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9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5-17
【生效日期】1983-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
(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一、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的議題主要是:
審議、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規;
聽取、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城市建設、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項;
審議、批准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預算的部分變更;
審議、通過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的事項;
其他必須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出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依法行使表決權。
在表決時,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二、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
主任會議推選一位副主任為常務副主任,協助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主任會議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會議的議程;
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需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議案。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在交付常務委員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
五、市人大常委會設立法制、生產、財政貿易、市政建設、教育科學文化、代表資格審查六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其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參加一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議案,提出報告;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研究和組織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規;
對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監督他們是否正確執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否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正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委員或代表進行視察,檢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委員對市人大代表重要意見和民眾重要申訴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辦事,改進工作。
七、認真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聽取代表反映的意見和要求。
八、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由各區、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區、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座談會,交流工作情況,討論、研究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