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合併

三角合併

三角合併是指公司合併發生在目標公司和收購公司的子公司之間,而不是直接發生在目標公司與收購公司之間。事實合併是指因公司合併不要求股東進行表決或行使評估權,使合併在形式上不合法,但實質上卻產生與合併相同的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角合併
  • 類型:併購重組
優勢,規制,啟示,

優勢

使用三角合併的好處是:(1)可以避免必須由收購公司股東表決,從而決定是否合併的複雜手續;因為新設立的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股東就是母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子公司的兼併事宜;(2)收購公司對消失公司債務只承擔間接責任。
在三角合併中應注意如下問題;(1)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不是從收購公司的子公司,而是從收購公司獲得現金或收購公司的適銷有價證券;(2)收購公司對被收購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而由其子公司負責;(3)收購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是象徵性的,資本可以很小,因此又叫Shell Subsidiary。其設立之目的完全是為了收購公司而不是經營;(4)收購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債券是適銷的。

規制

(一)子母公司的合併
如果一個美國母公司擁有其國內或國外子公司超過90%的各類流通股票,那么該母公司可以在不經過子公司董事會允許的情況下,將該子公司並人旗下或並人其他同類子公司,也可以將自己並人該子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必須在合併生效後的10天之內通知各子公司的股東。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子母公司的合併應遵從公司法中關於合併的一般規定。
(二)跨國三角合併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跨國三角合併中,如果作為母公司的外國公司欲將其子公司併入旗下,並以換股的方式進行合併,那么,本著保護本國股東利益的原則,一般要求該外國私人發行人按照1933年美國證券法第五章的規定,就該證券向證券委員會註冊登記,除非,在合併開始時,美國持有人持有的目標股票不超過所有發行股票的10%。外國發行人必須允許美國持有人至少以與其他目標證券持有者同等待遇參與該合併。

啟示

(一)三角合併的優勢
三角合併在美國利用廣泛,尤其受到股東眾多的上市公司的青睞,這主要是由於三角合併與其他併購方式相比具有很大的優勢。
首先,三角合併中,母公司可以簡化普通併購所要履行的一些繁冗的法定程式,並且不需要同目標公司的眾多股東交涉。其次,母公司不需要承擔目標公司收合併,並作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存在。再次,根據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IRC)規定,如果三角合併符合A類重組條件,且交易前目標公司持有的淨資產市場價值的至少90%和總資產市場價值的至少70%被交易,那么交易免稅。最後,三角合併中,併購母公司可以通過在投資國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去併購投資國的目標公司,這樣既可以避開直接併購時所遇到的比如審批等巨大障礙,又可以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因此是跨國併購的理想選擇。
(二)子母公司合併的權利和義務
除了對擁有超過90%的各類流通股票的母公司權利的規定,美國公司法並沒有太多針對三角合併的明文規定。而其他相關約束融入法定合併和股份交換相關條款,子母公司的合併也要履行正常合併的程式。
(三)跨國三角合併中的信息披露
為了保護美國的證券持有者,證券法中規定了平等待遇原則及信息披露制度。其信息披露的特殊規定中,有幾點需要注意:①向證券委員會登記註冊:②使用英文向美國持有者傳達信息;③在封面進行指定的聲明。中國公司在三角合併的過程中如有需要則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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