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號公布。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舉辦者與學校,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學生,教職員工,資產與財務,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附則,共9章7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交通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4月24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5月13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學生,第六章 教職員工,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第八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第九章 附則,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3年第25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上海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上海交通大學是由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創建於1896年,原名“南洋公學”,1911年更名為“南洋大學堂”,1929年更名為“國立交通大學”,1949年更名為“交通大學”,1959年啟用“上海交通大學”校名。1999年,原上海農學院併入;2005年,與原上海第二醫科大學合併。
學校秉承“儲才興邦”的建校理想和“當為第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形成了“起點高、基礎厚、要求嚴、重實踐、求創新”的辦學傳統和“求真務實、努力拚搏、敢為人先、與日俱進”的精神品格。
面向未來,學校將致力於激發學生潛能,培養精英人才;致力於探索未知領域,攀登科學高峰;致力於攻克技術難題,服務國民經濟;致力於繁榮社會文化,引領社會發展;致力於構築文化橋樑,促進人類進步。努力建設成為一所大師雲集、人才輩出、科技成果與人文思想交相輝映,在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的進程中貢獻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上海交通大學,中文簡稱上海交大,英文全稱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SJTU。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民事法人主體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校訓是“飲水思源,愛國榮校”;使命是“傳承文明、探求真理、振興中華、造福人類”;辦學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學問、創一等事業、成一等人才”。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建設“綜合性、研究型、國際化”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調節學科或專業門類結構。學科專業涵蓋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生命醫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等領域。
第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監控體系、科研質量保障體系、教師發展評價體系、學科建設動態監控體系、學院(系)國際評估體系,推進卓越績效管理,全面提高辦學質量。
第九條 學校校徽由鐵砧、鐵錘、齒輪、鏈條組成,砧上錯落放置中西書籍若干冊,寓意古今融匯、中西兼容、文理貫通、工讀並重、知行統一。校旗以校徽和交大視覺識別系統標準色為基礎,底色為藍色,中央印有黃色中英文校名與校徽。校歌為於之作詞、瞿維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學校歌》。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舉辦者和共建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學校接受舉辦者和共建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舉辦者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監督、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制定學校的發展戰略規劃,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合作,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總規模、分專業招生計畫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四)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五)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導下,自主決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晉升和解聘,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學校以國家規定的學費標準為基礎,根據實際辦學成本,與政府主管部門協商學費,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的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二)提升面向國際學術前沿的原始創新能力、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科技攻關能力、面向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支撐能力,開展高水平的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建設辦學質量保障體系,促進辦學質量的持續改善;
(三)尊重與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紀檢、審計和法律監督;
(五)依法公開學校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學校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審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交通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黨委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全委會和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聯合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
(七)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和校部職能部門協助校長對學校各項行政工作進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校長決定的重大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該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項的最高議事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並保障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權力。
學術委員會委員分為職務委員和選舉委員。職務委員由相關校領導擔任,依據其職務自然當選與更替。選舉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產生,由學校各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有參與學術議事的熱情和能力的知名教授擔任;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教學、專業技術職務、學風與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其中,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組成並履行學位評定、授予等職責。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審定,可成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術管理制度,在學院(系)設定學術委員會等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和院(系)學術委員會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巨觀辦學政策包括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計畫、重大國際合作辦學項目等提供諮詢意見;
(二)學校的巨觀學術政策,包括各類學術標準、學院(系)國際評估辦法、學術獎勵制度等,在提交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三)指導專門委員會和院(系)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包括明確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工作範圍,審定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院(系)學術委員會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上海交通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進行工作,紀委委員由黨代會選舉產生。
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學校黨委組織協調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推進校園廉政文化建設,指導校內各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組織開展對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相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受理、調查和處理對校內黨組織、黨員在違反黨紀方面的檢舉、反映等;受理校內黨組織、黨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其他需要紀委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載體,是學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學校和院(系)兩級教代會等民主管理與監督的組織形式,充分發揮教職員工在實現學校總體目標任務中的積極作用,保障與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教代會在學校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
(三)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畫、財務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關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和監督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教代會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的諮詢和建議。校務委員會成員由本校有影響的現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會人士組成,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由學院(系)、校部機關、直屬單位、附屬學校等機構組成。
第二十四條 學院(系)是學校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基本單位和學科專業建設的責任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學院(系)設定應有較寬的學科包容量,原則上應涵蓋多個相近或相關的學科領域。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學院(系)的辦學目標、辦學成本和辦學績效配置資源,通過綜合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學校定期評估學院(系)的運行情況和目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六條 學院(系)享有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權、人事權和資源配置權。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校與合作方的聯合辦學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校部機關是學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關領域的管理職責和政策執行,面向師生提供公共服務,作為學校視窗負責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機構的日常聯繫與溝通。校部機關是專項管理委員會的掛靠部門,專項管理委員會協助相關政策制定與跨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學校根據校部機關的崗位數和職責全額撥款。
第二十八條 直屬單位包括校級研究院、直屬服務部門、圖書館等部門。
第二十九條 校級研究院是學校推進學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學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載體。
第三十條 直屬服務部門是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與創新提供服務保障和支撐的各類中心及機構。學校給予相應的資源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條 圖書館是支撐教學、科研、服務和管理等各項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務與研究中心;學院(系)可以根據學科發展與教學工作的需要,設立專業圖書館或資料室。學校圖書館負責對學院專業圖書館或資料室的業務指導和藏書歸檔。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施英才培育戰略,堅持以學生為中心,知識探究、能力建設、人格養成的“三位一體”育人理念,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人文情懷和國際視野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拔尖創新人才,使學生具有成為未來學術大師、治國英才、業界領袖等精英人才的潛質和基礎。
第三十四條本科生教育實施與通識教育相融合的寬口徑專業教育,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具備創新創業精神、良好的體能體質和心理健康素質,具備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碩士研究生教育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能力,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本科生基本學制四年,少數專業基本學制五年,學生最長可延期至六年或七年內畢業。取得學校學籍的本科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內容和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成績合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
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兩年半。通過規定的學位課程考試、獲得規定的學分、通過論文答辯,成績合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
博士研究生實行彈性學制,學習年限一般為三至四年,經批准可適當延長,最長(含休學)不超過六年;直博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五年,經批准可適當延長,最長(含休學)不超過七年。通過規定的所有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學位。
學校醫學類學生、專業學位學生的學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教育部批准,可以對相關專業或學科的基本學製做出調整。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培養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學生社團以及勤工助學、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並滿足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未完成學校規定學業要求,獲得結業或肄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維護學校聲譽;
(四)完成規定的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誠信守則,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生涯指導、就業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和救濟項目,允許學生在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是學校在籍學生申請,並經學生社團理事會批准成立,在學校團委履行備案手續自願組成的學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和規定的前提下,以社團成員共同意願為最終目的,按照其組織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和校園文化活動,鼓勵學生參與創新創業活動,鼓勵畢業生到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就業,到邊遠、艱苦地區和基層工作。
第四十二條 上海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學聯),是代表上海交通大學全體學生的民眾組織,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聯的決策機構,常設機構是常任理事會。學代會代表由各院(系)學生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薦選舉產生。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代會籌委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籌委會關於修改章程的報告;
(三)審議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學聯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選舉學聯主席團和常任代表;
(六)向學校有關方面提交大會議案,並將提案的答覆反饋給會員;
(七)審議通過各院(系)學生代表推選的常任理事會委員名單;
(八)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由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實行教職員工契約管理,學校依據聘用契約對教職員工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崗位續聘、崗位調整或解除契約等。
第四十四條 學校分類設定教師和管理崗位,教師系列崗位分為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並重型和科研為主型崗位;管理系列崗位分為職員和文員。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教學科研並重型和教學為主型崗位教師職務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個等級。
其他專業技術系列人員的職務等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根據學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需要,設立“榮譽講席教授”“講席教授”“特聘教授”和“特別研究員”等人才系列。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期制。根據國家政策和學校發展需要,可在教師系列中設立終身聘用系列。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自主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
(二)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以及繼續學習培訓和學術休假的權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認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忠誠於教育事業,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聘約,接受考核,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三)以育人為第一職責,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術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承擔校外兼職工作須以完成本職工作崗位任務為前提,並須向學校及所在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和申訴救濟機制。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不履行契約的教職員工,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採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合法獲取辦學經費。辦學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處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學校根據教學、科研、配套服務等用途,對房屋、儀器設備等非貨幣性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各級領導與部門按照學校經濟責任制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主管財務的學校領導定期向學校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財務收支狀況及管理情況。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全口徑綜合財務預算,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實行院系綜合預決算制度,學校根據院(系)的辦學成本、辦學績效和目標任務核定其綜合預算。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財務內控體系,實行財務年度審計制度。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登記註冊具有基金會法人地位的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募集資金、捐贈項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八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利用辦學資源和辦學優勢主動對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與各級政府、地區、行業的溝通與合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機構、企業、醫療機構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學實體、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學校鼓勵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產學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養和基礎研究。
第六十三條 學校推進國際化戰略,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與世界著名大學開展學分互認、教師互訪、課程互通、學位互授、聯合辦學等形式的實質性國際合作與交流。學校與海外世界一流大學、國際著名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參與國際科研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四條 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開設境外辦學點,擴大海外影響力,提高國際競爭力。
第六十五條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培養優秀套用型人才,為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和構築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校友總會,並在各地區成立地區校友會,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繫;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校辦學的支持,深化學校與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後,由常委會討論審定,報教育部核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常委會負責解釋。校長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學術委員會或教代會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通過後,由學校發布實施。
章程特色
章程凝練了學校的辦學傳統、精神品格和大學使命;最佳化了治理結構,劃分了舉辦者和學校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了校院兩級管理體系下學校與學院的關係,加強了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體系建設,為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章程肯定並具體反映了改革成果和未來方向,明確了綜合預算改革、“三位一體”人才培養改革、人員分類發展改革、榮譽教職體系、質量工程、校外兼職報告制度、財務年度審計制度等的“法律地位”,為學校深化改革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