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

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

《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是於2008年8月1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的圖書。本書是一本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指導用書,一本指導農民增產增收、脫貧致富的良師益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
  • 作者:邢宜哲、周瑾 
  • 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
  •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頁數:119 頁 
  • ISBN:9787807622444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版次:第1版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是新農村建設叢書之一。《新農村建設叢書》是一套針對“農家書屋”、“陽光工程”、“春風工程”專門編寫的叢書,是吉林出版集團組織多家科研院所及千餘位農業專家和涉農學科學者,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叢書共分五輯,每輯100冊,每冊介紹一個專題。
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
《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
《三農與法:老年人權益》為《老年人權益》分冊,主要內容包括:贍養權、撫養權、扶養權、婚姻自由、繼承權、財產權、人身權、社會權益等。

圖書目錄

一、贍養權、撫養權、扶養權
子女不得強行將老年人送往養老院
贍養老人是贍養人的法定義務
贍養人應盡精神贍養義務
繼子女也要盡贍養義務
養子女也是養父母的贍養人
孫子對爺爺須盡贍養義務
遺棄老年人是一種犯罪行為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贍養人有維修老人房屋的義務
贍養人有義務為老人耕種田地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不得將老年父母強行分開贍養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離婚而消除
老年人再婚後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
被收養者對生父母無贍養義務
父母有過錯子女也要盡贍養義務
斷絕“父子關係”也要盡贍養義務
未分到父母家產的子女也不得拒絕贍養老人
老年配偶之間須相互扶養
由兄、姊扶養長大的弟、妹,應當扶養年老且無贍養人的兄、姊
父母對已成年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義務
外祖父母有義務撫養父母雙亡的外孫子女
父母下崗,祖父母無撫養孫女的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是有限制的
孫子女,外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才應當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
外祖父母沒有撫養母親被收監的外孫女的法定義務
解除了收養關係還可要求養子女給生活費
老人與扶養人關係惡化可解除遺贈扶養協定
二、婚姻自由
老年人可自由再婚
子女不得阻礙父母離婚
老年人再婚也須辦理結婚登記
再婚時婚前財產可自行處理
三、繼承權
老年人有繼承配偶遺產的權利
老年人有權取消子女的繼承權
(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享有繼承權
喪偶老婦可以帶產再嫁
老年夫妻長期分居仍有權繼承配偶遺產
未辦理復婚手續的同居者之間沒有繼承權
父母對子女的遺產有繼承權
老年人有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
老年人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
老年人有權繼承非婚生子女的遺產
父母對已出嫁女兒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離婚後父母有權繼承沒有撫養過的子女的遺產
贍養公婆的喪偶兒媳可以繼承公婆遺產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遺贈扶養協定優於法定繼承受償
遺贈扶養協定的效力優先於遺囑
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遺贈無效
受遺贈人未及時明確表示接受遺贈視為放棄繼承權
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四、財產權
子女不得侵占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剝奪老年人的居住自由權
老年人對自己的個人財產依法享有財產處分權
子女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子女不得隱瞞父母私分家產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五、人身權
法律依法維護老年人的肖像權
老年人依法享有姓名權
不得誹謗老年人
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不得虐待老年人
六、社會權益
養老保險金要在60歲後才能領取
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繳費方式可適當靈活
保險費提取對象必須是投保人或繼承人、指定受益人
孤寡老人應由村集體五保供養
老年人追索贍養費可申請先予執行
具有農村戶口的農民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合作醫療只報銷在定點醫療機構的就診費用
擅自轉診所花醫療費不符合報銷條件
符合條件的農民才享有低保待遇
按照程式審查合格的農村居民才可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特困戶子女的學費可獲減免
農村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要符合規定
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親屬才能領取撫恤金
老年人沒錢也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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