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管理制度

香港的銀行業實行三級管理制度,只有三類金融機構獲準向公眾吸收存款,它們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接受存款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級管理制度
  • 實行方:銀行業
  • 施行日期:1981年
  • 實行地區:香港
1981年港英政府修改了有關法規確立了中國香港的銀行業實行三級管理制度,1990年港英政府再次修改了有關條例,將三級管理制度確定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接受存款公司,並相應提高了三級機構資本金的要求,現行的銀行三級制規定的三類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金分別為1.5億港元、1億港元和0.25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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