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興化商會

福建省三明市興化商會(莆田市工商聯三明分會),由在三明的莆仙籍工商界人士發起籌備。於2004年4月9日召開首屆首次全體會員大會正式成立,會長姚青聰。隸屬莆田市總商會、三明市總商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明市興化商會
  • 成立時間:2004年4月9日
  • 會長 :姚青聰
  • 性質:民間團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按照本商會章程規定,商會及時進行換屆工作。2007年6月29日召開三明市興化商會第二次全體會員大會,產生第二屆理事會,會長陳峰。2010年8月29日,召開三明市興化商會第三次全體會員大會,會長翁兆東。第三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共有理事101名,其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3名,副會長31名,常務理事15名,理事51名。第三屆監事會組成人員由5人組成,常務副會長游開輝兼監事長,三化公司總經濟師林金速任副監事長,監事三名。商會下設辦公室、發展部、聯絡部、權益部等一室三部工作部門,共有會員近200名。商會聘請市黨政領導、有關部門領導擔任榮譽顧問,顧問等。
三明市興化商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區域性工商界人士組成的民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商界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興化商會把“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作為根本宗旨,商會成立以來,堅持在辦實事中樹形象,在服務中求發展。在會長帶領下,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堅持重實際,辦實事,求實效的工作作風,自覺服從並服務於改革與發展的大局。突出統戰性,強化經濟性,立足民間性,實事求是,開拓創新,努力做好做活各項會務工作,為廣大會員營造一個溫馨的“家”。得到會員企業單位的支持和擁護,也得到社會的肯定。充分發揮商會引導、服務、橋樑、紐帶作用和資源、人才、信息優勢,做大做強興化商會經濟,努力推動興化商會在各地的經濟發展合作,自2004年以來,廣大會員開展項目投資競賽活動如火如荼,總投資達40多億元。商會開展各項工作可圈可點,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連續5年獲項目工作競賽優賽獎,2008年三明市興化商會被三明市人民政府授於先進商會光榮稱號。
三明市興化商會廣大會員把弘揚媽祖文化,倡導扶危濟困的中華民族美德進一步發揚光大。廣大會員參與扶貧、救災、助學興教,再就業工程。截止2010年底共捐款救災、資助貧困、為慈善事業捐款金額達816萬多元。
三明市興化商會注重友誼,相助相幫,團結有識之士,擴大合作,共謀發展。廣大會員決心在三明這塊投資熱土上為三明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作出興化商會廣大會員的不懈努力和積極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福建省三明市興化商會
(英文:Xinghua Chamber of Commerce, Sanming City, Fujian Province 縮寫:XH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商會由在三明市的莆田仙遊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員等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指導思想與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會員,引導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長,促進三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在三明市工商聯(總商會)、莆田市工商聯(總商會)和三明市民政局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依據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商會地址(暫定):三明市梅列區東新四路中銀大廈17樓17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企業加強對國家政策法令的學習,提高會員及會員企業的守法意識。
(二)維護會員及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在明莆仙籍企業家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幫助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三)在自願基礎上聯合本會會員企業進行項目開發,協助會員企業加強市場開拓。
(四)由本會牽頭,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各種培訓、參觀和學習,提高會員企業的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創新意識和感恩意識,增強企業員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潛動力。
(五)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諮詢,項目推介及人才推薦等服務,努力提高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開展各項創優評先活動,表彰先進企業和優秀會員,提高企業知名度,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力。
(七)鼓勵會員積極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光彩行動”和社會各項公益活動,以實際行動回報社會。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對象:莆仙籍的非公有制企業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樂於奉獻,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三)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商會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建議與進行批評、監督;
(四)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商會的決議,維護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努力完成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並及時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奉獻愛心,回報社會;
(五)辦理好本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理由一年內不按時交納會費,或不向商會說明情況,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拒不執行商會決議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停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一切工作和活動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理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根據理事會的提議也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顧問、顧問、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等。榮譽顧問原則上從德高望重的副廳級以上黨政領導中聘請;顧問原則上從有較大影響力的副處級以上的黨政部門領導中聘請;永遠名譽會長聘請退任的會長擔任;名譽會長原則上從企業、知名人士中聘任。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選舉、增補或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員或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產生辦法:經會員民主協商推薦選舉產生,由全體理事組成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落實執行大會決議,並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本商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督檢查機構為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設輪值主席,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本屆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副會長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實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輪值的執行會長制度,輪流負責主持本商會的日常工作,每人一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一定經實力、協調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秘書長必須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由企業家擔任,也可聘請退休的機關工作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如遇特殊情況會長可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工作,本會日常事務工作,由秘書長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經會長辦公會議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提名,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負責商會重要檔案、材枓的審核;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事務部、聯絡部、發展部、權益部,其負責人由副會長兼任,並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負責監管本會各項工作,監事會組成人員由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是:
(一)對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實施工作監督;
(二)對商會會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商會的財務收支情況和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每年必須將監督情況向大會進行報告或向理事會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各項業務活動開支;
(二)本會聘請工作人員的工資;
(三)本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四)參加可靠穩定的合法投資;
(五)其他有關費用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出納調整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財務、資產審批與管理
(一)經費開支實行會長一把筆審批,由經辦人簽字,有關人員審核、會長簽批。
(二)凡以本商會名義的社會捐贈,經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遵循“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和“量入而出,節省開支”的原則,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結餘。每年度收支情況須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條 本商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換屆、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監事會的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金、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駐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核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建立清算小組,負責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資金與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修改後,經2010年8月2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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