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圖書在滬印製管理辦法意在規範進口圖書在滬印製活動,加強本市對外出版交流,促進適應本市經濟、教育和科技事業發展的圖書的引進發行,推動傳統出版向數字出版轉型、推動傳統印刷向數字印刷轉型,而制定並實施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圖書在滬印製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上海市
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了規範進口圖書在滬印製活動,加強本市對外出版交流,促進適應本市經濟、教育和科技事業發展的圖書的引進發行,推動傳統出版向數字出版轉型、推動傳統印刷向數字印刷轉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的進口圖書在滬印製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在滬印製的進口圖書限於教育類、科技類、旅遊類、航海類圖書。
進口圖書的印製業務應當由本市取得有關資質的印刷企業或數字印製企業承接。
本辦法所稱的印刷活動既包括傳統印刷,也包括按需印刷。
第三條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圖書在滬印製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進口圖書在滬印製的,由出版物進口單位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申請備案。
進口圖書在滬印製備案的申請應當在圖書進口契約有效期內提出,並通過信息管理系統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圖書在滬印製備案表;
(二)權利人授權在滬印製的證明檔案;
(三)圖書進口契約副本。
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檔案和契約副本是外文的,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或者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文。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在進口圖書在滬印製備案表上加蓋電子備案印章: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
(二)權利人委託在滬印製的證明檔案關於圖書及數量的記載與圖書進口契約的約定一致。
第六條承接進口圖書在滬印製業務的印製企業由圖書進出口公司推薦,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印製企業在驗證加蓋電子備案印章的進口圖書在滬印製備案表後,方可承接進口圖書印製業務,並將印製契約副本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第七條印製的進口圖書應當權利人委印要求一致,版式、裝幀、著作權頁等不得有任何變更。
印製企業應當將印製完成的圖書全部交付委印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不得留存。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撤銷備案:
(一)出版物進口單位委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印製企業印製進口圖書的;
(二)出版物進口單位擅自變更權利人委印要求的;
(三)其他應當撤銷備案的情形。
第九條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建立對出版物進口單位和經認可承接進口圖書在滬印製業務印製企業的培訓制度,加強對進口圖書在滬印製行為的日常監管。
第十條出版物進口單位應當每半年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統計上報一次進口圖書在滬印製的統計數據。出版物進口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結束後的十五日內完成上報。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