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區縣圖書館管理辦法

《上海市區縣圖書館管理辦法》在1987年9月26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1月6日上海市文化局發布。是一部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區縣圖書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7-11-06
  • 生效日期:1987-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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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1-06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區縣圖書館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
11月6日上海市文化局發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區縣圖書館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區縣圖書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區縣圖書館及其分館和少年兒童圖書館。
第三條 區縣圖書館在區縣文化局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上海市圖書館的指導。
第四條 區縣圖書館是國家舉辦的綜合性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組成部分,是社會文化教育機構,是本地區藏書、業務研究、輔導和館際協作的中心。
第五條 區縣圖書館的服務應面向社會,外借圖書以本地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為主。
第六條 區縣圖書館的活動,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其主要任務:
(一)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
(二)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民眾文化生活;
(三)開發文獻信息資源,為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四)科學採集書刊資料,蒐集、整理、保存和借閱地方文獻資料;
(五)對基層圖書館(室)進行業務輔導,開展館際協作等活動。
第二章 館舍和設定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在本地區內設立區縣圖書館和少年兒童圖書館,並根據本地區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相應設定區縣圖書館的分館。擴建和新建館舍,應納入市或區縣基本建設規劃。
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建設適應圖書館特點和需要的館舍。
館舍面積應根據居住區的人口數、藏書量和閱覽座位的設定規模確定。
第九條 區縣圖書館的藏書,應逐步達到本地區人均一冊;閱覽座位應達到本地區千人一席。
第三章 藏書建設
第十條 區縣圖書館應根據本館任務、地區特點和發展規劃,制定採購原則,有計畫、有選擇和有重點地補充藏書。
第十一條 區縣圖書館入藏書刊,一般應以中文書刊資料為主,並蒐集、保存地方文獻。入藏報紙以全國性和本市出版的為主;其他省級出版的報紙根據需要選訂。
少年兒童圖書館應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入藏圖書。
區縣圖書館應創造條件,增添聲像資料等新型知識載體的入藏。
第十二條 區縣圖書館對入藏的書刊應及時驗收登記。新到的圖書應儘快分編、上架、投入流通,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天;期刊應在收到的第二天投入流通;報紙應在收到的當天投入流通。
第十三條 圖書必須按照《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和國家頒布的文獻著錄標準進行分類和著錄,做到分類、編目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十四條 區縣圖書館應分設讀者目錄和公務目錄,讀者目錄和公務目錄均應包括分類目錄和書名目錄。有條件的區縣圖書館,可逐步增設著者目錄。
區縣圖書館應加強目錄管理,經常檢查補換目錄,做到書卡相符。
第十五條 區縣圖書館應設流通書庫和備用書庫。流通書庫的藏書供閱覽和外借使用;備用書庫對流通書庫起補充和調節作用。
第十六條 區縣圖書館的藏書應定期清點,一般三年清點一次。除地方文獻外,圖書資料一般不留保存本;全國性和本市的主要報刊應適當保存一段時間,其他報刊可不保存。
第十七條 凡在日常流通中遺失、破損的書刊,應及時註銷;失去流通價值的書刊,應定期清理剔除,以保證藏書質量。
區縣圖書館剔除報廢書刊,應將剔除報廢的原因、範圍和處理辦法報區縣文化局批准後實行。
第十八條 區縣圖書館除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停止某些書刊的公開借閱外,不得另立標準封存停閱書刊;不得對入藏和借閱的書刊作塗改和撕剪等技術處理。
第十九條 區縣圖書館必須健全書庫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圖書的防火、防盜、防潮、防蛀和防鼠等防護工作,並做好圖書的裝訂和修補等工作。
第四章 讀者工作
第二十條 區縣圖書館應加強讀者服務工作,做到文明禮貌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區縣圖書館應挖掘潛力,儘量延長開放時間。區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四小時;縣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四十二小時。因故暫停開放或縮短開放時間的,應報區縣文化局批准,並事先對外通告。
第二十二條 區縣圖書館應主要通過館內閱覽、個人和集體外借圖書以及館際互借圖書等形式廣泛流通圖書,積極為讀者服務。區縣圖書館應逐步創造條件,實行開架借閱,開展縮微資料和聲像資料的服務工作。
縣圖書館應配備圖書流動車,深入農村,開展圖書流通等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區縣圖書館館內閱覽一般應分設圖書閱覽室和報刊閱覽室;有條件的區縣圖書館可設定分科閱覽室和聲像資料室。少年兒童圖書館應分設中、小學生閱覽室;暫時無少年兒童圖書館的,應在區縣圖書館內設定少年兒童閱覽室,並辦理少年兒童圖書的外借。
第二十四條 區縣圖書館應一至兩年對領證讀者進行一次覆核整頓,並根據民眾的需要,經常、廣泛地發展新讀者,不斷提高藏書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 區縣圖書館應積極開展書刊參與諮詢工作,主動為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信息資料,編制專題書目索引,做好專題跟蹤服務。
第二十六條 區縣圖書館應經常通過新書陳列展覽、報告會、輔導講座、座談會、書刊評論介紹等方式,向讀者推薦書刊,指導閱讀;並應加強對少年兒童讀者的閱讀輔導。
第二十七條 區縣圖書館應經常對讀者進行愛護書刊的宣傳教育,健全借閱制度。讀者損壞書刊,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對故意擾亂圖書館公共秩序、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人,經館內工作人員勸阻教育無效的,區縣圖書館可提請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業務輔導
第二十八條 區縣圖書館應加強對本地區街道、鄉鎮圖書館(室)的業務輔導,有步驟地做好對街道、鄉鎮圖書館(室)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幫助他們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區縣圖書館應加強調查研究,掌握本地區街道、鄉鎮圖書館(室)的基本情況、動態和存在問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促進基層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區縣圖書館應加強與本地區工廠、中國小等單點陣圖書館(室)的聯繫,在書刊採購、交換,館(室)際互借和幹部培訓等方面進行協作,逐步形成本地區的圖書館網。
第六章 經費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區縣圖書館經費由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主管部門應保證必要的經費。隨著區縣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圖書購置費和業務活動費應逐年有所增加。
圖書購置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區縣圖書館在努力搞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可根據社會需要,因地制宜地開展複印、專題諮詢、舉辦輔導班等有償服務。其所得投入,按有關規定合理分成使用。
第三十三條 區縣圖書館應有計畫地添置圖書館必要的專用設備,逐步實現圖書館管理和服務手段的現代化。
第七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區縣圖書館的人員編制,應隨著圖書館規模的擴大、業務工作量的增加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相應有所增加。
第三十五條 區縣圖書館應儘量減少非業務人員,行政工作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八。
區縣圖書館可聘用臨時工承擔非業務性的輔助工作。
第三十六條 區縣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館長負責領導全館的業務、行政工作。
館長應由具備較高的政治、文化、業務水平,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七條 區縣圖書館業務工作人員應具有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應不少於總編制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八條 區縣圖書館招收工作人員,應進行考核,並試用一年。不符合條件者,不予錄用。
第三十九條 區縣圖書館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職務評定,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
第四十條 區縣圖書館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借調;對不適應從事圖書館工作的人員,應適當調整。
第四十一條 區縣圖書館應重視和支持在職工作人員學習進修,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文化、業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有關主管部門和區縣圖書館應重視改善區縣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他們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區縣圖書館應在上海圖書館的指導下,根據本辦法制訂工作細則,報區縣文化局批准後實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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