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獎勵工作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獎勵工作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198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獎勵工作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是否有效:失效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年08月30
【生效日期】1985年08月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市人民政府獎勵工作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
(198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獎勵工作的職能部門。凡是要以市人民政府獎勵有關人員的工作,統一由市人事局具體辦理。
二、市人民政府對有關人員的獎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記功、記大功;
(二)授予上海市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其他各系統、各行業的先進工作者或某項工作的積極分子等稱號,一般均由有關係統、行業的主管委、辦、局授予);
(三)副局長以上幹部的升級獎勵(其他幹部的升級獎勵,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其主管部門決定);
(四)副局長,或升職後擔任副局長以上職務幹部的升職獎勵;
(五)通令嘉獎。
三、各單位要求市人民政府獎勵有關人員,應由各主管局(委、辦)提出建議名單,連同建議受獎人的先進事跡材料,說明需要獎勵的理由,以及建議獎勵的種類,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人事局。
四、受獎人員的《獎勵審批呈報表》(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由受獎人員所在單位填寫,逐級審核上報,由市人事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如市人民政府同意嘉獎有關人員時,由市人事局代市人民政府擬寫嘉獎令或獎狀文稿,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六、市人民政府獎勵有關人員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七、市人民政府的獎狀或獎勵證書由市人事局統一印製。獎狀和獎勵證書均冠以國徽、並加編號,蓋市人民政府印後生效,獎狀一式兩份,一份交受獎人(或受獎單位),一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連同原呈批報告一起存檔。
八、市人民政府的嘉獎令或獎狀,由主管局召開會議頒發。特殊情況,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也可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大會頒發。
九、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有關單位的,除獎勵種類不同外,其他審批手續可參照上述各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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