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訪事項查詢試行辦法

《上海市信訪事項查詢試行辦法》意在為規範信訪事項查詢活動,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信訪事項查詢試行辦法
  • 類型:法律
  • 適用於:上海
  • 實質:法律
辦法內容,施行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信訪事項查詢活動,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信訪人向本市各級政府信訪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查詢投訴請求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有關機關接受查詢請求、反饋查詢結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查詢原則)
信訪事項查詢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主管、誰負責;
(二)方便信訪人;
(三)接受、反饋查詢準確、及時;
(四)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信息系統的建立)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和計算機技術,建立互聯互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五條(反饋責任)
有關機關接受查詢請求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查詢結果反饋給信訪人。第二章查詢的主體及範圍
第六條(查詢申請的主體)
信訪人向本市各級政府信訪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投訴請求並收到有關機關的《受理告知單》後,可以查詢該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七條(接受查詢的主體)
辦理投訴請求信訪事項的有關機關負責接受、反饋該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查詢。
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接受、反饋信訪事項的查詢;職責不清的,由本級政府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由受理機關依其職權範圍分別接受、反饋該信訪事項的查詢。
有抄送的信訪事項,由辦理機關向抄送機關了解情況後,負責接受、反饋該信訪事項的查詢。
第八條(查詢範圍)
信訪人可以申請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涉及紀檢、監察的投訴請求的查詢,按照紀檢、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第三章處理程式
第九條(查詢申請的提出)
信訪人的投訴請求由行政機關受理後,信訪人可以持《受理告知單》和身份證明,到受理機關接待場所提出查詢信訪事項辦理進度和結果的申請。
第十條(委託查詢)
信訪人不能或不宜到指定場所提出查詢申請的,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為提出查詢申請。
但特殊情況的除外。
委託他人代為提出查詢申請,應當持《受理告知單》、查詢委託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到受理機關接待場所提出查詢申請。
查詢委託書應當包括信訪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身份證明複印件,委託人姓名、聯繫方式,委託事項,信訪人簽名或蓋章等。
接受查詢的有關機關在接受委託查詢時,應當核對《受理告知單》、委託人身份證,收下查詢委託書,並與信訪人取得聯繫,確認委託情況。
第十一條(查詢單的填寫)
信訪人查詢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時,應當填寫查詢單。
查詢單包括信訪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受理告知單》編號以及查詢事項等。
第十二條(查詢申請的登記)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接受查詢的有關機關應當指派工作人員當場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查詢結果的反饋)
查詢申請登記後,可以當場反饋的,應當給予當場反饋。
不能當場反饋的,應當在15日內告知辦理進度或結果。
第十四條(反饋形式)
接受查詢的有關機關可以採用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當面反饋等形式反饋查詢結果,並予登記。
查詢人要求給予書面答覆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五條(查詢次數及告知義務)
信訪事項在辦理過程中,信訪人可以申請查詢該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度,但申請查詢的間隔時間應當不少於30天;
信訪辦理、複查、覆核程式終結的,信訪人可以查詢該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但有關機關已將辦理結果答覆信訪人的,不再受理重複查詢申請。
第十六條(不予查詢的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可以不提供查詢:
(一)匿名信訪事項;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信訪事項;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訪事項;
(四)涉及個人隱私的信訪事項;
(五)信訪人在信訪事項中明確要求保密,而未能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的;
(六)已受理查詢申請,反饋了信訪事項辦理結果,並告知不再重複受理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起15日內,將不提供查詢的理由告知信訪人。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接受查詢的機關在受理查詢申請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未及時反饋信訪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
但因信訪人未提供準確查詢線索的除外。
第十八條(歸檔管理)
接受查詢的機關應當將查詢中形成的文書整理後歸檔。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參照執行規定)
本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接受、反饋信訪事項查詢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信訪事項查詢申請的接受、反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施行時間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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