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與法:物權

三農與法:物權

《三農與法:物權》為《物權》分冊,主要內容包括:物權法基本問題、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徵用補償及耕地保護、相鄰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擔保物權等。

基本介紹

  • 書名:三農與法:物權
  • 作者邢宜哲 , 劉玉岩 , 李在天
  • 類別:新農村建設叢書
  •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
  • 頁數:116 頁
  • 定價:16 元
  • 開本:32 開
  • ISBN:7807622679, 9787807622673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叢書名: 新農村建設叢書
平裝: 116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ISBN: 9787807622673
條形碼: 9787807622673
尺寸: 20 x 13.6 x 0.6 cm
重量: 82 g

內容簡介

《三農與法:物權》為《物權》分冊,主要內容包括:物權法基本問題、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徵用補償及耕地保護、相鄰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擔保物權等。《三農與法:物權》是一本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指導用書,一本指導農民增產增收、脫貧致富的良師益友。《新農村建設叢書》是一套針對“農家書屋”、“陽光工程”、“春風工程”專門編寫的叢書,是吉林出版集團組織多家科霸汽研院所及千餘位農業專家和涉農學科學者,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叢書共分五輯,每輯100冊,每冊介紹一個專題。

目錄

一、物權法基本問題
物權行使不得侵犯他人權益
房屋未過戶不能取得所有權
繼承房產不用登記可以取得所有權
購買機詢慨己動車須登記
物權受到侵犯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變更集體土地所有權須登記
集體土地所有權可由村委會代表集體行使
禁止將農用地轉讓做非農建設用地
禁止抵押耕地
集體成員有權申請撤銷村委會的違法決定
三、土地徵用補償及耕地保護
安置補助費可以分配給個人
不得剝奪離異婦女獲得征地補償費的權利
土地徵收應當依法進行
畢業回鄉的大學生有權分得征地補償費
毀田修路要支付土地補償金
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不得閒置
四、相鄰關係
不得侵害相鄰方的排水關係
不得妨害相鄰方的通行關係
不得擅自霸占水源
安設管兵妹碑頁線不必須支付補償金
擅自拆除他人電線違法
不得侵害他人通風、採光的權利
不得隨意排放廢氣、粉塵
不得妨害相鄰不動產安全
木工活的聲音不得影響鄰居生活
五、共同共有
處分按份共有財產徵得多數同意就有效
共同共有財產處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分割共有財產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
共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共有人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方能出賣共有房屋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契約簽訂而取得
承包人享有土地經營自主權
禁止在承包地上建房
家庭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雅套辯束
互換土地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婦女備嬸蒸改嫁後仍可繼膠頁疊續承包土地
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轉讓
承包的荒地可以用於抵押
承包人住在市里也應保留承包的土地
契約中約定仲裁的不能直接起訴
七、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依法可以約定共同共有
不得隨意改變宅基地用途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買賣
宅基地使用權應與房屋一併轉讓
災後可重新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宅基地侵權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自家宅基地下發現的東西不一定屬於自己
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及於地下
因自然災害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可重新分配宅基地
不動產物權轉讓經依法登記方發生效力
八、地役權
設定地役權可以約定支付費用
地役權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人應儘量減少對供役地的限制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
供役地部分轉讓,受讓人仍應負有供役義務
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契約
九、抵押擔保物權
多種擔保的,債權人可選擇受償
先抵後租,租賃權優於未登記抵押權
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得擅自轉讓
動產櫻灑尋抵押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已登記的抵押權受償順序優先
留置權優於抵押權受償
十、占有
善意占有人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占有物的孳息應返還給權利人
惡意占有人應賠償權利人損失
租來的東西受到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轉讓
承包的荒地可以用於抵押
承包人住在市里也應保留承包的土地
契約中約定仲裁的不能直接起訴
七、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依法可以約定共同共有
不得隨意改變宅基地用途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買賣
宅基地使用權應與房屋一併轉讓
災後可重新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宅基地侵權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自家宅基地下發現的東西不一定屬於自己
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及於地下
因自然災害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可重新分配宅基地
不動產物權轉讓經依法登記方發生效力
八、地役權
設定地役權可以約定支付費用
地役權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人應儘量減少對供役地的限制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
供役地部分轉讓,受讓人仍應負有供役義務
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契約
九、抵押擔保物權
多種擔保的,債權人可選擇受償
先抵後租,租賃權優於未登記抵押權
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得擅自轉讓
動產抵押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已登記的抵押權受償順序優先
留置權優於抵押權受償
十、占有
善意占有人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占有物的孳息應返還給權利人
惡意占有人應賠償權利人損失
租來的東西受到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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