例規定這些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吸菸區或者設定吸菸室;按照《修正案(草案)》,餐飲場所、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實現全面禁菸。
三是室內工作場所。原條例規定國家機關的會議室、餐廳以及共用的工作場所等室內公共活動區域禁止吸菸;按照《修正案(草案)》,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實現全面禁菸。
四是機場等交通樞紐。原條例規定,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除專門設定的吸菸室外,室內區域禁止吸菸;按照《修正案(草案)》,機場等交通樞紐的室內區域實現全面禁菸。
此外,考慮到現實中的可執行性,《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個引導性條款,規定室內工作場所、機場等交通樞紐的室內乘客等候區域,有條件的可以在相鄰露天區域設立吸菸點。
(二) 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範圍
原條例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禁菸區域比較有限,僅包括: (1) 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外區域;(2) 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外區域;(3) 體育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範圍,增加了以下幾類場所: (1) 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演出區域;(2) 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3) 人群集聚的公共運輸工具等候區域;(4)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同時,《修正案(草案)》授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長期或者臨時禁止吸菸區域。
(三) 提出了綜合治理原則
《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規定的“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控煙工作原則基礎上,增加了“綜合治理”原則。為體現綜合治理原則,規定了下列措施:
一是強化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的責任。明確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落實勸阻吸菸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菸的志願者,對吸菸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也不願離開禁止吸菸場所的吸菸者,應當固定證據並向監管部門舉報。
二是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管理責任。為充分發揮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管理優勢,明確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範圍。
三是充分發揮志願者的作用。鼓勵控煙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菸者提供戒菸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明確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超過三次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按照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四) 完善了行政處罰條款
為了提高執法效率,增強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對原條例中的處罰條款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對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違法行為,將原條例規定的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進行罰款,調整為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以罰款。
二是對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行為,將原條例規定的不聽勸阻才可進行處罰,調整為取消不聽勸阻這一前提,只要吸菸行為發生即可進行處罰。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訂
2016年,上海將修訂現行《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擬實現室內全面禁菸,即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全面禁止吸菸,並取消吸菸(區)室的設定,同時考慮將違法行為納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隨著依法控煙實踐的推進,《條例》的不足之處逐漸顯現。例如,《條例》規定餐飲場所、娛樂場所、旅館某些公共場所可以設定吸菸區(室),工作場所只規定國家機關所在建築物內的公共活動區域禁止吸菸等,與《公約》要求採取有效立法措施,在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全面禁菸,仍有明顯差距。
據了解,本次修訂在現行《條例》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根據《公約》第八條的核心精神,重點的思路是:第一,實現本市室內全面禁菸。即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全面禁止吸菸,並取消吸菸(區)室的設定。第二,堅持多部門執法。在綜合考慮各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力量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與許可權。第三,教育與懲戒並重。進一步突出場所管理主體和吸菸者的責任,最佳化處罰程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率,提高違法成本。
上海:新控煙條例實施 候車區禁止吸菸
新修訂的《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7年3月1日起將實施,上海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可處以2000元-3萬元罰款;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可處以50元-200元罰款。
修訂解讀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三十三次會議今天上午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的決定。按照新規,上海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都將全面禁止吸菸。新規將於2017年3月1日起實施。
室內全禁:餐廳“吸菸區”、公司“吸菸室”將成歷史
從過去餐廳、賓館、娛樂、公交等場所允許設吸菸區轉變為“室內全面禁菸”是此次新規最大的變化。這意味著各種“吸菸室”設定都將會逐步拆除,從此成為歷史。
六類室外場所也禁菸
除了“室內全禁”外,以下6類室外的公共區域也將禁菸
1、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2、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3、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4、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5、人群聚集的公共運輸工具等候區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根據新規,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菸區域。
室外吸菸點:遠離主通道、放置菸灰缸
除上述外,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菸點。吸菸點設定應符合4條規定
1、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2、設定吸菸點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菸點設定吸菸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3、放置收集菸灰、菸蒂等的器具;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違規個人罰50-200元,鼓勵熱線舉報
違規懲罰方面,禁菸範圍的單位違規,處以2千-3萬元罰款。個人在禁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處以50-200元罰款。
對違規行為,單位和個人可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舉報。
在人大審議過程中,不少人對室內公共場所控煙的執法問題有疑慮。對此,新規中也明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上海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監測結果
自2010年《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上海法定場所違規吸菸發生率穩步下降,2016年底為8.5%,與2010年底的18.6%相比,下降逾10個百分點,降幅為54.3%;與2010年2月現行《條例》生效前的37.6%相比,降幅更高達77.4%。2016年上海市成人吸菸率為23.3%,其中男性為46.8%,僅比2010年下降了3.6個百分點。
上海市2016年度控煙監測數據:2016年法定禁菸場所違規吸菸發生率為8.5%,比2015年下降4.6個百分點;“無菸蒂”場所比例為83.8%,比2015年上升5.2個百分點;設定菸具的場所比例為17.2%,比2015年下降5個百分點。鄔驚雷表示,2016年網咖、娛樂場所和餐飲場所違規吸菸狀況都有不同程度好轉,但是違規吸菸發生率仍分別為34.4%、26.7%和15.2%,依然是控煙壓力較大的場所。
根據監測數據,法定禁菸場所對吸菸行為有人勸阻或執法的場所比例為40.9%,比2015年上升4.8個百分點。不同場所攔截受訪人員表示能做到或支持室內全面禁菸的比例均超過了95%,其中機場、客運站超過99%。
實施方案
上海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披露,該委已制定貫徹實施的總體方案;開發設計多種形式的控煙資料;完成了150萬份禁菸標識、320萬份控煙公益海報的發放張貼。上海將開展專項執法,形成依法監管的警示效應,3月第一周為首個“集中執法周”,有計畫地對前期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場所進行重點復檢,對整改不到位的場所、不聽勸阻的個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市、區兩級控煙執法部門將繼續在4月、5月各固定1周為申城“集中執法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