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經2009年4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4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發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
  • 發布時間:2009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9年6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號
山東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2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圖書館管理,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定、建設、保護、使用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興辦,向社會開放,具有文獻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開發、傳播和服務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及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以紙質、音像、膠片、電子、網路等為載體形式的信息和知識的記錄。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公共圖書館的建設、保護、使用等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年度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新聞出版等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共圖書館。
鼓勵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內部圖書館以及其他各類圖書館向社會開放。
鼓勵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文獻信息資源和資金、設備。捐贈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文化發展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點以及交通、環境等因素設定公共圖書館,並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人口密集區域設定公共圖書室或者公共圖書站。
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可以設定獨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公共圖書館內設定獨立的少年兒童閱覽室。
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納入當地城鄉總體規劃,其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公共圖書館的布局、建築面積和閱覽座位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公共圖書館評估定級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需要,結合館藏基礎,確定文獻信息資源的收藏原則,系統蒐集、整理、保護、研究、開發地方文獻信息資源和傳統文獻信息資源,注重網路信息資源的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館藏特色。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實際以及館藏特色,合理確定年度文獻信息資源購置規模。年度文獻信息資源購置費由同級財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並應當做到專款專用。對新入藏的文獻信息資源,應當在入館後及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文獻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標引、主題標引、編目、加工等整理工作,建立、完善館藏文獻信息資源資料庫及其查詢系統,方便社會公眾借閱。
對已破損嚴重、難以修復和其他不具有使用價值的文獻信息資源,應當按規定及時註銷,並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的館舍、文獻信息資源和相關設施、設備必須嚴格管理、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功能用途。
因城鄉改造確需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文獻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與保護,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蛀、防霉變等工作;對珍貴文獻信息資源,必須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確保全全。
第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制度,完善服務條件,加強數字圖書館建設,搞好與其他各類圖書館的協作和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工作,提高文獻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並為少年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提供便利。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突出自身館藏特色的網站和電子閱覽室,配置相應的視聽、縮微、複製和電子網路等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社會開放:
(一)省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的時間不少於70小時;
(二)設區的市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的時間不少於63小時;
(三)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的時間不少於56小時。
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圖書館的開放時間和服務範圍以及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因故變更開放時間或者閉館的,應當提前3日公告。
第十六條 實行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免費借閱制度。
為社會公眾收集專題信息、編寫參考資料、提供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或者進行代查、代譯、複印文獻信息資源等需要收費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實行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公開借閱和查詢制度。
除按照國家規定禁止公開或者具有特殊價值的文獻信息資源停止借閱或者限制借閱外,公共圖書館不得另立標準,限定文獻信息資源的公開借閱和查詢範圍。
第十八條 借閱、查詢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憑有效證件辦理相關手續;(二)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各項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愛護文獻信息資源和相關設施、設備;
(四)按照規定日期歸還文獻信息資源,不得損壞、丟失。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舉辦展覽、知識講座、報告會、諮詢會以及流動借閱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推薦優秀讀物,輔導、指導社會公眾及時查找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
鼓勵、倡導公共圖書館和其他各類圖書館開設基層借閱點和開展圖書下鄉村、下社區活動。
第二十條 推行出版物樣本徵集收藏制度。省公共圖書館負責全省出版物樣本的徵集收藏工作,設區的市公共圖書館負責所在地出版物樣本的徵集收藏工作。
除部分出版數量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物公開發行後的2個月內,分別向省和當地設區的市公共圖書館繳送樣本;省內出版內部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省外的出版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向省公共圖書館和其他公共圖書館繳送樣本。具體繳送辦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公共圖書館應當在接到出版物樣本之日起專架陳列2個月。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定崗位和選配人員。
實行公共圖書館館長負責制和工作人員聘任考核制。館長應當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素養、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新入館的業務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大學以上文化程度並按規定實行公開招聘。
倡導、鼓勵志願者參加公共圖書館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社會力量興辦公共圖書館的;
(二)將所屬的內部圖書館以及其他圖書館向社會開放並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文獻信息資源和資金、設備,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侵占、損毀公共圖書館館舍、文獻信息資源和相關設施、設備,或者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功能用途的,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期歸還文獻信息資源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公共圖書館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文獻信息資源和相關設施、設備損壞、丟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文獻信息資源和相關設施、設備保護管理不力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的最低時間向社會公眾開放公共圖書館的;
(三)將文獻信息資源購置費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規定執行公開借閱、查詢制度或者自立標準限定文獻信息資源公開借閱範圍的;
(五)未按規定執行免費借閱制度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未按規定履行其他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六條 有關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設定、建設公共圖書館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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