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共圖書(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對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圖書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6年11月28日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上海市
檔案全文,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

檔案全文

(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圖書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圖書館,是指政府舉辦的,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書刊資料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包括市圖書館、區(縣)圖書館和街道(鄉、鎮)圖書館。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定、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局)對全市公共圖書館實施統一管理。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
各級財政、規劃、人事、物價、建設、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房產、土地和郵電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設定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人口分布情況和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需要,對轄區內各級公共圖書館的設定實行統籌規劃。
公共圖書館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定。有條件的地區,應當設定獨立建制的少年兒童圖書館;無獨立建制少年兒童圖書館的地區,應當在公共圖書館內開設少年兒童圖書室。
第六條 (管理原則)
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設 置
第七條 (設計方案的審核)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設計方案報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市和區(縣)圖書館的設計方案報市文化局備案;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的設計方案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館舍面積)
區(縣)圖書館的建築面積應當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的建築面積應當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市圖書館建築面積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規定。
第九條 (閱覽座位)
區(縣)圖書館的閱覽座位總數與本區(縣)內街道(鄉、鎮)圖書館的閱覽座位總數之和,應當達到本區(縣)人口總數的2‰。
區(縣)圖書館的閱覽座位應當達到500席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的閱覽座位應當達到50席以上。
第十條 (布局要求)
公共圖書館分為閱覽用房、藏書庫房、辦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閱覽室。
第十一條 (設定登記)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自設定之日起30日內,向市文化局辦理設定登記手續;街道(鄉、鎮)圖書館應當自設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定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改變公共圖書館使用性質的限制)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用房和藏書庫房必須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任意占用。確需占用公共圖書館的閱覽用房或者藏書庫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市和區(縣)圖書館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市文化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向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內設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 (終止與變更)
公共圖書館合併、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合併、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併、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書刊資料的收藏
第十四條 (收藏量)
區(縣)圖書館書刊資料的收藏量應當達到50萬冊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書刊資料的收藏量應當達到1萬冊以上。
市圖書館書刊資料收藏量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收藏重點)
市圖書館重點收藏專利文獻、標準文獻、本市的地方文獻和國內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出版的報刊、叢書、多卷書以及國外主要出版物;
區(縣)圖書館重點收藏本區(縣)的地方文獻和本市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十六條 (目錄管理)
公共圖書館應當及時對入館的書刊資料進行驗收、登記、分類、編目,並建立完善的書刊資料目錄系統,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做到定期檢查核對,保持書刊資料與目錄相符。
書刊資料的分類、編目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建立書刊資料目錄資料庫,實現計算機聯網檢索。
第十七條 (投入借閱的時間要求)
公共圖書館的書刊資料投入借閱的時間要求是:
(一)報紙在收到的當天投入借閱;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日內投入借閱;
(三)其他書刊資料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投入借閱。
第十八條 (書刊資料的清理)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做好書刊資料的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報市文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出版物樣本的送繳)
除特殊種類或者出版數量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應當自本單位出版書刊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將樣本送繳市圖書館收藏,具體送繳辦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人員、設備與經費
第二十條 (館長的條件)
公共圖書館設館長1名、副館長若干名。市圖書館館長應當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區(縣)圖書館館長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的配備)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體要求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文化局另行規定。
街道(鄉、鎮)圖書館應當配備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培訓與考核)
市文化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圖書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專用設備的配置)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逐步配置電子計算機和視聽、複印、縮微、傳真等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經費保證)
市和區(縣)圖書館的經費,分別由市和區(縣)財政撥付。
街道(鄉、鎮)圖書館的經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保證,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支持。
公共圖書館的經費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圖書館的建設資金可以多渠道籌集。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資、捐書。
第二十五條 (書刊資料購置費使用的監督)
公共圖書館的書刊資料購置費必須專款專用。
公共圖書館書刊資料購置費的使用,受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的監督。
公共圖書館應當於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書刊資料購置費的使用情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讀者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開放時間)
各級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的時間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市圖書館為70小時以上;
(二)區(縣)圖書館為63小時以上;
(三)街道(鄉、鎮)圖書館為49小時以上;
(四)獨立建制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開設的少年兒童圖書室為36小時以上。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每天(包括節假日)向讀者開放。獨立建制的少年兒童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開設的少年兒童圖書室周六、周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每天的開放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第二十七條 (借閱方式)
公共圖書館可以採用館內借閱、外借閱讀(包括郵寄、電話預約等)、流動借閱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二十八條 (借閱範圍)
除國家規定對某些書刊資料停止公開借閱外,公共圖書館不得另立標準,限定書刊資料的公開借閱範圍。
第二十九條 (閱讀指導)
公共圖書館應當採用圖書展覽、輔導講座和組織民眾性讀書活動等多種形式,向讀者推薦優秀讀物,指導讀者閱讀。
第三十條 (信息服務)
公共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應當為讀者提供書刊資料信息,解答讀者有關閱讀方面的諮詢,指導讀者查找書刊資料。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讀者需求,為讀者做好專題信息收集、參考資料編寫和書刊資料的代查、代譯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讀者義務)
讀者應當自覺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借閱規則,館內借閱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需外借閱讀的,應當辦理外借證件。
讀者應當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書刊資料和其他公共設施。損壞、遺失書刊資料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標準由市文化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收費規定)
公共圖書館對圖書、報刊借閱實行免費服務。
公共圖書館為讀者收集專題信息,編寫參考資料,提供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借閱服務或者進行代查、代譯、複印書刊資料等工作時,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文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六章 輔導與協作
第三十三條 (業務輔導)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設立業務輔導機構,協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本地區基層圖書館的情況調查和業務輔導工作。
第三十四條 (業務協作)
公共圖書館之間應當互相合作,並加強與其他系統圖書館的聯繫,在書刊資料採購、交換和借閱服務等方面進行協作,實現館藏資源共享。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獎勵)
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資、捐書以及其他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文化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未按規定將圖書館的設計方案報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經批准占用公共圖書館閱覽用房或者藏書庫房的;
(三)未經批准合併、分立、撤銷公共圖書館或者變更公共圖書館館址、館名的;
(四)將書刊資料購置費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時向讀者開放公共圖書館的;
(六)任意限定書刊資料公開借閱範圍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讀者收取服務費用或者超額收取服務費用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向讀者公開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里弄、村圖書室的設定)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里弄圖書室和村圖書室的設定進行統籌規劃。里弄和村設定圖書室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區縣圖書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根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圖書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圖書館,是指政府舉辦的,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書刊資料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包括市圖書館、區(縣)圖書館和街道(鄉、鎮)圖書館。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定、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文廣影視局)對全市公共圖書館實施統一管理。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
各級財政、規劃、人事、物價、建設、教育、新聞出版、房產、土地和郵電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設定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人口分布情況和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需要,對轄區內各級公共圖書館的設定實行統籌規劃。
公共圖書館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定。有條件的地區,應當設定獨立建制的少年兒童圖書館;無獨立建制少年兒童圖書館的地區,應當在公共圖書館內開設少年兒童圖書室。
第六條(管理原則)
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設定
第七條(設計方案的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圖書館的設計方案報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市和區(縣)圖書館的設計方案報市文廣影視局備案;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的設計方案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館舍面積)
區(縣)圖書館的建築面積應當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的建築面積應當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市圖書館建築面積的要求,由市文廣影視局另行規定。
第九條(閱覽座位)
區(縣)圖書館的閱覽座位總數與本區(縣)內街道(鄉、鎮)圖書館的閱覽座位總數之和,應當達到本區(縣)人口總數的2‰。
區(縣)圖書館的閱覽座位應當達到500席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的閱覽座位應當達到50席以上。
第十條(布局要求)
公共圖書館分為閱覽用房、藏書庫房、辦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閱覽室。
第十一條(改變公共圖書館使用性質的限制)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用房和藏書庫房必須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占用。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內設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第三章書刊資料的收藏
第十二條(收藏量)
區(縣)圖書館書刊資料的收藏量應當達到50萬冊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書刊資料的收藏量應當達到1萬冊以上。
市圖書館書刊資料收藏量的要求,由市文廣影視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收藏重點)
市圖書館重點收藏專利文獻、標準文獻、本市的地方文獻和國內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出版的報刊、叢書、多卷書以及國外主要出版物。
區(縣)圖書館重點收藏本區(縣)的地方文獻和本市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十四條(目錄管理)
公共圖書館應當及時對入館的書刊資料進行驗收、登記、分類、編目,並建立完善的書刊資料目錄系統,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做到定期檢查核對,保持書刊資料與目錄相符。
書刊資料的分類、編目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建立書刊資料目錄資料庫,實現計算機聯網檢索。
第十五條(投入借閱的時間要求)
公共圖書館的書刊資料投入借閱的時間要求是:
(一)報紙在收到的當天投入借閱;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日內投入借閱;
(三)其他書刊資料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投入借閱。
第十六條(書刊資料的清理)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做好書刊資料的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報市文廣影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出版物樣本的送繳)
除特殊種類或者出版數量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應當自本單位出版書刊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將樣本送繳市圖書館收藏,具體送繳辦法由市文廣影視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工作人員、設備與經費
第十八條(館長的條件)
公共圖書館設館長1名、副館長若干名。市圖書館館長應當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區(縣)圖書館館長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的配備)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體要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文廣影視局另行規定。
街道(鄉、鎮)圖書館應當配備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培訓與考核)
市文廣影視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圖書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專用設備的配置)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逐步配置電子計算機和視聽、複印、縮微、傳真等專用設備。
第二十二條(經費保證)
市和區(縣)圖書館的經費,分別由市和區(縣)財政撥付。
街道(鄉、鎮)圖書館的經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保證,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支持。
公共圖書館的經費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圖書館的建設資金可以多渠道籌集。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資、捐書。
第二十三條(書刊資料購置費使用的監督)
公共圖書館的書刊資料購置費必須專款專用。
公共圖書館書刊資料購置費的使用,受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的監督。
公共圖書館應當於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書刊資料購置費的使用情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讀者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開放時間)
各級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的時間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市圖書館為70小時以上;
(二)區(縣)圖書館為63小時以上;
(三)街道(鄉、鎮)圖書館為49小時以上;
(四)獨立建制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開設的少年兒童圖書室為36小時以上。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每天(包括節假日)向讀者開放。獨立建制的少年兒童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開設的少年兒童圖書室周六、周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每天的開放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第二十五條(借閱方式)
公共圖書館可以採用館內借閱、外借閱讀(包括郵寄、電話預約等)、流動借閱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二十六條(借閱範圍)
除國家規定對某些書刊資料停止公開借閱外,公共圖書館不得另立標準,限定書刊資料的公開借閱範圍。
第二十七條(閱讀指導)
公共圖書館應當採用圖書展覽、輔導講座和組織民眾性讀書活動等多種形式,向讀者推薦優秀讀物,指導讀者閱讀。
第二十八條(信息服務)
公共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應當為讀者提供書刊資料信息,解答讀者有關閱讀方面的諮詢,指導讀者查找書刊資料。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讀者需求,為讀者做好專題信息收集、參考資料編寫和書刊資料的代查、代譯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讀者義務)
讀者應當自覺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借閱規則,館內借閱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需外借閱讀的,應當辦理外借證件。
讀者應當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書刊資料和其他公共設施。損壞、遺失書刊資料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標準由市文廣影視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收費規定)
公共圖書館對圖書、報刊借閱實行免費服務。
公共圖書館為讀者收集專題信息,編寫參考資料,提供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借閱服務或者進行代查、代譯、複印書刊資料等工作時,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文廣影視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六章輔導與協作
第三十一條(業務輔導)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設立業務輔導機構,協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本地區基層圖書館的情況調查和業務輔導工作。
第三十二條(業務協作)
公共圖書館之間應當互相合作,並加強與其他系統圖書館的聯繫,在書刊資料採購、交換和借閱服務等方面進行協作,實現館藏資源共享。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獎勵)
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資、捐書以及其他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文廣影視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廣影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未按規定將圖書館的設計方案報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占用公共圖書館閱覽用房或者藏書庫房的;
(三)將書刊資料購置費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時向讀者開放公共圖書館的;
(五)任意限定書刊資料公開借閱範圍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讀者收取服務費用或者超額收取服務費用的,由市文廣影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向讀者公開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里弄、村圖書室的設定)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里弄圖書室和村圖書室的設定進行統籌規劃。里弄和村設定圖書室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廣影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文廣影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區縣圖書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二十六、對《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的修改:
1、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用房和藏書庫房必須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占用。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公共圖書館合併、分立、撤銷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設定登記或者撤銷手續。
公共圖書館變更館址、館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
(二)占用公共圖書館閱覽用房或者藏書庫房的;
4、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
(三)合併、分立、撤銷公共圖書館或者變更公共圖書館館址、館名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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