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查處機動車非法客運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查處機動車非法客運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查處機動車非法客運的通告
  • 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令,通告內容,

發布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查處機動車非法客運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通告內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查處機動車非法客運的通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公布)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辦,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採取以下措施加強查處機動車非法客運:
一、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機動車不得從事營業性客運活動。
二、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安裝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設施、標識,假冒客運出租汽車上路行駛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暫扣車輛,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暫扣車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在上述場所為機動車招攬乘客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駕駛員有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第一次被發現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予以記錄,不予處理;第二次被發現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予以教育並記錄,不予處罰;第三次被發現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暫扣車輛,處以2000元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被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處罰的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駕駛員,繼續發生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暫扣車輛,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確有證據證明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駕駛員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客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暫扣車輛,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市、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縣)公安部門可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劃定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車範圍。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專用候車範圍內候客。
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在專用候車範圍內停靠的,由公安部門對駕駛員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被暫扣的機動車,按照《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處理。
七、行政執法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收集機動車非法客運的證據。採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查處機動車非法客運的依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