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明市福州商會
- 性質:溝通信息、加強聯繫、協作發展
- 位於:福州
- 會員:會員企業466家
- 實現年產值:會員企業實現年產值120億元
商會領導,會徽寓意說明,商會章程,
商會領導
會 長 金寧銘 三明市亨得利眼鏡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長 鄭建榕 將樂縣建隆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葉健強 三明市鑫洋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李 翊 正邦(福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張 穎 三明星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余廣文 福建省三明海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陳加強 福建海都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林正泉 福建省三明市廣達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林禮添 三明市原林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林念峰 三明三石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洪茂勇 三明市鑫昌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趙令光 三明市光明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趙偉建 三明鑫建特種機械鑄造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黃習文 三明市華泰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游作興 福建省興昌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謝國雄 福建雄鷹機械設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謝建棟 福建三明精通礦微粉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鮑貴福 福建聯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潘寶民 三明市三元電控設備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潘銘輝 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常務副會長 魏燕梅 三明鯤鵬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陳仁心 福建融一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 會 長 孫為英 福建鴻泰嘉實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 會 長 余 亮 福建省秋實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 會 長 余共貴 沙縣宏耀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沙縣福清商會監事長
副 會 長 林功綏 永泰建築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項目經理
副 會 長 林承梁 三明天元養生會所董事長
副 會 長 侯明亮 三明市和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 會 長 俞建宏 福建省金湖宏騰旅遊有限公司董事長、沙縣福清商會會長
副 會 長 黃 森 福建沙縣正本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沙縣閩清商會會長
副 會 長 黃克清 福建省三明市慶雲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 會 長 黃勤春 福建萬家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 會 長 鄒宗敏 三明市正宗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 會 長 華增東 永泰建築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經理
副 會 長 林 框 永泰建築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經理
副 會 長 徐建新 永泰建築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項目負責人
會徽寓意說明
LOGO主體顏色為藍色,象徵誠信,從而體現商會誠信經營的理念。
圓形象徵商會成員間的團結精神,諧音“源源”不斷。
FZ形狀意為:“福州”,由“福”與“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組成。“F”“Z”的形象構圖,組成豐碩的果實,其形狀又為倒“8”字,代表福州8縣。
S形狀意為:“三明”中“三”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在圖中形似五彩斑斕的花朵,隱喻通過各行各業、各種門路致富,同時五個花瓣代表福州5區。
M形狀意為:“三明”中“明”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在圖中形似花盆,用金色又代表是大家致富的金寶盆,同時形似2個人手拉手,隱喻三明福州兩地的攜手合作將開花結果。
12個點意為:代表三明12個縣市區,又隱喻在三明有著廣闊的發展致富的金色沃土。
總體表達了福州5區8縣的企業家在三明廣闊的金色沃土上,通過兩地攜手合作,依靠誠信經營,開花結果。表達了“海納百川、團結合作、誠信經營、敢拼會贏”的精神。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三明市福州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三明市的福州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及經濟理論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準則,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開展活動。按照民間商會“五個自治”的要求,弘揚“自尊、自信、自重、自立、自強”的精神,加強會員的團結、幫助、教育、引導、協作和服務。發揮區域性民間商會的鄉情、親情、友情和商情獨特優勢,為三明、福州的兩地協作、信息交流、經貿合作、經濟社會繁榮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三明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登記管理機關三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重大活動須提前一周呈報三明市工商聯(總商會)和三明市民政局批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暫定:梅列區和仁新村12幢9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與任務:
(一)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會員愛國守法、文明誠信、和諧團結、勤儉自強、創業敬業,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持續、全面發展。
(二)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誠信觀、公私觀、義利觀和法制觀,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三)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進企業文化建設,激發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幫助會員解決困難。
(五)組織會員承辦和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投資創業。
(六)開展經濟技術培訓,提高會員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水平。
(七)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和諮詢等服務。
(八)組織開展各項創優評先活動,表彰先進企業和優秀會員,提高企業知名度,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企業會員和單位會員:
具有法人資格的在三明福州籍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中介服務機構,經申請批准,均可參加本會成為企業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經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的相關會議和活動;
(三) 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 會員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不按期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停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增補或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員。
(五)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商會設定:
(一)商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各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理事各若干名,組成理事會。
(二)商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
監事長列席會長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較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若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四)社會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個人自願,熱心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一條 商會聘請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根據需要也可採用書函或其它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必須分別有理事會、監事會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出席才能舉行,其決定、決議必須分別經理事會、監事會出席會議人員的過半贊成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制定和執行本會工作計畫;
(三)領導商會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四)吸收會員和停止、取消會員的會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六)聘請商會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顧問;
(七)負責籌備、召集並主持召開下屆(次)會員大會;
(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九)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和商會工作機構及商會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相關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議行使理事會職權,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二次會議。其決定、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員過半贊成通過。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本會日常重大事項,並向下一次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報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實施工作監督;
(二)對商會會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商會的財務收支情況和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每屆任期三年。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可在屆中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會長、秘書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
(二) 檢查協調貫徹落實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
(三) 代表商會簽發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協調商會相關工作機構及商會所屬單位貫徹落實監事會會議、監事長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
(三) 簽發監事會的檔案。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商會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商會所屬工作部門工作;
(三) 負責商會重要檔案、材料的審核;
(四) 提出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的初步建議意見,分別報會長、監事長確定;
(五) 提議商會工作機構設定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會長不在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按照分工開展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商會下設辦公室、會員部、維權部、經濟部。各室部視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工作人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和任職費;
(二)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商會駐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出納調整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商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換屆、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監事會的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商會的資金、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與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資金與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